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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律師有關 天津爆炸相關法律問題的詳解

(2015-08-14 17:34:35) 下一個

今天早上打開我的微信群看到我在文學城裏的好友苗青青轉發的一篇有關這次天津大爆炸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詳解。

青青原本是WXC裏的活躍分子,幾年前海龜北京任律師。我這幾年因回了台灣,彼此都在亞洲多有來往。

經她同意我把這篇較權威的天津爆炸案的相關法律的文章轉過來,因這兩天WXC裏討論爆炸案的文章五花八門,我想我們還是尊重專業,看看和聽聽律師們的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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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相關法律問題詳解

 

作者:郭斌、林維鋼、學法網小冰等

來源:學法網

責編:若言

 

812日晚2330分左右,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區發生劇烈爆炸,爆炸火光衝天。國家地震台網清晰記錄到了12日晚間天津發生的爆炸事故,從記錄結果看,共有兩次爆炸,間隔約30秒,第二次震級更高,相當於21TNT。此次事故已造成多人死亡及重傷。拚搏在事故一線的消防隊員們,將職業倫理看得比生命更重要,成為最英勇的“逆行者”;還有醫護人員與時間賽跑,緊急救治不同傷情的傷者;新聞記者奔跑在爆炸現場的各個角落,為全國人民傳送事故現場的第一手資料……我們學法人除了在朋友圈點蠟燭祈福之外,還能做點什麽?誠然,由於“法律”自身性質所限,它不能及時實施救護於前,隻能指導救濟於後,那我們就站在學法人的角度來看待此次事件吧。

 

一、“天津爆炸事件”簡要回顧

 

據中國新聞網2015813日晚22時關於“天津濱海新區危險品倉庫爆炸事故”的最新消息匯總:

 

1、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50人死亡;其中消防人員17人;住院治療701人,其中重症傷員70人。

 

2、天津港集團公司報告,目前有數十人尚無法取得聯係,正在積極搜救中。

 

3、公安部消防局調集130名消防官兵、16台消防車、2套遠程供泡沫係統進行增援。

 

4、天津明日上午10點將召開倉庫爆炸事故發布會。

 

5、鄭州晚報微信官方賬號因傳播涉天津謠言被關閉一周。

 

二、“天津爆炸事件”涉事企業方相關法律問題解讀

 

本次的天津濱海爆炸,大家對具體法律責任的追究十分關注。目前,相關企業負責人已經被控製,事故原因,還在調查。從法律層麵上分析,涉事企業方相關的法律問題如下:

 

1、涉事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分析

 

1)涉事企業及責任人相關刑法責任分析

 

天津爆炸事件初步判斷是由於危化物品在保管過程中因管理不善而發生的爆炸,如果確係是此原因造成的,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中的危險物品肇事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本罪。

 

對於本罪的主體,通常認為,是指從事法定五種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包括上述職工之外的從事法定五種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一般公民。天津爆炸案中構成本罪的,應當為直接管理該危化物品的職工和相關負責人。

 

對於本罪的量刑,按照刑法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許大家覺得如此嚴重的事故,僅僅七年以下的處罰是不是過輕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過失犯罪,本罪的主體並不是出於故意,而隻是因為在管理過程中的過失造成了嚴重後果,相信也沒有一個人願意發生這麽嚴重的災難。

 

但是,如果最後調查結果出來,證實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是管理人員的過失,還是有人故意造成的,則可能涉嫌爆炸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相關法條列舉

 

A、第135條第一款【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單位犯罪。

 

B、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產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同該法第二章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條款。在法律責任這一章規定了相關責任事項。

 

該法對政府有關監管部門責任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麵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5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學法網微信號(xuefa5)學法必備!

 

61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複,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94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5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天津爆炸事件”有可能涉及到的9個法律賠償問題

 

1、飛來橫禍找誰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律,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主張賠償。這些單位包括對“爆炸物”存貯和運輸負有安全責任的單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2、在公司上夜班、不幸被傷的找誰賠償?

 

在公司上夜班(包括在傳達室值班的,即使睡在床上),除了有權向責任方要求賠償外,其本身也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並且,工傷的相關賠償,可以和責任方的賠償同時兼得。

 

3、不知道是哪家的爆炸物造成的損失,找哪家賠償?

 

最終的事故調查報告,一般能夠認定哪家是“罪魁禍首”,應當由其承擔責任;一次爆炸而產生二次爆炸的鄰近單位,本身也是受害者,除非其也存在過錯,否則不承擔責任。

 

但如果最終沒有確認爆炸的先後,根據相關法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由幾方共同承擔責任。

 

4、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嗎?

 

從現有的損失看,有鄰近企業的倉庫產品(如汽車)、有居住的房屋和裝修損失,還有人身損害甚至死亡。

 

天津市自2011年以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險》。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包括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求該市行政區域內五類企業應當投保,包括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其中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的公眾責任險的累計最高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企業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圍公眾傷亡,財產損失的,可以由“公眾責任險”賠償)、企業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死亡、殘疾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人民幣20萬元(參保員工個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團體意外傷害險”來賠償)。

 

目前尚不知道涉事單位購買公眾責任險的金額。但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就相關損失進行賠償。

 

5、在哪個法院打官司?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案可由事發地法院處理。那麽問題來了,當地有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兩個中級法院,濱海新區法院,還有濱海新區法院的,到哪個法院去打官司?

 

根據最高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如果地本地企業或個人作為原告,訴訟請求達到3億元的由天津高級法院受理;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由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是外地企業或個人在天津受到本次事故傷害,1億元以上由天津高級法院受理,2000萬元以上由天津中院受理。低於以上標準的,由濱海新區法院受理。

 

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轄區包括河東區、河西區、東麗區、津南區、大港區、塘沽區、漢沽區、開發區、保稅區、寧河縣和河北省涉縣天津鐵廠。濱海新區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審判轄區之內。

 

濱海新區法院多個地點辦公、有點複雜,法院立案庭、審理法庭和各有關“審判廳”(不是上海常見的“**法庭”)都不在一個地方。

 

6、他們應當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受害人有權要求(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複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等。

 

7、哪些人身損失項目可以賠償?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

 

以上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應當一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事發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關注學法網微信號(xuefa5)讓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彎路!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三人。

 

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

 

8、若責任人被抓,影響對受害人的賠償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並且如果責任人應當同時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先向受害方賠償,然後再去繳費政府罰款或者刑事罰金。

 

需要尚未有明確信息披露,但由於危化品經營實行許可證製度,因此,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由單位經營、由單位承擔責任。所以,即使責任人被拘留、逮捕,不影響受害方起訴;即使責任人是股東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他可以在拘留所裏麵通過律師出具委托授權書,派律師出庭應訴、直麵受害人的指控。

 

9、消防員犧牲後,應該給予的補償

 

1)烈士褒揚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撫恤金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因公犧牲

 

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本人40個月工資/津貼(以消防戰士列兵500/月津貼計算)26955元×20+500元×40=55.91

 

病故

 

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本人40個月工資

 

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按一定比例增發

 

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增發35%

 

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增發30%

 

立一等功增發25%

 

立二等功增發15%

 

立三等功增發5%

 

3)定期撫恤金

 

發放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遺屬:

 

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4)工亡補助金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三、“天津爆炸事件”其他法律相關

 

在每一起災難事故中,真正擊垮民眾的往往不是傷亡本身,而是連綿不斷的恐慌。正如美國總統羅斯福所言:“我們唯一恐懼就是恐懼本身”。如果任由流言傳播,隻能是加劇恐慌。而恐慌,是突發災難中最可怕的次生災害。

 

災難尚未完全平息,流言卻早已隨之四散而起。“男孩奇家樂”、“乙醇罐爆炸”、“小區全滅”、“前兩隊救援全滅”、“急需HR陰性血”等謠言興起於微博、微信等各大社交平台。後《天津日報》發文對上述謠言逐一予以駁斥。有時候,民眾渴望真相;有時候,愛心需要傳遞,但請不要盲從。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法條鑿鑿,念茲在茲!

 

盡管“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早已成為官方宣傳口號而遭人嘲諷、唾棄,但在如此大災難麵前,學法網微信號(xuefa5)法律人必備!何妨設身處地地從災難第一線的民眾心理出發,他們高度繃緊的神經可能不足以承受這一次次沉重打擊。請勿讓恐慌蔓延,不僅出於法律,更出於社會良知。

 

當然,對於謠言的有效遏製,莫過於官方及時、準確、客觀地報道事故的最新進展。刻意遮瞞、掩飾事故實時狀態的事件實在不應該再次出現。盡管“天津爆炸事故CNN記者遭圍攻”插曲,最後得到澄清“係被死傷者親友打斷”,但天津依然遭人詬病從爆炸事故發生至今,天津市有關方麵的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嚴重不足,難怪乎有人說“塘沽大爆炸,天津依然是座沒有新聞的城市”。

 

盡管我知道這與為||者的政|治前途息息相關,盡管我清楚這與我國的具體國情密不可分,但還是做一次哪怕無力的呼籲:透明公開是消散謠言的最好方式,在任何災難發生後,第一時間緩解民眾恐慌情緒,更是政府的應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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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mzl9876 回複 悄悄話 有了法律規章就好啊。。。。
噢顏顏 回複 悄悄話 謝謝,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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