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訂立遺囑,是最基本的遺產規劃,但有些家庭應該考慮設立生前信托,往往好處更多。
何謂「生前信托」?
「信托」(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托」,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製定信托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托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分生前信托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托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托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分歸入特別信托內,該信托稱為「繞道信托」(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托」,為不可撤銷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托,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托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托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權,並可取得信托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托內,並繼續為該信托之信托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托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托內的產業按信托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托結束。
其他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會包括以下三份相當有用的附加文件:
「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作用是將沒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資產,將來都按生前信托條款處理。
「財務管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萬一本人無力管理產業或作財務決定時,由代理人(AGENT)代為辦理。
「醫療授權書」或「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萬一自己無法作醫療決定時,由代理人代作決定。
生前信托的好處
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處,是避免遺產需要通過法庭的「認證」(PROBATE)手續。「認證」是一個公開的法律過程,令私隱權盡失。通常即使有遺囑,亦要經過「認證」,才能由受益人繼承遺產,除了要花時間外,亦要按遺產總值交付認證費用,往往還要交由律師辦理。在生前信托內的遺產,則完全無需通過認證手續。
生前信托內的「B信托」,能幫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目前為二百萬元),故對省遺產稅亦有所幫助。
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讓家庭整體財務與醫療決定,預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由於生前信托是一個法律文件,故大家都應谘詢律師,由他按你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設立。
「B 信托」
生前信托,通常都在條文內指定,配偶之一離世後,成立「B 信托」,將屬於死者之產業放入,由仍在世之配偶作信托人管理,並可全數取用信托產生之收益。在特別情況下,例如:需要維持生活水平、醫療等,在生配偶有權動用信托內之資產,但無權去更改該信托之條款。
需要放入「B 信托」之產業,乃以價值計算,例如:屬於死者的產業價值為四十萬元,信托人可隨意選擇,將任何總值四十萬之資產,放入「B 信托」。由於「B 信托」將來不再有遺產稅, 故在生配偶在考慮將那部分產業放入該信托前,應征詢會計師或律師意見。一般來說,有較高增值機會的產業,較適宜放入「B 信托」;但要注意,自住樓宇每人二十五萬元之資金增值免稅額,會因該物業被放入「B 信托」而受到影響。
「可放棄信托」
去年,國會大幅度提高個人遺產免稅額,目前每人為二百萬元,到二零零九年,增至每人三百五十 萬元。一般資產淨值低於該免稅額之家庭,可索性考慮不指定成立「B 信托」,以免在生配偶需受該信托之限製。
近來亦有律師推薦用「可放棄信托」(DISCLAIMER TRUST)代替傳統的「B 信托」。「可放棄信托」,乃在生前信托內,給予在生之配偶權力,在死者去世後九個月內,決定是否使用「B 信托」。
雖然決定在生前信托不設立「B 信托」條款,或利用「可放棄信托」,將給予在生配偶去作彈性處理的權力,但這個決定須經夫婦坦誠商討,彼此信任,因為放棄預先指定成立「B 信托」,等於將全部資產處理權,將來交由在生之配偶去作決定。
「C 信托」
除以上「B 信托」外,有些生前信托文件,更指定將來成立「C信托」,目的是讓資產價值高的夫婦,各自決定自己資產的繼承權。通常放入「B 信托」的資產價值,都不會高出個人遺產免稅額,否則超出的部分馬上要付遺產稅。假如生前信托指定將來成立「C信托」,除了夫婦各人可為自己的全部資產預先指定繼承人外,更可延遲交付遺產稅,直到在生之配偶逝世,才需要付遺產稅。
生前信托是一份法律文件,內容與遺產法例和稅務都很有關係,故必須找專門處理遺產規劃的律師辦理,按您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要設立信托,不宜自己由互聯網路或其他途徑自行草擬,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