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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推翻“羅訴韋德案”

(2022-06-28 14:29:37) 下一個

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推翻“羅訴韋德案”,把墮胎的合法性問題交給各州自己決定。

我個人對墮胎這個問題的看法:首先我是反對墮胎的,這個是因為我自己的經曆。

曾經,國內計劃生育政策非常嚴厲,很多人被強迫墮胎,也有很多重男輕女的人通過B超確定性別,然後把6個月甚至更大的女嬰打掉。也有一些意外懷孕後很想生下孩子的人,因為墮胎,身心俱傷。這些都讓我覺得很不好,但也沒有太強烈的感受,因為我沒經曆過。但是有一年,老爺的大弟弟再婚,可以合法生第二個孩子,但當時還沒拿到準生證,8個月的兒子被打下來了。聽到這個消息,我非常難受。後來我自己意外懷孕,43天的時候我知道了。我當時的心理是:我要留下我的孩子!盡管當時給我看病的女醫生對我冷眼相看。因為暑假,我沒被單位發現懷孕。當我懷孕4個月的時候去上班,被單位發現,當時我已經拿到美國的簽證。然後我就被窮追猛趕,要抓我去醫院墮胎。我先在留學生樓躲了3天,然後去北京的朋友家躲了一周,把機票改期,提前飛到了美國。我的孩子保住了!我人已經在美國,我們單位還在到處找我。太恐怖了!

對於墮胎權,我覺得“羅訴韋德案”合情合理。

“羅訴韋德案”,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通過判決,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隱私權”,故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但最高法院也在判決中指出,墮胎權並不絕對,需要將其與保護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進行平衡[5][6]。最高法院給出的具體平衡方案以三個月為周期:在頭三個月裏,各地政府不能對墮胎進行任何監管,但女性如需墮胎,必須由有執照的醫生進行;在第二個三個月裏,各地政府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但目的隻能是保護孕婦的健康而非保護胎兒的生命。在胎兒具有體外存活的能力(即懷孕達到第二個三個月的最後幾周或第三個三個月)之後,各地政府既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也可以要求終止墮胎,但仍有前提條件:隻有為有利於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須進行監管或墮胎時,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行為[6]。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各地法院需根據最嚴級別的“嚴格審查”標準審議當地的墮胎法是否應繼續使用[7]

但願每一個生命都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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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6)
評論
我愛梔子花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spot321' 的評論 : 幾十年的計劃生育政策非常恐怖,我們老家執行非常嚴格的,但有後台的人卻可以順利生3胎,普通人隻是沒到規定的間隔期,就被強行打胎,拆房子等。希望美國的墮胎政策在合法的情況下合理。那個10歲的女孩不是在美國吧?
spot321 回複 悄悄話 看得好緊張。強行墮胎無異於草菅人命。以法律的名義嚴禁墮胎其實應該要有區別對待的手段。例如那些強奸案的受害者,例如那個10歲的被強奸至懷孕的無辜女孩子,我個人認為應該允許受害人自行定義比較人道。周末愉快!
我愛梔子花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laopika' 獨生子女政策真的很害人!
laopika 回複 悄悄話 我們那一代人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受害者,現在老來苦:)
我愛梔子花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菲兒天地' 的評論 : 計劃生育政策太殘酷了!
菲兒天地 回複 悄悄話 多謝分享你的親身經曆,計劃生育也是挺害人的,現在又鼓勵多育。。。。

周末馬路上碰到不少抗議遊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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