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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22: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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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公安局被法院判賠500萬 12年拒不執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02:49 四川在線
●時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長的宋平順曾幹預本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委都曾發函督辦本案
黃友元今年63歲,已經和公安機關“較量”了18年。
她的對手———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在1990年6月對黃友元實施收容審查後,以代為還債的名義,處分了她的財產,後被法院判定為越權插手經濟糾紛。
這個籍貫湖南株洲的老太太希望至少取得500萬賠償,這是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直接損失。如果失敗的話,她將在貧病交加中度過餘生。
黃友元期待的勝利,是這麽近,又那麽遠:法院判決早在1996年3月就已經生效,卻因被執行人是公安機關的特殊“身份”,始終無法順利執行。
12年,時光在僵持中飛逝。當年主持案件審判的法官已在一次車禍中身亡,另一位審判員也因癌症病逝。
而黃友元依然在等待。
18年的“較量”
●1990年6月19日,黃友元以“涉嫌倒把”罪被收容審查,關進看守所。
●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取保候審,解除了對黃友元長達54個月的人身限製。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黃友元提起的行政訴訟。
●1996年3月7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權處理的原煤3.05萬噸,到期不能追回,則按照每噸169元進價,賠償經濟損失合計500餘萬元。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對案件進行複查後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實質是公安機關越權插手經濟糾紛,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妥,“希望在貴委的統一協調下,使本案判決能夠盡快得到順利執行”。幾個月後,中央政法委發函,請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機關認真做好此案判決的執行工作”。
●2004年6月,株洲中院在遞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報告中說:此案執行,希望渺茫,無從下手。此前,株洲中院曾經兩赴塘沽,均告無功而返。
●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召開了由湖南、天津兩地高院參加的會議,最高院還以督辦函的形式對此案進行督辦。但目前此案順利執行的前景並不明朗。
“涉嫌倒把”被收容審查
1.8萬噸原煤惹禍,黃友元身陷囹圄100天;多年後塘沽公安分局承認自身存在諸多失誤
自從離開看守所以後,黃友元原本近視的眼睛就幾乎失明了。鏡片度數從1800增至2800,她成了殘疾人。這是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她常常向人哭訴,在那身陷囹圄的100天中,自己受到種種非人待遇:她被要求摘掉眼鏡,脫去鞋襪,吃下女看守提供的“油條”———一種用帶刺的棍棒實施的毆打。她和外號“二叉”的女牢頭關在一起,寢食不安。
在此之前,黃友元是一名成功的煤炭商人。她承包了一家煤炭發運站,進煤、出煤,從中賺取差價。那時煤市緊俏,黃友元生意紅火,據說一年就賺了800多萬。她喜歡把現金存放在伸手可及的地方,租住賓館的地毯下,鋪滿了50元一張的紙幣。
現在,那個說一不二的女老板變得和祥林嫂一樣喋喋不休。在不勝其煩的講述中,還穿插著她在看守所中進行的“英勇鬥爭”:麵對莫須有的罪名,她是如何堅強不屈,機智地同提審民警周旋,最終把對方推入無計可施的境地。
後來案卷材料記載的情況是:黃友元(在看守所中)精神失常、屎尿失禁。
塘沽公安分局對黃友元實施收容審查的理由,是涉嫌投機倒把(1997年《刑法》修正時,“投機倒把罪”被取消)。這個籠罩著計劃經濟色彩的罪名,原本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通俗地說,就是倒買倒賣,或者以次充好。
黃友元“涉嫌倒把”,禍起1989年。
當年4月,她和廣州鋼鐵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提供原煤1.8萬噸。煤到岸後,廣鋼檢驗發現,發熱量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更為嚴重的是,這批原煤投入燃燒後,損壞了廣鋼的進口鍋爐。雙方因此形成糾紛。
時至今日,黃友元堅持認為煤質與己無關。她的理由是:在這批原煤裝船發運之前,廣鋼采購人員親自現場抽樣,送交天津商檢部門化驗合格,並且獲得廣東經委派駐把關人員的簽字放行。這些都是當時煤炭貿易的必經程序,“貨離港後就不管了,這是做煤的慣例。”黃友元說。
最早受理此案的,是塘沽區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2007年8月29日,一名曾經親赴廣州調查的工作人員回憶說:廣鋼煤場中,黃友元的煤並未單獨存放,所有的煤堆在一起進行分揀,造成取證困難。
塘沽公安分局介入後,仲裁程序被中止,事情開始向不利於黃友元的方向發展。但即使是在公安局內部,仍然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位參與偵辦此案的民警告訴記者:“要說黃友元沒有責任,這肯定不對。但這就跟汽車追尾一樣,有個責任分擔問題。”
根據當時的調查,廣鋼將煤粉化後,為了增加燃燒熱量,加入了重油,不料這種混合物燃燒劇烈,並不符合生產投料標準,這才燒壞了爐底。“退一萬步講,就算黃友元有投機倒把行為,但如果廣鋼當時不使用這種已經經化驗確認不合格的煤,你能說黃友元有多大罪名?”這位民警說。
在煤炭貿易這個漫長的利益鏈條中,究竟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沒有人去認真追究。倒是黃友元被抓了起來。1990年6月18日,幾個陌生人以談生意為名,將她叫出賓館,推進一輛麵包車。第二天,天津市公安局發出收容審查通知書,黃友元被關進了看守所。
多年以後,塘沽公安分局承認自身存在諸多失誤,甚至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出現這種現象是能夠理解的”,塘沽公安分局現任局長呂長貴,在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信訪局的《申訴信》中這樣表示。錯誤收容黃友元,發生在呂長貴擔任分局“一把手”之前。而他的前任,目前官至天津市公安局局長。
逢此劫難的黃友元有著另一番解釋:“主要是因為當時我就有一部‘伏爾加’。”伏爾加是產自原蘇聯的一款轎車,主要提供高級領導幹部使用。在合資汽車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前,擁有一部伏爾加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那時候我太紅了”,黃於是將起因歸結為生活上的奢侈和招搖。
3萬多噸煤被公安局處理
1996年3月,湖南株洲市中院判決:責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權處理的原煤3.05萬噸,否則要賠償黃友元經濟損失合計500餘萬元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取保候審,解除了對黃友元長達54個月的人身限製。
此時距離《國家賠償法》正式生效還有3天,這部承載著非凡意義的法律,首次承認一直以來被認為是一貫正確的國家,也會犯錯誤,而且要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賠償責任。可是後來發生的事情證明,這部法律要想為老百姓所用並非易事。
黃友元是個隻會讀、不會寫的半文盲,她對此一無所知。重獲自由的黃友元,最關心的是如何追回自己的財產。在此之前,塘沽區公安分局以代為處理債務以及發還贓證財物為由,將黃友元存放在港務局的3萬多噸煤炭,批給包括廣鋼在內的11家單位或個人。
一名叫做“趙秋紅”的人,於1990年11月13日領取了3100噸,黃友元說“我跟他沒有任何來往”。10天後,另一名叫“宋寶祥”的人,領取了400噸,黃友元說“我根本不認識他”。塘沽公安分局聲稱有調查筆錄為證,隻是筆錄始終未向黃友元出示。
塘沽公安分局長期主張的觀點是:公安局用黃友元價值313餘萬元的原煤,抵消了307餘萬元的債務和廣鋼202餘萬元的損失。公安機關代替黃友元清償債務的行為,不僅沒有給黃友元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相反因為用於抵債的原煤的價值遠遠小於債權,造成債權債務關係消失後間接使黃友元獲得了利益。
按照這種說法,黃友元從一名“受害人”,搖身成為違法行政的“間接受益人”。而這也成為日後法院判決生效後,塘沽分局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義務的主要理由。
對於來自公安局的解釋,黃友元的律師劉文提出強烈質疑:“不論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屬實,都不是公安機關出麵解決的事情。即便黃友元欠下巨額債務,也應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黃友元提起的行政訴訟。在此之前,黃也曾向天津當地法院狀告塘沽公安分局,但兩級法院均告知:“無法受理”。
株洲中院審理認為,塘沽公安分局違法行使職權,並於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決:責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權處理的原煤3.05萬噸,到期不能追回,則按照每噸169元進價,賠償經濟損失合計500餘萬元。
這是一個在被告缺席情況下作出的判決。塘沽公安分局後來對外解釋說:株洲中院未能按塘沽公安分局的要求,駁回黃友元的訴訟請求,塘沽分局“在協調未成的情況下,以不出庭、不應訴作為對法院不依法審判的表達方式”。
不應訴不執行背後
據透露,宋平順曾指示“誰給賠錢,就撤誰的職”:“由於被執行人是公安機關這一特殊主體,我們不宜也不能采取強製執行手段”
但據記者調查,消極對抗並非塘沽公安分局的原意。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訴記者:獲悉案件受理以後,天津方麵曾經組織人員,研討湖南法院在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錯誤。天津高院的意見是:人家立案沒有問題,該應訴還要應訴。之後,天津亦有人利用赴京開會的機會,遊說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出麵幹預,但最高院行政庭並無任何表示。
這位老法官感歎:“塘沽分局沒有應訴,從那一天起就已經輸了。”
事實上,塘沽公安分局在案件開庭之前,已經做出由一名副局長帶隊前往株洲應訴的部署。“幾個人分工明確,轉天都要走了,突然接到市局命令,說不去了”。一位不願具名的民警透露說。
當時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正是2007年6月3日,以天津市政協主席之身自殺身亡的宋平順。這名“文革”結束後首個自殺的正部級高官,被查明濫用手中權力,為情婦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受到開除黨籍的處分。
麵對500多萬的巨額國家賠償,宋平順對案件執行進行了幹預。據天津市高級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法院判決後,宋平順召集公檢法負責人指示說,“誰給賠錢,就撤誰的職”。另一個流傳的版本則解釋說:宋平順在天津政法係統經營多年,自視一方權威,如何讓他接受一個外省中級法院的“責令”?
“現在看起來,是宋平順在阻撓,但他一個人有這麽大的能量嗎?”2007年8月11日,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鬆年,在圍繞此案召開的專家研討會上說。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拒不履行判決的行政機關,一審法院可以采取銀行劃撥、罰款、司法建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4項措施。可是“法律並未規定,如果沒有采取應有的措施去執行,法院應該承擔什麽責任?”應鬆年說。
這番話針對的,是株洲中院在之前的執行過程中表現得不夠強硬。這家法院在2004年6月遞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報告中說:此案執行,希望渺茫,無從下手。“由於被執行人是公安機關這一特殊主體,我們不宜也不能采取法律賦予我們的強製執行手段。”
此前,株洲中院曾經兩赴塘沽,均告無功而返。
另一個問題,是《國家賠償法》的缺陷。這部法律將國家賠償和錯案追究聯係在一起,這意味著“賠償”就等於“認錯”,“認錯”就要麵臨“問責”,實踐中導致司法機關明知是錯案也不願予以糾正的怪現象。
“過去我們有一種觀念,認為某一個國家機關或者某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了錯事,怎麽能讓全體納稅人掏錢埋單?如果對責任主體不予追究,老百姓甚至感覺不夠解恨。因此立法者將‘救濟’和‘監督’結合在一起。”2007年9月13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向記者回憶了這部法律的起草過程。
“現在看來,我們對國家賠償的理解並不準確,這幾年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對受害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薑明安說。
目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經列入2008年人大的立法規劃。學界流行的觀點是:將錯案追究抽離國家賠償,同時各級政府設立專項賬戶,由財政直接支付國家賠償。
倘若這些製度上的問題都已經彌補,黃友元的利益就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實現麽?沒有人敢給出肯定的答複。而且,她恐怕也等不到這一天。
她已經年逾花甲,最近常常感到胸悶。為了掩飾衰老,她故意打上厚厚的粉底,卻無法遮蔽手背上日益增加的老年斑。
然而對黃友元來說,專家的意見是一種莫大的安慰。她聽不懂夾雜法學術語的意見,卻對專家的姓名倒背如流,朋友聚會時她總是炫耀般展示他們的名片。
在黃友元隨身攜帶的挎包中,還有她視為尚方寶劍的三份材料: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對案件進行複查後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實質是公安機關越權插手經濟糾紛,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妥,“希望在貴委的統一協調下,使本案判決能夠盡快得到順利執行”。
幾個月後,中央政法委發函,請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機關認真做好此案判決的執行工作”。
事實上,措辭更加嚴厲的表態,還能找到很多。
1999年5月,最高院黨組在一份有關“執行難”的報告中說: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對國家法治的挑戰,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為國法所不容。報告將“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列為解決困難的首要障礙。
7月7日,中共中央將這份報告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要求全黨特別是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高度重視,以切實行動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
當年10月,中紀委下發通知,要求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力,亂批‘條子’,亂打‘招呼’,非法幹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為”,開展監督查處工作。
最近的一份文件是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發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法委開展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檢查,對非法幹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選擇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前景依舊不明朗
法院判決不能作為談判的基礎,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貫主張。塘沽分局法製辦主任告訴黃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態度還是和過去一樣”,即:生效判決不一定是正確判決
一位朋友很不客氣地告訴黃友元:“打官司和拿錢是兩回事,在拿到錢之前,你那些材料都是廢紙”,“現在是談判階段,講法律沒有用,得有一個有實力、負責任的人給你辦這事”。
盡管這話黃友元不愛聽,可她的確找不到朋友所說的這麽一個人,她隻能依靠自己和律師。於是,2007年8月28日,她又在律師劉文陪同下來到了塘沽公安分局,記者一同前往。
接待他們的是塘沽分局法製辦主任吳凱營。
“這個問題,上次咱們已經談得很透了”,吳凱營告訴黃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態度還是和過去一樣”,即:生效判決不一定是正確判決,因此要想解決雙方爭議,必須將株洲中院的判決書暫且放在一邊。
法院判決不能作為談判的基礎,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貫主張。分局在與局長呂長貴那封《申訴信》同時提交的《申訴書》中提到:黃友元一方缺乏和解的誠意,回避客觀事實的存在,一味強調生效判決的執行。將解決問題的矛盾,再次集中到生效判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這種態度在律師劉文看來,不僅是缺乏誠意的表現,而且體現出法治觀念的淡薄。“判得對不對,不是我們說了算,也不是公安局說了算”,律師劉文說,“如果你們不認同判決結果,應當通過法律程序,修改這個判決。”
吳凱營放緩語氣說:這個案子已經引起了高層的關注,幾位黨和國家領導人都曾有過批示,正常情況下應該很快就能解決。反過來,“現在拖了這麽長時間沒有執行,說明客觀上我們公安局確實是有道理的”。
他又轉向黃友元,“現在我跟你講,咱們不是構建和諧社會嗎,和諧社會的基礎是要尊重事實。”
這話老太太聽起來不是滋味。“吳主任,你是公務員,我是老百姓,假如我們換個位置,這個‘和諧社會’你同意麽?”
知情人士後來告訴記者:天津市公安局其實有一個“200萬現金+100萬欠條”的賠償方案,其中現金200萬主要由市局和分局平攤,餘下部分再從其他分局籌集。“這個數字,我們自己能出,可以規避審計”,“再以‘困難補助’之類的名義交給黃友元,實際上就是‘私了’。”這位知情人士說。
但不知何故,2007年8月28日這次會麵中,上述方案並未被提及。
走出公安局的大門,黃友元忍不住嘀咕起來:“公安局拿了我幾百萬不還,十幾年來,我沒處說理。如果是我拿了他們幾百萬,還不知道我現在是什麽樣子。”
到了塘沽區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的答複是: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無非瀆職、侵權、貪汙、賄賂幾種。“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得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最重要的是,“公安局局長是我們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我們檢察長都沒進常委,管不了他。”
天津市政府沒讓黃友元一行進去。門衛一麵看報紙一麵告訴劉文:“我們機關是對內的,你們要去信訪部門”。“我們不是來反映問題的,我們是來要求政府履行義務的。”劉文掏出判決書。門衛並不通融。
“這是人民政府還是機關政府?”律師劉文問,對方頭也不抬。
花了差不多一個小時,打出租車繞了一大圈,黃友元終於找到市監察局接待投訴的部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要受到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沒等劉文說完,工作人員就打斷了他:“你還是律師呢。我們監察局是幹什麽的?對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貪汙啊、受賄啊,進行監督檢查。它管你這事麽?”
“這是法律明確規定授予監察局的權力”,劉文還想申辯。對方連連擺手,“處分條例誰製訂的?人事部門。法院判決不執行,你趕快找人大”。
四處碰壁的黃友元回到湖南老家,尋找曾經為她主持正義的法官。株洲中院有人告訴他:這麽多年過去了,那位叫“彭秋華”的審判長,在一次車禍中身亡,而那位審判員“郭德仕”,幾年前因癌症病逝。
記者調查得知,今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召開了由湖南、天津兩地高院參加的會議,最高院還以督辦函的形式對此案進行督辦。但目前此案順利執行的前景並不明朗。
□本報記者 賀信(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