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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ye應對七條人命負責

(2008-07-23 08:06:41) 下一個
上海警方應對七條人命負責

“楊佳殺害警員後果嚴重有目共睹,構成犯罪無可辯駁。”

楊佳犯罪是因為上海警方犯罪在前,成為事件的起因。

上海警方犯罪也應當追訴:

毆打侮辱楊佳,罪一。

企圖私了,花錢“消災”,罪二。

批逮郟嘯寅而偵辦的“誹謗”一案是沒有法律依據,罪三。

以“協助調查”之名將楊母隔離,的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不讓知情者作證、真相不能公開,罪四。

“上海檢方為楊佳指定的律師,除了其本身利益衝突、違反《律師法》及職業規範以外,其數次向媒體說出侵害楊佳權益的話,國人共睹,” 罪五。

上海公安局隱瞞事實真相,罪六。

拒絕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罪七。

“時代已不是過去的時代,中國已不是往日的中國,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隱瞞事實、掩蓋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機關的聲譽,靠違法的強權和令人反感的專製維護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隻有痛定思痛、勇於麵對、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所發生的事情才能促進上海社會的和諧與正常發展。 ” (劉子龍律師語) 

上海警方負有七條人命的刑事責任,同樣應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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