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127)
2009 (90)
2014 (2)
書接上回,說見 Apartment 不安全,就決定幹脆買房,咱惹不起還躲不起嗎。
可買了獨立的 House 就真能躲過了?也不盡然。
太太的同事,一波蘭人,心靈手巧,但性情孤僻,住一區域不錯的 Subdivision 。
鄰家有狗,常常狂吠不止,使他家不得安寧。他向鄰居抱怨過幾次,也叫過警察,當然爭執中不免出言不遜,咒狗死的話想必也是說的出來。您說好死不死,不久,鄰居家的狗真的死了,這可不得了了,鄰居立馬懷疑是他下毒致死。
咱美國畢竟是法製國家,在律師的鼓動下,所有人都愛打官司。鄰居便一狀告上了法庭,要判他個 First Degree Murder 。
他沒殺狗,當然不服。雇了律師,跟他們對著幹。
這樣,他們在雙方律師的指揮下,殺的是昏天黑地,持久戰一打就是三年。他最後一次出庭時,自己律師攜帶的 File ,就足有六大盒,是用拉杆箱拉去的。
最後的判決是: Second Degree Murder 。
事後,他律師關心地問他:“要不要反告鄰居誹謗罪,我們還有一線機會贏。”
可幾年下來,他精力投入了不少,錢包縮水了不少。他已精疲錢竭,再告若又搞它個五年,整個八年抗戰啊。於是說:“該結束了。”他總算理解了這條經典語錄: No Matter Who Wins, You Lose 。 是啊,贏的總是律師。
回來後,同事們不免關心地問候一下,順便打聽點消息,畢竟好奇之心,人皆有之。他說:“我不跟你們一個個地講了,大家到齊後,我一總給你們報告情況,然後集體答疑。”
太太就想,幹嗎非在那裏耗那幾年啊,要我早搬家躲了算了( See ,還是要躲),人家偏就不躲,哎,波蘭人,擰啊。
可假如鄰居家再死條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