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的重點與盲點 (轉貼)
(2009-06-21 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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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豐
2009年6月18日
圍繞鄧玉嬌案所引發的輿論(包括壓倒性地對初審判決表示支持的言論和為輿論影響了判決而喝彩的言論)反映了公民法治觀念的蒼白。我不直接討論案件的事實經過,也不直接討論法庭所認定的事實、罪名和量刑,我隻討論該案的重點、盲點和輿論反應。
該案的重點問題之一是“防衛是否過當?”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回答一係列子問題,包括但不限於:(1)鄧玉嬌在案發時神智是否清醒,能否控製自己的行為;(2)共有多少人在場,他們是誰,他們各自幹了什麽;(3)鄧貴大究竟做了什麽(而不是鄧玉嬌認為他想做什麽),是他把鄧玉嬌推到沙發上使她坐下,還是他把她壓到沙發上;鄧貴大有沒有性侵犯鄧玉嬌,現場是否存在鄧貴大強奸鄧玉嬌的可能;(4)鄧玉嬌是否需要刺傷鄧貴大四刀以上才能使對方停止侵害。這些都是問題,我不談答案。我是說這些應該是重點的問題,是所有人——尤其是法庭——必須專注的問題。
對這一係列的問題,從法庭裁決所得到的回答是: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而根據《南方都市報》采訪鄧玉嬌和她的爺爺的報道,她爺爺鄧正蘭在鄧玉嬌在場時所代為提供的回答是:
我可以肯定地說,沒有性侵犯。在水療區時,他們有抓過我孫女,我孫女有反抗,這個是有,但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行為。其實這個問題我也納悶,我看過幾次通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對有些細節的措辭不太一樣。後來我就到看守所去見孫女,我說你跟我要講實話,當時到底是個什麽情況?孫女跟我肯定講實話的,她說就是這樣,在水療區那人抓過她,她反抗過,沒有外麵所傳的性侵犯。而且你想一下,當時現場還有七八個人,那麽多人在場,怎麽可能發生什麽事情呢?我當時還就到底是“按倒”還是“推坐”問過孫女,她說的情況還是“推坐”,坐在沙發上就是坐了。我見孫女後跟她講,是否算自首,光主動投案了還不夠,你沒有如實供述案情,還是不能算自首,所以你不能說假話,一定要如實地說。
該案的重點問題之二是“量刑是否適當?”法庭的裁決是:
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輿論和法律學者應該回答的問題是:這樣的量刑是否與先例相符?有罪而無刑,是否屬於量刑得當?我不確知,但我懷疑。我這裏隻是強調這是重點問題。
再說此案的盲點。所謂“盲點”,是指法庭和輿論應該極力忽視的要素,那就是(1)當事人的身份和(2)他們之間衝突所牽涉的是非曲直。鄧貴大是不是政府官員,是不是貪官,平時職權有多大,私生活有多淫蕩,他們單位的平均收入是多少,他的同事抽什麽牌的香煙,都是要刻意回避而不應該加以考慮的問題。鄧貴大向鄧玉嬌要求什麽,這種要求是否道德,是否合情合理,都是要刻意回避而不應該加以考慮的問題。甚至不妨設想,假如鄧大貴是在向鄧玉嬌追討欠債,那麽他們之間究竟誰欠了誰,究竟誰是誰非,他們之間衝突的內容是什麽,這些問題的答案,都不應該增加或減少鄧玉嬌行為的合理性。能夠影響鄧玉嬌行為合理性的唯一因素,就是前麵談到的圍繞“防衛是否過當”所進行的調查的結果。
我認為鄧玉嬌案凸顯了公民法治觀念的蒼白,理由是上述兩個“重點”得不到輿論的冷靜審視,而“盲點”卻成了輿論關心的熱點,甚至可能在事實上也成了左右法庭量刑的決定因素。如果說輿論影響了判決結果,那麽這是法治發展的又一個悲哀,而不是什麽進步。不要忘記,在不久以前,地主富農在群眾大會後就被推去槍斃,右派封資修在批鬥大會後就懸梁自殺。當日的思維模式至今沒有絲毫改變:好人無辜,壞人該死,至於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由群眾說了算。那些口口聲聲要通過群眾的力量來維護公正的人,有誰關心什麽是公正,有誰明白為什麽法官的眼睛要被蒙起來?
鄧玉嬌一個剛成年不久的小女子,麵對三名壯年男子的言語和肢體侵犯和再三圍攻,根本就是寡不敵眾,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而又不至於“防衛過當”?我看她完全是正當防衛。鄧貴大們首先就不應該以權勢欺侮壓迫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