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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要是人,就有做人的權利,就有尊嚴!
相信各位已在海外生活了N年了。
人權,是西方社會一直強調的一個價值觀。然而到底什麽是人權???
在西方社會裏人們所謂的人權是對人的最基本尊重。
聖經上說:人是按著神的形象所造的。換句話說,人是有著神的形象的。
因此:人們因敬畏神,也敬畏一切與神相關的東西,包括神的形象-----人。
所以在文明的社會裏,人若犯了罪,就要接受法律的製裁,法律是讓人知錯,認錯,改錯。
無論是什麽人,甚至是最大惡極的罪犯,他都有做人的基本尊嚴。如果法律因人犯罪就以不人道的方式對之的話,那這樣的法律也和犯罪者一樣沒有正義,不同點隻不過是誰的拳頭大而已。
中國幾千年來對人性的踐踏還不夠嗎?想想文革時有多少人因遊街,戴高帽,剃陰陽頭,示眾,虐待而含羞憤憤死去。。。
社會在進步,如果我們還是停留在封建社會的價值觀裏的話,我們就會被世人唾棄。
各位如果有時間的話,建議去看看由;歐文.威爾森,珍妮佛.安妮斯頓主演的《馬利與我》(Marley&Me)這部銀片。
看看在文明的社會裏,人們對一隻淘氣過動到處惹禍的狗的態度,再回過頭想想我們的國家對犯罪人的態度。。。。。。
你還要說:罪犯也有尊嚴?這句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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