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走路工真的造假,那選舉就無效嗎?
(2007-02-03 2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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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明哲,留美研究生,目前於紐約攻讀社會學博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如果走路工真的造假,那選舉就無效嗎?
2006/12/15 00:13
呂明哲
此次高雄市選舉結果,陳菊及黃俊英相差近一千多票。由於票數接近,又發生選前走路工事件,藍營認為,選舉結果已受不正當選舉行為之影響。因此,藍營除了要求重新驗票之外,也提起了選舉無效之訴訟。我想這問題可以從幾點來看:
(一)原則:選舉無效之訴訟,藍營的理由是著重在選舉公平性的要求上。很明顯的他們認為,如果選前之違法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可藉司法的審判來宣告選舉無效,重新選舉。這理由看起來並非不無道理,因為公平的選舉是有助於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當性。公平選舉即是要求所有候選人能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並規範候選人能依照理想的競選規則及政策辯論,而使人民在選賢與能的原則下,做出正確判斷(這是為什麼國民黨黨產一定要處理的一個重大原因之一)。
雖然如此,是否可以因為選舉公平性要求,而擴張到對選舉結果的否定呢?這可能要審愼的思考了。因為對於選舉結果的否定,也就是對人民在那時刻所行使公民權中最重要之選舉權的否定。這裡指的選舉權不隻是投票權而已,而且是投票之後其決斷的有效性。也就是說,當人民經由定期的選舉而投票所做的決斷行為後,即代表其憲法保障之最高的公民權利的行使,任何政府機構不得在選前剝奪,更不能在選後否定其選舉結果之有效。
換言之,選舉結果的至高無上的決斷效力,任何政府機關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改變或否定。除非是相當嚴重,又能被證明屬於係統性的舞弊或是製度性的不公平情事發生。不然,任何政府機關,包括司法也沒有權利去否定選舉結果。因此,公民權利的行使是至高無上的,其決斷結果也應受到最高的尊重。
因此,如果選前有候選人以不法手段來打擊對手,意圖影響選舉結果,也隻能對個別候選人提出告訴,無法直接宣告選舉無效,推翻選舉結果。其理由除了上述之選票決斷的神聖性不得任意推翻的理由外。很難有人可以證明,不法手段真的對選舉結果有所影響。而且就算有影響,也無法證明其影響的效果有多大。
也就是說,經由司法程序而確立的選前不法,是無法證明其關連性而據以推翻選舉結果,或是宣告選舉無效。如果真的因此而宣告選舉無效,那其它正當投票的選舉人之權利及其決斷的有效性也要因此而被剝奪,這恐怕會造成民主政治的重大危機。因此,選前之個別不法事件,很難逹成選舉無效之宣告。司法所能做的隻能對不法的助選人或是候選人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為什麼賄選,黑函等選舉不法情事,如果主事者為當選人,最多隻能針對當選之個人追訴,而使其失去當選資格,而不是直接全麵否定選舉結果,或是直接宣告選舉無效。
由以上理由,藍營想要藉由重新驗票及選舉無效之訴,達成全麵盤的可能性,應該是相當低的。以重新驗票來說,雖然沒有違反否定公民投票的有效性(隻是要求重計選票及檢驗廢票,並沒有全麵否定每個公民投票的有效性。),但以過去2004年的全國重新驗票的經驗來看,台灣開票的公正及正確,有相當的水準。幾乎是不大可能會出現重大選票上的誤差,所以重新驗票的結果不大可能翻盤。
如果想以走路工的事件來要求宣告選舉無效,那可能性更低。因為,司法應該無權因選舉前之個別不法或是違法事件,而認定選舉全麵無效。就算要如此認定,也必然是極重大的選舉瑕疵,製度上的不公或是係統性的舞弊事件,才會宣告選舉無效。而走路工符合這樣的條件嗎?很令人懷疑。同時,就算走路工是假的,藍營又如何能證明對選舉是有影響的,而且其影響的程度是大到可以據以推翻選舉。不隻藍營很難提出這樣的證據,同時司法機關也不想涉入這種無解的泥沼之中。試想,如果此例一開,不隻走路工,黑函,耳語,新聞,都可以拿來做為理由來要求司法機關宣告選舉無效。那台灣選舉就永無寧日了。
(二)救濟:假設,走路工為假,司法能做的,依違反選罷法,追訴當事人的刑責。當然這也包括陳菊在內,如果她有涉案或為主事者。不過走完整個司法過程,可能陳菊也做完她第一任的市長了。或許這看起來有些許不公平。但也是不得不然的結果。主要原因是為選舉所代表的公民權利的神聖性,實在是不容輕易的挑戰及變更。我們所能期待的,這樣的不公平問題的解決,除了司法的救濟外,隻有依賴選民水準的提昇及候選人競選文化改變才可以得到解決。此外,除了司法救濟及選舉文化的提昇之外,公平性問題也可以由政治責任這個層麵來考量。試想,陳菊如果被起訴,她必然承受很大政治壓力及麵臨極大的下台壓力。如果她硬撐到任期結束。那不隻是她政治生命的結束,民進黨也會跟著承受相對的政治責任。
簡言之,民主是看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一次選舉的輸贏,不是結束,隻是這過程的一部份。任何一個政治事件,也都有其政治效果。我們不能期待司法處理(或是解決)所有政治性問題,或是把正義性問題一次解決。司法有其限製,很多事情他們沒有能力處理,也沒有權利處理。我們追求一個有正義性的民主政治,不是隻寄望在司法,因它不是唯一的決斷者。人民才是最終的決斷者。人民經由選舉過程,不斷的對政治人物給予檢定及判決。這個決斷才是最終,才能追究出司法所不能處理的政治責任及問題。反過來說,這也說明為什麼選舉結果是神聖的,為何任何既成的政治機構都無權利對其決斷者(人民)的決斷(選舉結果)做出否定的宣告的原因了。
後記: 報載有親民黨籍中選會委員趙叔鍵私下串連國民黨籍委員將主張「暫緩公告,要讓高雄市長當選人陳菊在廿五日當天,無法宣誓就職。」這樣的動作在司法程序未走完之前,依法行政的中選會怎可自行判定暫緩公告。人民的投票結果,中選會隻能依法公告,他們無權決定,也無權自我判定而暫緩公告。有這樣的想法,在民主法治相對成熟的台灣,真的是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