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Roe v Wade 1992年 Planned Parenthood 兩案判決,最高法院認定憲法保護墮胎權之後,為何各州還會出現這麼多的差異呢?”
1973年Roe判決了abortion is a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undamental right. 並且各州隻可以在第二第三trimesters時regulate, 最高法院自己立了第二和第三trimester時不同嚴格程度的標準,其實是到了第三期,胎兒脫離母體後能成活後,州法才能有些限製。1992年Casey 案重申了墮胎是個憲法權,但是推出了全新的管理標準,摒棄了Roe的trimester/viability test,新搞了一個undue burden test. 也就是說:如果州法給婦女墮胎造成了undue burden, 那州法就是違憲的。這個新標準夠模糊吧?實際上也給想嚴格限製的州提供了方便,這也是為啥各州的墮胎法的嚴格程度差這麽大的原因。這個標準看著是個標準,根本不unworkable。
“去年德州議會通過對墮胎限製更嚴格的規定(6週之內),很多人去Austin抗議。 可是在去年這個法律通過應該是被認定違憲的,所以沒有辦法執行?所以隻是該州表態而已,等待Roe v Wade為被推翻的先期準備工作而已, 是這樣的意思嗎?”
德州通過的是法案是如果Roe v Wade一旦被廢,馬上ban abortion. 唯一例外是母體嚴重危險。這個個trigger law,trigger就是Roe倒塌,現在倒了,就立即生效。今天被state court judge把6周以後的墮胎暫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