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裏的父母教育:複習一下美國政府三分支的框架
文章來源: Francine2022-06-26 09:25:04

legislative

judicial

executive

三分支各司其職,而不是互相取代。憲法對三個分支的職責有明確交代,並且在250年的曆史中,對一些沒有明確交代的職責也有了共識,比如judicial review(就是法院能否裁決某個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這個practice就是通過高等法院的案例法才實現的。

不是所有的“權力”都是憲法承認的權力(constitutional right). 比如,喝酒的權力,憲法和喝酒有什麽關係?但是有些權力是憲法明確交代的權力,比如言論自由,擁槍。政府對這兩種權力都是可以管理regulate和限製restrict的,但是政府在管理第一種“權力”和第二種權力時必須跨越的constitutional bar 的高度是不一樣的。管理第二種權力的法案需要跨越的審查(Constitutional scrutiny)比第一種要高很多,也就是說憲法裏明確的條例本身就限製了各級政府對第二種權力進行管理的自由度。這點非常重要,切記。理解了就不會再問:高院咋今天說紐約不能設立某個槍支法律?但是明天又說墮胎法是各州的事?

法院不是立法機構,立法的功能在議會,聯邦議會和州級議會。立法機構才是管轄墮胎的機構,選民可以直接參與立法程序去影響各州的法律,這才是美國government框架下的恰當的民主程序和模式。

請版主置頂。以前從來沒有人花功夫好好宣傳過這方麵的知識。

關於Roe v. Wade, 主要錯在兩條:

  1. 用本身就非常controversial的 substantive due process理論,創造出一個right to privacy. 然後又從 right to privacy 延伸到 abortion right. 整個過程沒有嚴格的推理。如果Court就此停止,然後把案子remand,按自己新立的標準讓地方法院重審,那隻是錯了一步。但是:
  2. 然後,Roe又代替立法者,搞了個三個trimester和fetal viability的scheme.  
  3. 在上麵兩個錯誤後,Court直接判德州的法律unconstitutional.   
 
當時剛替補上去的後來Chief Justice Rehnquist 寫了單獨的反對意見,明確指出上麵的第一個錯誤。
這個案子的影響太大了,後來90年代的Casey案是最接近推翻Roe的案子,Casey確實摒棄了viability/trimester test,  又搞了一個due/undue burden test, 但是那個案子把關於abortion的法律搞的更less practicable.  
高院也不是不犯錯的,要糾錯就得有很多因素影響:composition of the court, cases with the properly legal question, 或許還有 ti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