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麵那位兄弟email作為證據的問題,費某寫的作業
(2007-08-11 18:32:42)
下一個
1、email作為可被法庭接受的證據。
簡單的回答:YES。美國司法部起訴微軟,用了大量的微軟內部員工email通信作為證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庭會絕對將email作為證據引入庭審。因為這裏有個“manufactured evidence”的問題。你們作為夫妻,用email作為探討idea的方式,本身是可以被懷疑的,也就是說這個evidence impeachable.隻要對方辯論有足夠說服力,那麽email就無法進入法庭作為證據。
不過有利的地方在於,manufactured evidence舉證的責任在對方。你自己無需證明這些email是專門為證明專利原創性而製造的。
2、你自己有conflict of interest的問題。
conflict of interest既是一個與公司的雇傭合同問題,也是一個ethical code violation的問題,也就是說違反職業道德。職業道德的違反,在中國不算回事,在美國的某些行業,則是大事。比如律師違反職業道德,一旦被起訴,很可能被吊銷執照。克林頓因為說了一句不怎麽算撒謊的話,執照被suspended五年。
職業道德還有一個道德標準的問題。一般來說,普通員工和管理層的道德標準是不一樣的。管理層或者接觸公司機密的人員,都有一個fiduciary duty。在公司利益受損害的情況下,起訴你違背fiduciary duty不是一件難事。
在這種情況下,你與老婆的通信,則會成為公司起訴你的有力證據。因為這些通信,不是for pleasure, but for business。這個business侵犯了公司利益。
綜合以上兩點,你將email作為證據,會使你陷入兩難。
3、訴訟問題。
email作為專利證據,對方律師比較容易證明這是不可進入法庭的,假如你沒有請優秀的律師。你自己去對付律師,絕對輸。所以成本會很高。一旦被起訴,你倒黴。
而這些email作為你violating fiduciary duty,則很容易作為證據進入法庭。那麽你的麻煩就來了。
所以,如果有訴訟,無論從成本計後果計,你弊多利少。這是費某的大致分析。具體的說不出。因為我不知道你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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