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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南縣公安局行政官司,今天二審在益陽市中級法院開庭。我昨天晚上趕到益陽市。上午9點25分開庭,11點結束,下午4點半回嶽陽。奔波,勞累,睡眠少,很疲乏,但人卻很興奮:作為代理人,我在法庭厲聲斥罵南縣公安局是流氓,橫行鄉裏,魚肉百姓,罵到激動處,我站了起來。審判長叫我坐下說,並沒有製止我不罵;奇怪的是,被我訓罵一頓後,公安局的代理人居然不反駁,保持沉默。當審判長問被告:有什麽意見?被告表示:沒有。
罵是罵,但二審仍然會是敗。原因呢:黑惡勢力在左右此案。
勝敗於我,不是首要的。我在乎的是利用這個合法的平台,同黑惡勢力公開較量!試想:平常,誰能公開對著公安局罵他是流氓?
下麵是代理意見
二審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在尹恩玲、尹紅宇訴南縣公安局的治安處罰行政訴訟案中,我曾作為兩上訴人的一審代理人參加了一審訴訟活動,今天又參與了二審的開庭審理。我驚訝的是,一審法院有關辦案人員,居然可以無視法律規定作枉法裁判。對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已進行充分揭露,有理有據。通過今天的開庭審理也一一進行了查證,本代理人無須複述。
其實,本代理人在一審開庭審理時,就對本案的事實法律問題作了詳盡闡述(詳見一審書麵《代理意見》含《補充代理意見》),已經沒有更多的新觀點了。但我深深地感到,該案的關鍵卻不在於再去談事實和法律,而在於談正義和人性。因為一審合議庭可以對原告一方的觀點充耳不聞,對於明擺著的偽證以及相互證偽的證據,都予以采信,這明顯不屬於沒有查清事實和不懂法律規定的原因所致,而是要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因此,對於大家都清楚的“白色”,他人要憑借權力指認為“黑色”,我們再不厭其煩地去反複申述是“白色”,是屬於無謂的訴說,已毫無實際意義,最終隻能取決於正義和人性的定奪。
在此我隻想提請法庭特別注意到的是:
第一,被上訴人南縣公安局對上訴事實和理由沒有辯駁。
南縣公安局的上訴答辯狀,就是在一審答辯狀上改動了呈送法院和日期,其餘一個字也沒有改動。這種用原原本本的一審答辯狀來應付二審的行為,已經充分表明:
其一,南縣公安局對於上訴狀中的觀點,即對上訴事實和理由無言以對,無可辯駁。換句話說,也就是南縣公安局完全認同了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二審法院據此就能直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南縣公安局對上訴人的處罰決定。
其二,南縣公安局有關人員的無知,可謂到了極點。上訴答辯應當是針對上訴狀提出的,對一審判決所存在的問題進行辯駁,這是應訴的基本常識。如果對於上訴的事實和理由無可辯駁,作為一個行政機關,在事實和法律麵前,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知錯就改,改變態度並積極做好善後工作,以平息訴訟。即便仍然要把功夫用到庭外,也不能就用一審答辯狀來應付、敷衍。無知到這種程度,不僅有損公安機關的形象,而且更加表明南縣公安局的有關執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如何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簽發機構,也根本就不懂得執法程序。也難怪,在偽造證據時還能搞出相互衝突、相互證偽的證據來。
其三,南縣公安局有關人員傲慢到了不可一世的地步。這種傲慢不把任何人包括二審合議庭庭放在眼裏,也不把法律當回事,任性到骨子裏在叫囂:我們就這樣敷衍著,能敗訴嗎?誰能判我南縣公安局敗訴?
這一切不由得讓我再次感到震驚。
第二,被上訴人南縣公安局對於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沒有辯駁的餘地。
事實上,被上訴人對於上訴狀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也確實沒有可以辯駁的餘地。一審法院有關人員不作枉法裁判,南縣公安局的這一處罰決定無法維持。因為,先丟開南縣公安局有關執法人員刑訊逼供、誘導、指使多人作偽證、隱瞞不利證據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不談,就從證據所顯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三個不同版本(適用不同法律條款),就足以證明不可能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更不可能讓上訴人針對處罰決定作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讓上訴人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的可能。僅憑這一程序違法行為,所訴處罰決定就應當撤銷,更何況還有刑訊逼供、誘導、指使多人作偽證等一係列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上訴人的親屬6人在縣政府大門旁舉牌約20分鍾,不至於“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就算“欲扛屍鬧事”的推斷能夠立(事實並非如此),也沒有“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後果,而 “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對擾亂單位秩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要件。也就是說即便有擾亂單位秩序行為或想法,由於沒有後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都不能給予拘留處罰,更不說拘留12天,況且是在春節期間。
第三,南縣公安局有關執法人員偽造證據,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相關責任人應當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該案通過一審、二審的開庭審理,經過舉證質證,不僅讓程序嚴重違法的問題暴露無遺(除了身份證明外,證據之間的相互衝突,表明沒有一份可以采信的證據),而且清晰地展示出了,南縣公安局有關執法人員先拘留,後取證、刑訊逼供偽造證據、誘導、指使多人作偽證、隱瞞不利於自己的證據,隨意添加和篡改筆錄時間、為造假用格式化文本讓執法人員統一口徑、處罰決定書不予送達,網上公示後隨意修改、剝奪原告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各種違法犯罪的行徑。尤其是證據3(p18—39頁)中劉尚明、陳正華、楊碩、劉浩、李勇等5人的證人證言,在表述上高度一致(5個人的描述一字不差),與證據6(p66-67頁)的《檢查筆錄》,在橫幅特征、數量、內容上完全不同(即證據3與證據6相互證偽),恰恰證明了辦案人員在指使、誘導多人作偽證(單獨去做5個人的調查筆錄,就是將前麵的筆錄,給後麵作筆錄的人熟讀後,也未必能作出一字不差的描述)。如此炮製出行政處罰,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南縣公安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就如同流氓打手一般,橫行鄉裏,為所欲為。
本代理人完全讚同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移送有關執法人員涉嫌犯罪的材料,相關責任人應當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否則,如果放任和縱容這種知法犯法的犯罪行徑,這將不止是一個個案當事人的公平正義問題,而是放縱一個行政執法機關公然蹂躪公民、肆無忌憚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讓人民群眾遑遑不可終日,安全感蕩然無存,對社會的危害之大可想而知。作為受害人的上訴人及其親屬也決不會就此罷休。
第四,不應當容忍一審合議庭故意枉法裁判,拿老百姓當猴耍。
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這種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徑,令人發指, 正如崔永元教授在揭露“陝西千億礦權案”的非法行徑時所比喻的:“這就是出戲,名為:拿老百姓當猴耍”。
我感到近期牽動全國司法係統神經的,遼寧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應當是敲響了枉法裁判者的警鍾;更有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揭露的“陝西千億礦權案”的卷宗被盜、造假一案,震驚了高層。法官憑借審判權為所欲為、或者唯權是從的審判時代將會徹底終結,案件的“法官終身負責製”不會總是一句空話,頂風作案者,在耗費訴訟資源和增加訴訟成本後,終會有遲到的正義。
法庭,應當是法律的象征,是威嚴與神聖的代名詞,終究不應當是扶強踩弱、為虎作倀的地方。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化身,不應當是既拿法律示威又踐踏法律的恃權任性者。也許隻有尊重客觀事實、敬畏法律,才能經得起上訴或者再審的檢驗,還應當經得起社會公眾的公開評述(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在互聯網時代最終也會通過恰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陝西千億礦權案”任憑幹預該案的省部級單位和高官介入,不是最後也得進入公眾視野嗎?),褻瀆法律難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我認為,在這起簡單的行政案件中,隻要法庭能夠真正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南縣公安局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和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罰是否適當等進行全麵審查,就一定能夠作出正確的裁判。我相信二審法庭一定能夠秉公辦案,維護公平正義。
以上是我的代理意見,判決結果交由法庭行使審判權。上訴人祈盼得到一份有說服力的、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公正判決。
上訴方代理人:殷正高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