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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高衙內:美的集團何享健之子強抱女子入水致人死亡僅或緩刑!

(2014-08-14 00:20:27) 下一個
sakedesi:
 
查了一下,原來所謂何某鋒現年35歲,澳門人,曾在國外生活,據稱性情比較奔放。從判書上看,原來就是美的集團何享健獨子,佛山商界的何劍鋒。
 
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08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經商。因本案於2013年10月1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現被押於廣東省增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旭陽、李曉凡,均為廣東法聖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增檢公刑訴(2014)0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柳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及辯護人王旭陽、李曉凡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劍峰與被害人簡某君等人駕車來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庫滑水俱樂部遊玩。15時許,當被害人簡某君站在水庫浮台邊時,被告人何劍峰突然抱住不會遊泳的被害人簡某君跳入水中,導致被害人簡某君溺水死亡。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以證實指控的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處刑罰。
被告人何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承認控罪。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何劍峰的犯罪情節較輕,被害人可能是入水後猝死,接近意外事件;2、被告人何劍峰有自首情節。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劍峰與被害人簡某君等人駕車來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庫滑水俱樂部遊玩。15時許,當被害人簡某君站在水庫浮台邊時,被告人何劍峰突然抱住被害人簡某君跳入水中,導致被害人簡某君溺水死亡。
另查明,在案發後,被告人何劍峰與被害人簡某君的家屬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經控、辯雙方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
1、被告人何劍峰的身份材料。
2、破案報告及抓獲經過。
3、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概況。
4、增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穗增公(司)鑒(屍)字(2013)5152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及屍檢照片,證實被害人簡某君屬溺水死亡。
5、和解協議書、收款收據,證實被告人何劍峰與被害人簡某君的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款澳門幣50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6、證人譚某、梁某甲、鄭某甲、羅某等人的證言,均證實案發當時,簡某君在水庫邊,何劍峰突然抱住簡某君的腰部跳下水,過了幾秒何劍峰浮上水麵沒見到簡某君,就又潛入水中找,旁邊的其他人員也下水,但沒找到,後有人報警處理。
經辨認,上述證人分別指認被告人何劍峰就是抱著簡某君跳下水的男子。
7、證人鄭某乙的證言,證實案發當時,其在水庫浮台邊玩手機,後抬頭見到很多人跳下水,其才知道有人溺水,後其用自己手機撥打110報警。
8、證人梁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女兒簡某君於2013年10月16日在增城市溺水死亡後,何劍峰的家屬與其達成協議並賠償500萬元澳門幣,其對對方表示諒解。
9、被告人何劍峰供認其與同伴在增城市荔城街百花水庫玩時,其在水庫平台上抱著1名女子一起跳入水裏,但進入水中後該女子滑開,其浮上水麵後與其他人一同尋找,但都沒找到該女子,後報警處理。
經辨認,何劍峰指認被害人簡某君某在水庫平台被其抱著下水的女子;另對案發現場作了指認。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劍峰犯罪情節輕、接近意外事故的意見,經查,案發現場是水庫,客觀上對遊客生命存在較高的危險性,而被告人何劍峰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著未作任何準備的被害人簡某君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導致簡某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遊玩過程中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直接抱著被害人跳入水中,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何劍峰在歸案後有悔罪表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對其適用非監禁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 凱
人民陪審員  廖金暉
人民陪審員  劉容清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馬 歡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新快報記者李海強 通訊員劉川馬歡

 

一名房企老總在水庫戲水,看到旁邊有妙齡女子,就想跟她開個玩笑,突然抱著她跳進水裏。但這個玩笑闖下大禍,女子因不懂遊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廣州市增城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何某鋒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個熊抱落水不見了

何某鋒現年35歲,澳門人,在廣東佛山經營房地產生意,是兩家企業的老總,還是佛山市政協委員。

2013年10月16日,何某鋒與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庫劃水俱樂部遊玩。當日下午3時許,何某鋒來到水庫準備遊泳,看見正在水庫浮台邊遊玩的年輕女子君君(化名)。兩人並不認識。

何某鋒曾在國外生活,據稱性情比較奔放。他當時想跟眼前的這名陌生美女開個玩笑,便從後麵抱著李某的腰一起跳入水庫中。下水後,李某從何某鋒手中滑開。

何某鋒並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當他浮上水麵後,發現君君很長時間都沒有浮上來,就與其他人一同下水尋找。待找到後,君君已沒有呼吸,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其為溺水死亡。

賠500萬獲家屬諒解

新快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死者君君20多歲,未婚。事故發生後,何某鋒向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良好。同時,何某鋒的親屬積極與被害人父母協商賠償事宜,在支付了500萬澳門幣(約合386萬元人民幣)後,最終獲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諒解。
節選
http://news.ifeng.com/a/20140813/4155008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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