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judicial
executive
三分支各司其職,而不是互相取代。憲法對三個分支的職責有明確交代,並且在250年的曆史中,對一些沒有明確交代的職責也有了共識,比如judicial review(就是法院能否裁決某個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這個practice就是通過高等法院的案例法才實現的。
不是所有的“權力”都是憲法承認的權力(constitutional right). 比如,喝酒的權力,憲法和喝酒有什麽關係?但是有些權力是憲法明確交代的權力,比如言論自由,擁槍。政府對這兩種權力都是可以管理regulate和限製restrict的,但是政府在管理第一種“權力”和第二種權力時必須跨越的constitutional bar 的高度是不一樣的。管理第二種權力的法案需要跨越的審查(Constitutional scrutiny)比第一種要高很多,也就是說憲法裏明確的條例本身就限製了各級政府對第二種權力進行管理的自由度。這點非常重要,切記。理解了就不會再問:高院咋今天說紐約不能設立某個槍支法律?但是明天又說墮胎法是各州的事?
法院不是立法機構,立法的功能在議會,聯邦議會和州級議會。立法機構才是管轄墮胎的機構,選民可以直接參與立法程序去影響各州的法律,這才是美國government框架下的恰當的民主程序和模式。
請版主置頂。以前從來沒有人花功夫好好宣傳過這方麵的知識。
關於Roe v. Wade, 主要錯在兩條:
Roe. v. Wade 是基於對憲法修正案第14條公平保護和程序公平條款推導和解闡。問題是多項高院關於個人平等權力的判決(包括1967'的黑白通婚合法的判決)都是基於基本同理的法律推導和解闡。
想要否認的話同樣可以說修正案第14條公平保護和程序公平條款“原教旨”並不包括那些權力。高院少數派明確指出這點不是開玩笑的。這也正是保守派黑人大法官Thomas表示要重新審視高院關於避孕,同性戀的之前判決的底氣所在。.
憲法修正案第14條公平保護和程序公平條款:
>州無權否認任何各人獲得法律的同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 )的權力。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any state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Anti Trust Act 已被法官通過案例枝解的七零八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