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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邏輯思考死刑存廢

(2006-03-31 11:59:44) 下一個

很多國家的刑法,以殘忍為由早已廢除了殘害犯人身體的刑罰,卻保留了死刑,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邏輯上的荒謬。因為一般來說,剝奪人的生命比殘害人的身體更殘忍。各國刑法也很清楚這點,所以多數情況下都認為,毆人致死比毆人致傷殘情節更嚴重,懲罰也應該更嚴厲。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古今中外的刑法都是為了嚴厲懲罰犯罪的人。各種刑罰總體上可以分三類:防範性刑罰、賠償性刑罰、複仇性刑罰。

防範性刑罰,典型如坐牢,是為了防止罪犯在自由的社會中再次犯罪,於是強迫讓他的行動局限於受管製的監獄中。

賠償性刑罰,是為了彌補罪犯在犯罪中造成的損失,強迫罪犯掏錢買單。

複仇性懲罰,如從古至今的死刑、古代的破壞人體器官的各種肉刑,都是為了報複犯罪人,故意讓他肉體受苦,而對罪犯已造成的損失沒有任何彌補作用。

劃分複仇性刑罰和非複仇性刑罰是有嚴格標準的。複仇性刑罰剝奪犯人的自然性的,或者說生物性的權利。把他們自然生有的肢體或生命剝奪了。非複仇性刑罰則僅僅剝奪犯人的社會性權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權利、財產權利等。這類刑罰,依據是否對犯人做直接的經濟懲罰,又劃分為防範性和賠償性。古今中外一切刑罰都可以依據以上標準歸類。

俗語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其實錢可以償還,命並不能償還。把殺人犯殺了,受害人也不能複生。所以複仇性刑罰和賠償性刑罰有本質區別,那句俗語其實做了不恰當的類比。

複仇性刑罰曆史上曾大量存在。強奸犯被閹割;小偷被斬手;偷漢子的女人被幽閉,即腹部被木槌重擊,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誰破壞別人某器官,他的器官就要被破壞。中國古代,斬足叫刖,毀容叫黥,剔膝叫臏,割鼻叫劓,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肉刑都是死刑的早夭的同門兄弟。

一種刑罰未必隻有一種屬性。比如役刑,三性兼有。它長期限製罪犯在牢裏活動,這體現了防範性;受強製的勞動可以給社會創造財富,這體現了賠償性;皮鞭下做苦力讓罪犯的肉體疲勞痛苦,這體現了複仇性。

德國等許多西方國家已經徹底廢除了所有複仇性刑罰和包含複仇性的刑罰。所以這些國家裏不僅沒有死刑,而且坐監的犯人也不會被強製勞動。雖然監獄鼓勵犯人從事生產勞動,並給與報酬,但是犯人有權利拒絕參加勞動,監獄照樣得保證他們的溫飽生活,否則就是侵犯他們的人權。這體現了這些國家的一個原則:反對一切複仇性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製;(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根據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

從理論上看,這些刑罰中,管製和剝奪政治權利是純防範性刑罰。罰金和沒收財產則是純賠償性刑罰。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由於三性兼有,和西方坐監有本質區別,而和古代的役刑相類似。無疑,死刑是純複仇性刑罰。古代的刖、黥、臏、劓、宮諸複仇性刑罰在中國卻早廢止了。這體現該刑法中邏輯的混亂。為何有的複仇性刑罰可以保留,有的複仇性刑罰則被廢止?

或許有人說肉刑破壞人體器官,給罪犯造成巨大痛苦,極不人道;而執行死刑就那麽一秒鍾。但是,上麻醉藥完全可以讓痛苦消失,為何一定要幹脆徹底廢除肉刑?從邏輯上看,如果死刑應該保留,那麽肉刑也應該在麻醉藥的配備下保留,它們都屬於複仇性刑罰。更何況,肉刑和死刑到底誰更不人道,要由受刑人來決定。如果讓一個犯重罪的人選擇死刑或一種肉刑。他極可能寧可選擇肉刑。畢竟好死不如賴活。“毒蛇螫手,壯士解腕”,對於多數人來說,生命比一隻手或其它某器官更重要。所以以不人道為由廢除破壞肢體的肉刑,卻保留奪取生命的死刑是一種邏輯混亂。

我也覺得,死刑、肉刑和其他一切複仇性刑罰,比監禁之類防範性刑罰和罰款之類賠償性刑罰更有威懾作用。有反對死刑的人士說,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對這句話我是懷疑的。希望他們能給出具體的統計數據做出強有力的證明。否則我懷疑他們為了支持自己的觀點在扭曲事實。

不過我不得不承認,如果一部刑法徹底廢除了包括死刑在內的一切複仇性刑罰,它就是徹底貫穿了反對複仇性刑罰的原則,其邏輯是縝密的。這類刑法的支持者,其邏輯也是縝密的。如果一部刑法為了威懾犯罪,動用了一切不造成肉體巨大痛苦的複仇性刑罰,包括死刑和各種肉刑,那麽這部刑法及其支持者的邏輯也是縝密的。不過如果一邊要保留死刑,一邊卻反對肉刑,那就是邏輯混亂,自相矛盾了。支持死刑的人是無力反駁肉刑支持者的。因為他的每條支持死刑的論據都可以被用來作為支持肉刑的論據。

我考慮社會學問題時,就像考慮數學、電子學、信息學一樣,首先總是排除一切感情因素或道德偏見,隻是依據理性思維和客觀事實做邏輯推理。考慮一切學術問題都不應該預先引入什麽“文明”“野蠻”“先進”“落後”這類被人類後天定義的概念。

一部廢除肉刑卻保留死刑的刑法是不符合邏輯的。要麽和廢除肉刑一樣,廢除死刑,廢除強製勞動;要麽就為了震懾作用,再把肉刑引入刑法。或者這樣認為:一部邏輯縝密的刑法應該依據一個明確的原則,要麽全麵引入複仇性刑罰,要麽徹底廢除複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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