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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亟需完善國家分裂機製——對科索沃獨立的思考

(2008-02-17 08:24:17) 下一個

科 索 沃 剛 剛 宣 布 獨 立 了 , 而 且 可 能 很 快 將 獲 得 許 多 國 家 , 尤 其 是 一 些 大 國 的 承 認 。 在 一 個 國 家 出 現 領 土 分 裂 的 時 候 , 我 總 是 考 慮 , 這 樣 分 裂 公 正 嗎 ?
科 索 沃 劃 分 三 十 個 縣 市 , 目 前 有 四 個 縣 市* 的 主 要 人 口 是 塞 爾 維 亞 人 。 既 然 科 索 沃 有 權 利 從 塞 爾 維 亞 分 裂 , 那 麽 塞 爾 維 亞 人 聚 居 的 這 四 個 縣 市 也 應 該 有 權 利 搞 民 族 自 決 , 從 科 索 沃 分 裂 出 來 , 按 自 己 的 意 願 , 或 者 建 立 小 塞 爾 維 亞 國 , 或 者 繼 續 留 在 塞 爾 維 亞 。 很 顯 然 , 科 索 沃 當 局 不 會 允 許 境 内 的 塞 爾 維 亞 人 這 樣 做 的 , 那 麽 他 們 又 有 什 麽 理 由 從 塞 爾 維 亞 分 裂 出 來 ?
二 戰 後 , 國 際 上 很 多 分 裂 的 國 家 裏 都 出 現 了 這 樣 一 個 悖 論 ∶ 少 數 民 族 打 著 民 族 自 決 的 旗 號 , 違 背 該 國 主 體 民 族 的 意 願 , 成 立 一 個 新 國 家 , 並 且 成 爲 新 國 家 的 主 體 民 族 。 但 是 他 們 卻 不 允 許 新 國 家 裏 的 少 數 民 族 獲 得 同 樣 的 民 族 自 決 權 , 這 就 是 令 人 鄙 夷 的 雙 重 標 準 。
一 個 科 索 沃 的 阿 爾 巴 尼 亞 族 人 曾 經 對 我 說 , 塞 爾 維 亞 人 嚴 重 侵 犯 他 們 的 人 權 , 他 們 已 不 願 意 再 和 塞 爾 維 亞 人 同 住 在 一 個 國 家 。 我 知 道 這 是 科 索 沃 的 阿 爾 巴 尼 亞 族 人 普 遍 的 想 法 。 不 過 我 卻 想 , 既 然 他 們 已 不 願 意 再 和 塞 爾 維 亞 人 同 住 在 一 個 國 家 , 何 必 還 要 保 留 那 四 個 塞 爾 維 亞 人 聚 居 的 縣 市 ? 任 凴 那 四 個 縣 市 留 在 塞 爾 維 亞 就 是 。 科 索 沃 的 塞 爾 維 亞 人 , 和 波 黑 的 塞 爾 維 亞 人 、 黑 山 的 塞 爾 維 亞 人 、 克 羅 地 亞 的 塞 爾 維 亞 人 一 樣 , 從 來 就 沒 想 和 塞 爾 維 亞 的 同 胞 分 居 兩 國 。 現 在 卻 不 得 不 成 爲 新 國 家 的 少 數 民 族 , 沒 有 其 他 族 群 那 樣 選 擇 自 己 未 來 地 位 的 權 利 , 這 公 平 嗎 ?
科 索 沃 阿 爾 巴 尼 亞 族 人 的 人 權 受 到 塞 爾 維 亞 政 府 侵 犯 的 時 候 , 我 支 持 同 情 他 們 的 抗 爭 , 我 認 爲 , 塞 爾 維 亞 政 府 無 權 以 “ 主 權 内 政 不 容 幹 涉 ” 的 名 義 , 侵 犯 任 何 一 位 本 國 公 民 的 人 權 , 國 際 社 會 打 壓 這 個 流 氓 政 權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措 施 。 但 是 “ 人 權 高 於 主 權 ” 並 不 意 味 著 , 爲 了 保 護 少 數 民 族 的 人 權 , 就 有 必 要 徹 底 肢 解 一 個 國 家 。
當 然 我 也 不 反 對 一 個 國 家 的 分 裂 進 程 , 不 過 我 認 爲 國 際 社 會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個 公 正 的 普 適 的 國 家 分 裂 機 製 。 如 果 沒 有 這 個 機 製 , 那 麽 一 個 國 家 的 分 裂 最 終 隻 是 各 民 族 間 按 弱 肉 強 食 的 森 林 法 則 進 行 的 又 一 場 博 弈 而 已 。
當 代 的 國 家 分 裂 進 程 中 , 公 投 是 一 個 必 不 可 少 的 步 驟 。 一 個 公 正 的 普 適 的 國 家 分 裂 機 製 中 , 關 鍵 步 驟 也 在 於 公 投 。 對 於 分 裂 問 題 的 公 投 有 兩 種 可 能 的 方 式 ∶ 一 種 是 全 國 公 投 決 定 某 個 地 區 是 否 可 以 分 離 出 去 ; 一 種 是 地 區 公 投 決 定 本 地 區 是 否 獨 立 出 去 。 全 國 公 投 的 弊 端 很 明 顯 , 如 果 一 個 人 口 衆 多 的 大 國 吞 並 小 國 , 以 後 無 論 怎 麽 全 國 公 投 , 小 國 都 沒 有 再 次 獲 得 獨 立 的 機 會 , 這 對 被 吞 並 的 小 國 是 不 公 正 的 。 印 尼 1 9 7 6 年 吞 並 了 東 帝 汶 , 假 設 1 9 9 9 年 東 帝 汶 問 題 通 過 印 尼 全 國 公 投 決 定 , 而 不 是 東 帝 汶 地 區 的 公 投 , 東 帝 汶 至 今 還 是 印 尼 的 一 個 省 。
地 區 公 投 決 定 本 地 區 命 運 是 相 對 合 理 的 選 擇 。 不 過 既 然 在 一 國 内 該 地 區 有 權 通 過 地 區 公 投 決 定 自 己 的 未 來 地 位 , 那 麽 出 於 公 正 性 , 該 地 區 下 轄 的 各 級 行 政 區 劃 也 有 權 通 過 行 政 區 劃 内 公 投 決 定 自 己 的 未 來 地 位 。 假 設 某 國 的 一 個 省 級 地 區 可 以 通 過 省 内 公 投 決 定 獨 立 建 國 還 是 留 在 原 母 國 内 , 那 麽 該 省 下 轄 的 每 個 縣 市 級 地 區 也 應 該 可 以 通 過 縣 市 境 内 的 公 投 決 定 , 是 獨 立 建 國 , 還 是 留 在 新 國 家 内 , 或 者 留 在 原 母 國 内 。 這 種 逐 級 公 投 才 是 公 正 合 理 的 國 家 分 裂 機 製 , 可 是 這 樣 公 正 合 理 的 機 製 至 今 都 沒 有 建 立 。

*?2005年人口統計,四個塞爾維亞族占人口多數的縣市是雷頗灑維奇(塞爾維亞文∶Лепосавић,阿爾巴尼亞文∶Leposaviq)、祖賓頗托(塞∶Зубин Поток,阿∶Zubin Potok)、最禪(塞∶Звечан,阿∶Zveçan)、施特爾普策(塞∶Штрпце,阿∶Shtërpcë)。前三縣市位於科索沃北部,和塞爾維亞接壤,塞爾維亞人占百分之九十以上,施特爾普策位於科索沃南部,和塞爾維亞不接壤,塞爾維亞人占微弱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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