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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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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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陳碧波給楊莉代表的信
尊敬的楊莉代表:
您好!值今年全國兩會召開之際,我遵照嶽陽市人大常委內司委、聯工委領導的指示,懇請您將我93年在河南洛陽經商受騙的(94)新經初字第83號案帶上全國兩會。
本案至今19年了,我已上訪136次。承蒙市人大常委對我的關心,從2003年至今,已有四位人大代表,前後七次將我這個案件上報全國人大。(九屆五次全國人大代表劉泗元主任帶上兩會,十屆一次、三次劉曉英副市長帶上兩會。全國人大曾有過(97)號批評案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十一屆一次起,您曾四次將本案帶上兩會)。雖然,沒有任何結果,但“人民代表為人民”在本案中己得到體現。為此,我十分感謝。
19年來,由於本人不倦的上訪申訴,曾在2004年6月11日,中紀委指令河南省高法和洛陽市中法紀檢、監察部門反複調查核實,出台了(90)號通報。該通報確認河南法院在本案審理執行中違法瀆職七條。爾後,2005年1月25日新安縣法院又以(2005)新民再字2號裁定承認原判定性錯誤。
雖然超時效兩年,確認本案屬於“經濟詐騙”,印證了我94年就對本案性質的認定。但由於地方法院故意保護詐騙犯罪,致使超時效移送公安喪失了法律依據。2005年,洛陽市政法委通知本人領取小部分賠償款11萬元時,我思忖蹊蹺,沒有例循法律確認程序就給予不到位的賠償,可能那個環節缺位。因此,我向法院的上級部門申請了83號判決確認違法。從洛陽中院和河南高院的兩個裁定,表述的事實是無爭議的,但適用法律完全錯誤。因此,我不服其裁定,上訴最高人民法院。7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既不依照事實根據和法律精神對本申請人的請求予以審理、裁定,又不依照法律時效予以駁回。口頭宣稱已於2008年11月駁回,卻不讓駁回文書讓申訴人見麵簽收。這種違法暗箱操作,逼使受害人多次上中南海申冤。爾後,最高法院9次書麵約談,至今無結果。顯然,最高法院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於腦後,無視全國人大製訂法律的權威,褻瀆法律,戲弄申訴人。
因此,我強烈要求:依據事實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本人申訴無理,必須依法駁回;如理由申訴成立,則應依法審理裁定,計算應賠份額。如果因賠償額巨大,履行有困難,雙方可協商。我是通情達理的,可作有條件的讓步。隻有這樣,方能體現公平正義,體現法律尊嚴。
有法不依是損毀了誰的利益?法院公然用法律保護詐騙犯罪,是給誰臉上抹黑?原本隻是一個小案,卻得到中央多個部門批示40多次而無結果,這又是為什麽?此案雖是個案,但已遠遠超出個案:充分暴露司法的黑暗和腐敗!
上訪19年,我雖傾家蕩產,妻離子散,但我維權的決心並沒有動搖,反腐敗的意誌更堅強!我懇請您能繼續支持。謝謝!
此致
敬禮!
陳碧波呈
201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