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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李雲迪嫖娼案的三點看法

(2021-10-23 02:35:39) 下一個

作者:無所不侃

咱不彎彎繞,直接亮觀點,談看法。
 
第一個看法:音樂家協會第一時間將李雲迪除名,這是極不妥當和輕率的。就算你立場鮮明可嘉,但未免操之過急。
 
 
 
首先,協會有章程,對會員除名,一般限於刑事犯罪。一個不太嚴厲的行政處罰,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你憑什麽可以超越章程,自行其是?
 
其次,程序正義也非常重要,除名程序中至少應該有主席團討論這一環節吧?從該協會第一時間作出決定的時間點看,這一程序顯然沒有經過,因為召集會議需要基本的時間,而該協會的所謂當家人為了彰顯政治正確,急不可耐地作出反應,這種缺乏法律意識的積極性,不該鼓勵,還要遏製。
 
更重要的是,如何全麵評價和適當保護一個優秀音樂家,使其不為一個汙點而毀了藝術前程,這正是音樂家協會該做的事。公安已經對他出鐵拳了,壞他名聲了,緊接著“社死”又來一波……這種時候,專業團體理該發出冷靜清醒之聲,豈能雪上加霜痛打落水狗?
 
有位著名作家質疑得好——
 
難怪有一位著名書法家在朋友圈忿忿不平地留言:協會除名?我不免兔死狐悲。協會章程有嗎?協會主席團討論過嗎?行政處罰不是刑事犯罪懂嗎?書協曾有會員酒駕,也沒有聽說除名其實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酒駕和嫖娼孰大?很明白。所以為自己是書協會員而驕傲……
 
同樣是藝術家協會,別的協會沒有這麽著急忙慌地表明立場,更多考慮對藝術家名譽和成就的保護,為何音協要這麽積極?
 
再說了,人家跟你們主流還是跟得很緊的,榮譽稱號一大堆。就憑這一點,你們也不該太下狠手吧?
 
 
 
還有,看到李雲迪相關作品下架,也很反感。動輒就用斬草除根式的方法,將藝人的作品全線下架,這也是輕率和短視的做法。尤其是影視作品,是群星燦爛的產物,一個人出點事,其他人的表演也都死翹翹了,簡直就是搞株連哈。
 
有讀者拿古人作譬,雖然不太貼切,但還是有思考價值的——今天我們吟誦的很多唐詩宋詞,其作者不少是“生活不檢點者”,難道我們就會覺得,他們的詩篇很肮髒嗎?
 
 
同理,李雲迪彈奏的優美曲子,就會因為嫖娼而變得難聽嗎?
 
這些基本的常識和道理,還要拿出來一一辯解和澄清,這本身就是很悲哀的事。
 
再說第二個看法:為此等私德之事,官方通報於法無據,涉嫌行政違法。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公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得為”。遍查《治安處罰法》,無一處規定,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權向社會進行通報。
 
既然沒有此項權力,那就是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法律專家認為,行使此項權力時,要遵循“必要性原則”或曰“最小侵害原則”。行政處罰作為一種“不得已的惡”,不應過度行使,且對違法人員造成的損害應當與違法行為相稱。
 
什麽是“相稱”?就是罪罰相當。如果一個性質並不嚴重的違法行為,卻要使行為人付出慘痛代價,這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得已的惡”,而是“故意的惡”。李雲迪如果因為此事,不但社會評價度降低,而且被行業聯合“封殺”,這些不利後果,很大程度上是公開“通報”所導致的。
 
很顯然, 拿明星私生活的些許犯法瑕疵廣而告之小題大做,不僅是對公權力的揮霍濫用,也是對公民私權利的肆虐侵害,說得嚴重點,也是對人類尊嚴的踐踏與蹂躪。這種通報製度極其不利於保護個人隱私,而法治政府建設,需要行政執法人員切實樹立人權保障理念。從某種意義上說,李雲迪嫖娼才是小事,而涉嫌行政違法倒是大事。
 
第三個看法,通過此案的背後,了解真正的人性所需,避免簡單化地把所有問題道德化、有罪化。
 
我們不妨人性化地設身處地為類似李雲迪的單身成年男子考慮一下,假如他們的確有性需求,究竟怎樣做才是正確的?
 
有人分析,這次李雲迪顯然是找的“外圍女”,這其實是一種約定俗成的一夜情,你說是性交易也可以算。對此,著名社會學家李銀河就曾經公開撰文,提出“賣淫嫖娼應該非罪化”的命題,她認為,非罪化是指對於所有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不用去管,也不用罰款。
 
這個命題可不可以討論,我認為是可以討論的。這又不是關係到亡不亡國的大是大非,不必視為禁區吧?何況這個命題關係到人類生命健康,怎麽就不能敞開討論呢?
 
有人感歎:男人一年一結算,像吳秀波,抓了。男人不花錢白嫖,像吳亦凡,也抓了。男人現在一次結清,銀貨兩訖,也抓了。做男人難,做中國男人更難,做中國名男人難上加難。
 
說得很幽默,但也有值得思考之處。
 
另一位著名性學家潘綏銘,也曾經深入探討過賣淫嫖娼背後的問題。他說,賣淫嫖娼的關鍵在於性的買賣,人身和財產打通了。其實主張賣淫嫖娼合法化的理由,說到底,和主張器官自由買賣的理由,在本質上是一樣的。賣腎的人會說,這是我身體的一部分,賣了它,整個家庭生活改善了,為什麽不允許我這麽做?賣血、賣器官、賣性,說到底,都是出售人身利益換取更好的生活,它們背後的基本問題是一樣的。
 
潘綏銘舉例說,什麽人的性交易會被定義為“賣淫嫖娼”?從男性來看,財富巨大到一定程度,會去足療店、洗浴中心甚至酒店這種地方嗎?不會,他把人帶到自己的別墅裏去就行了。會支付幾百、幾千的所謂嫖資嗎?不會,他會送手鏈甚至送車送房。女朋友隨便換又怎麽樣,搞不好還上頭條,成國民老公。
 
 
那麽,如果打擊賣淫嫖娼的本質,是打擊錢和色的交易,可是,在這些場合,不同樣是錢色之間的交易嗎?但是,似乎從來沒有人認為,這種錢色交易是需要和賣淫嫖娼一樣去打擊的對象,相反,很多人很羨慕這種揮金如土遍覽春色的“上層生活”。法律在這部分人群麵前,失靈了。
 
按經濟分析的思路,那就是法律提高了性交易的無罪成本,隻有消費起的,才能脫離法律,消費不起的普通人,又忍不住想花個三頭五百就要消費,那就是賣淫嫖娼了。這麽想下來,可能就會回到馬克思的立場上,把禁止賣淫嫖娼的法律,理解成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一個壓迫工具,理解為權貴階層對底層人民的性權利的一個剝奪。你就會覺得,性是人人都有的大欲望,為什麽要分三六九等?有人可以充分享受,有人偷腥就要懲罰,這不公平嘛。
 
潘綏銘說,對這個問題的思考,的確可以走得很遠、想得很深,無論是主張嚴厲打擊賣淫嫖娼,或者廢除禁娼製度,都不是喊幾句口號那麽簡單。
 
社會學家和性學家的看法,富有深意,直擊人性深處。他們深入了解真正的人性所需,避免簡單化地把所有問題道德化、有罪化。在今天這個時刻,尤其需要這樣冷靜客觀深入的思考和探究。
 
很多時候,“朝陽群眾”隻能幫助解決皮毛的治安問題,而真正治到骨髓裏的,還是需要有識之士。
 

就用這個幽默小帖子做結尾吧,希望我的三點看法引起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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