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王振華董事長,究竟猥褻還是強奸了9歲女孩?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因猥褻9歲女童,於本月1日在滬被采取強製措施。據悉,犯罪行為發生於6月29日下午,地點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某隨即被采取強製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7月3日《新民晚報》)
一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竟然做出如此齷齪的事來,資本市場上的“韭菜”們又要為他“出血”了。3日該消息發布後,港股新城發展市值一小時蒸發165億港元。今天,A股市場的新城控股,一開盤就被封死在“跌停”,預計未來幾天也無法看好。此前因為“一把手”行為不檢點,導致股民損失慘重的案例,是京東集團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劉強東,《劉強東性侵案,一夜300億,史上最貴的婚內出軌!》一文稱,劉強東給京東的帶來了300億的損失,9月3日傳出性侵醜聞,9月4日,股價暴跌5.97%,9月5日繼續下跌10.64%。11月19日京東發布第三季度財報市值蒸發300多億,京東收盤價格為19.49美元。
這個57歲的“老畜生”,都可以做9歲女孩的爺爺了,還這麽變態,令正常人難以理解。但因為其擁有龐大的“資本王國”,而且還是上海市政協委員(江蘇省人大代表身份未確定),加上此前還有“通知刪帖、刪新聞”的網傳,社會更加關注相關部門能否依法處理該案,也就變得十分正常了。
遺憾的是,從目前警方公布的信息看,我總感覺有“難言之隱”一樣。早上看到央視新聞《猥褻女童傷天害理,必須依法嚴懲!》、人民日報《人民微評:三問涉嫌猥褻女童事件》兩篇短評,一個“朝野共怒”的氛圍應該說已經形成。在此大背景下,我也就有了對該案質疑的底氣。我想就人民日報提出的三個問題,問一問上海警方兩個問題、一個提醒:
一、與人民日報同問,這究竟是一起強奸幼女案,還是一起猥褻幼女案?從通報內容看,目前警方定性為猥褻。但新民晚報的報道披露,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問題來了。猥褻幼女,導致受害人“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非專業人士肯定看不懂是否符合邏輯?我也不知道這個傷情究竟有多嚴重,但我知道司法意義上的“輕傷”,可不是我們平時磕磕碰碰導致的“輕傷”,而是相當嚴重的傷情。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劃定的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對女性傷害到輕傷一級的,包括:
a)骨盆2處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髖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c)輸尿管狹窄。
d)一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
e)陰道輕度狹窄。
對女性傷害到輕傷二級的,包括:
a)骨盆骨折。
b)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c)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d)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e)陰道撕裂傷。
f)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大家對照一下以上標準,可以想象一下這個畜生究竟是強奸還是猥褻?當然,最終是什麽罪名,還是應該在認真分析案情之後,由權威機構說了算。我們應該相信司法公正。
二、警方通報中罕見地使用了“在警方工作下”,究竟是什麽意思?警方通報稱“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首先,“在警方工作下”這個通報用詞很陌生,此前我從來未見到過,感覺這並非專業用語,很不規範。其次,感覺這個表述語句本身就不通,因此導致我始終無法理解其真實含義。
按照此前經驗判斷,一般公文中出現語焉不詳的文字,背後通常有不便說明的內容。而在一起涉及富商、上海市政協委員的巨大“醜聞”上,官方更為謹慎也在所難免,但筆者不得不懷疑,這是準備將因受害人母親報警,導致這“畜生”被抓,要往自首方麵引導嗎?
此外,我還要提醒辦案警察的一點是,看他們輕車熟路的樣子,這肯定不是第一次。媒體披露,帶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歲,江蘇徐州人。據其供述,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某朋友。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當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
如果該案的處理結果,是沒有發現“輸送”幼女的病態利益鏈,估計相信的網友會被其他網友罵成“腦殘”。此外,有這種癖好並付諸實施的絕非王振華董事長一人,應該有一個臭味相投的“圈子”。因此想提醒一下上海警方,一方麵要把本案辦成鐵案,不要因為王振華的顯赫身份而影響辦案。另一方麵,希望以“宜將剩勇追窮寇”的工作態度,擴大戰果,將這個“一條龍”的變態團夥一網打盡。
真邪委員,數不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