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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蒙羞,侯寬仁檢察官竟篡改筆錄!

(2007-07-20 10:53:25) 下一個
2007/07/21 00:24
劉性仁

馬英九特別費案之檢察官侯寬仁,竟被發現筆錄不實,臺灣各大媒體都明顯地發現瑕疵與造假的地方,並有照片及錄音證明為憑,檢察官侯寬仁可謂是信用破產。而更大的傷害是臺灣的司法,竟然發生如此大的醜聞,如何令人信服,同為法律人,又如何能麵對這樣大的一個醜聞。身為代表司法公信力的檢察官,膽敢扭曲證人證言,這樣的行為與奸人有何差異,真使司法蒙羞。

筆者記得當初侯寬仁檢察官那種起訴馬英九那種無奈的表情,但是為了依法辦案,必須大公無私,不惜起訴過去的長官,那種大義凜然的嘴臉,但真實的情況是那種竄改筆錄、扭曲真相、誘導訊問、隨意打斷證人證言、選擇性的挑選對被告不利的證言等這些小人的惡行,先有立場要入人於罪,何難之有,有結果再找理由羅織罪名,有何困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前有過去的319選舉訴訟採納之證據爭議之例,今有特別費之明顯違法取證之例,臺灣的司法已經淪落到這樣的地步,如何能喚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呢?

在古代西周,有糾告之製,便是由官府糾察犯罪,並提起訴訟,針對嚴重的犯罪行為,但必須要有「劑」(書麵訴狀) ,若無「劑」則官府不予受理,同時「劑」必須要求要正確;在唐朝,唐律疏議中更明確記載按照「據罪證定罪」原則來確定證人證言之證明力,如果做偽證,便要受到處罰,唐刑訊製度之所以受到批評,就是因為常會造成冤案情況,依唐律疏議斷獄篇中規定,凡屬故意出入罪必須受到處罰;在宋朝有鞠獄分司,其目的就是在減少冤假錯案,古時刻意避免發生入人於罪的情況;但今日的侯寬仁檢察官,卻倒行逆施,刻意入人於罪,試問如何能麵對世人?

司法製度是法製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的法律人用盡自己的生命來捍衛司法的尊嚴與公信力,但卻有些不肖的法律人,道貌岸然,假仁假義,亂行起訴,發生最後以無罪判決收場的情況,侯檢察官針對過去的起訴成績單,非但不自我檢討起訴的正確性,反而更變本加厲,竄改筆錄,還裝出一副正義使者的模樣,讓人不齒,扭曲證人證言、誘導訊問此種取供的方式,任憑是大一法律係的學生都知道這是不對的,侯檢察官18年的法律生涯,都白走這一遭,當初那種內心掙紮的模樣,恐怕是在於竄改筆錄之違法行為與還原特別費真相中的選擇,侯檢察官選擇了竄改筆錄,這樣的結局,恐怕是當初所始料未及的。

法官包括檢察官都應該超出黨派,保持平常心態,不應該預先設定立場,更不能誘導訊問,甚至竄改筆錄,任何有一點是非與正義之心的人們能看的下去嗎?當一位檢察官發生了多次起訴而後無罪判決之起訴瑕疵,或許早就該離開司法工作,非但不適格,反而會敗壞司法的名聲。竄改筆錄入人於罪,早就已經是違反瀆職與偽造公文書等刑法犯罪行為,竟然裝出一副大義滅親之正義使者的形象,讓人不勝唏噓,臺灣的司法真的出了大問題,能救的活救不活,就看後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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