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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日報 :“新星”號事件之法律解讀

(2009-02-28 00:23:41) 下一個
“新星”號事件發生後,引起中俄雙方的極大關注。其實,此次事件涉及到一係列的法律問題,絕不止炮擊商船這一點,理清這些問題,有利於辨別是非曲直,更有利於事件的最後妥善處理。畢竟,這一事件雖然以“武力”開端,最終卻仍要以法律來解決。

  一、貨船及船員的身份複雜

  在這次事件中,“新星”號貨船及其船員的身份都很複雜。首先是船員的國籍,有10名中國國籍的船員,6名具有印度尼西亞國籍的船員。“新星”號貨輪的身份就更為複雜。該船2005年由浙江樂清七裏港船廠建造,所有人為浙江通宇船務有限公司,原名稱為“鑫通宇108”號輪,2006年8月18日前在中國大陸注冊。此後由浙江通宇船務有限公司以出租的方式租借給吉瑞祥(香港)船務有限公司運營,改稱“新星”號,在伯利茲貝裏斯注冊船籍,懸掛塞拉利昂方便旗。

  但對於俄羅斯而言,在此次事件中,無論是不同國籍的船員還是身份更為複雜的“新星”號貨輪都屬於外國自然人和法人,根據國際私法上的國民待遇、對等和互惠原則,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外國人應遵守俄羅斯的法律,如有違反,俄羅斯享有司法管轄權。

  二、事件導火索:一樁簡單的海事糾紛

  2009年1月29日,中國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承運人)“新星”號貨輪裝載4978噸大米到達俄羅斯納霍德卡港。俄方收貨人為新西伯利亞有限責任公司(發貨人不明)。收貨人在驗貨時發現大米受海水浸漬變質,遂向責任方承運人索要33萬美元賠償金,交涉未果後便向濱海邊疆區仲裁法院起訴,要求承運人賠償損失1200餘萬盧布,並對“新星”號貨船提出訴前保全請求。2月10日,濱海邊疆區仲裁法院作出裁決,以原告方不能提交相關證明及提供反擔保為由,駁回其對船舶的訴前保全請求。

  2月11日卸貨以後,“新星”號貨船於2月12日晚在未辦理清關和離港手續的情況下即從俄納霍德卡港起航,駛向公海。之後便發生了俄邊防巡邏艇追擊“新星”號貨輪,並造成船沉人亡的慘劇。

  實際上,收貨人請求法院扣押船舶以抵償損失隻是一個簡單的海事糾紛,在國際貿易和海上運輸的實踐中時有發生。但因此竟釀成如此悲劇,還屬罕見。

  三、行為的合法性

  事件發生後,媒體及輿論指向的一個焦點,便是俄羅斯邊防部隊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實際上,整個事件的法律問題遠為複雜得多,事件參與各方都存在一個合法與違法的問題。

  根據相關報道的事實材料來看,大米在運輸途中受損,承運人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在辦理了相應保險的情況下,承運人也不能完全免責。俄方收貨人采取拒絕卸貨和扣船的方式,最後又訴諸法院,從法律上看,這些行為並無不當之處。

  根據俄羅斯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外國船隻離開港口應經海關、邊防和港務局的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新星”號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駛離納霍德卡港口,違反了俄羅斯有關出入境管理、國家安全等方麵的立法規定。

  因此,無論是依照國內法還是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俄羅斯邊防部隊巡邏艇追擊“新星”號貨輪的行動都是合法的。在“新星”號沒有辦理離港手續的情形下擅自離港,俄邊防軍可以行使“緊追權”。

  但是,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緊追權”的條件是開始緊追時,追擊的目標必須在一個國家的領海之內。但從現在了解到的情況看,當俄軍開始緊追時,還無法判定“新星”號貨輪是否已經進入了公海。如果已經進入公海,便不再能夠適用“緊追權”了。因此,俄羅斯邊防部隊的“緊追權”是否存在還有待於進一步查清和認定相關事實。

  俄邊防部隊還可以使用“登臨權”,對船舶和人員進行檢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迫使“新星”號駛回原港口。但俄羅斯邊防部隊采用了“武力”解決的辦法,先後對船頭、船尾和船艙實施炮擊,這顯然對船體造成了嚴重損害,雖然俄方也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還是沒能避免慘劇的發生。在和平時期對商船開火,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國際法人道主義基本原則,應當受到譴責,受害者有權利要求俄羅斯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四、船長的責任

  航行在海上的船舶就像一塊移動的領土,船長就是這塊土地的主人,他雖然受雇於船東,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此次事件中,印尼籍船長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委托合同,他應聽命於他的雇主———吉瑞祥(香港)船務有限公司,但他更有義務遵守他所應當遵守的法律。在俄羅斯境內,就是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法律法規。否則,他便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按照船東的指令駛離納霍德卡港口,在俄方邊防部隊發出示警信號後仍不停止航行,導致貨船受炮擊沉沒,並造成8人死亡(失蹤)的嚴重後果,他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目前,俄羅斯權力機關正繼續對事件全部細節進行調查,並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322條第1款的規定對船長提起刑事訴訟。根據俄羅斯執法機關公布的調查材料,獲救的“新星”號船員稱,在追蹤過程中,船員曾請求船長執行俄羅斯邊防艦艇的停船要求,但始終與船東保持通訊聯係的船長拒絕這樣做,船東強迫其繼續航行。但是,俄羅斯的邊防部隊不是“索馬裏海盜”,在這種情況下,船長有權利也有義務拒絕執行船東的指令。他做出了自己的選擇,也會為此付出代價。

  可以說,這次事件為中俄雙方都敲響了警鍾。一個平常的海事糾紛和一次並不怎麽特別的執法行動竟釀成船沉人亡的慘劇,雙方都應吸取教訓。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尤其是應當遵守所在國的國家主權和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采取僥幸脫逃的方式。俄羅斯的邊防部隊也不能不顧國際法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應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應當指出,這次事件的發生並非雙方所願所料,最後合理合法地得以妥善解決,還需要雙方共同付出努力。(王誌華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俄羅斯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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