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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 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 晴

(2019-07-26 05:03:12) 下一個


這兩天,有五個網友發來相同內容的“新聞”:
      【與強奸犯勇敢搏鬥的女英雄宋麗被判刑三年】
     日前,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不配合強奸致死案”。本是開心快樂的宋麗,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並賠償被害人江某家屬經濟損失8.8萬元。
     2月31日22時,洛龍區關林鎮女青年宋麗加完夜班後,單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剛吃過宵夜喝過酒的公務員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麗的嘴將她拖到樹林深處實施強奸,宋麗在被強奸的過程中沒有配合江某,導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斷,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3月26日,洛陽市洛龍區檢察院向洛龍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宋麗犯有故意傷害罪。 洛陽市洛龍區檢察院向洛龍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宋麗犯有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認為,宋麗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宋麗的辯護律師認為,宋麗由於天黑加上慌張,沒有發現強奸者受傷,更為重點的是宋麗知道自己是處女,事後發現身上流的血以為是破處女血,在不知道強奸者的受傷的情況下,所以錯過了救人時間,加上強奸者事前服用偉哥(法醫鑒鑒定書標明),興奮過度而忘記了流血,這是強奸不慎致死,所以宋麗在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傷害江某。
     然而該法院認為,被告人宋麗應當預見強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變”的結果,可宋麗在被奸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江某死亡,如果宋麗在被奸後及時報案,***出警能及時發現李某受傷,能及時得到搶救,但宋麗不相信公安機關,為自己的名聲著想而遲遲不願報案,宋麗的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鑒於被告人宋麗在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同時,被告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
     在老殷記憶中,多年前,網上炒作過此事,並確認是假新聞。  多年過去,為什麽假新聞又重新炒作?莫非這條假聞中能揭示出當下社會的某些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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