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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陳致中的投資移民

(2007-02-03 20:48:38) 下一個
(●作者陳仲仁,彰化人,外貿董事。簡介表示,年近半百,桀驁不馴,詼諧不羈,大學之知,文才尚可,居美二十,居台三十,論述台美,行雲流水,不擇地出。有個人部落格http://bloguide.ettoday.com/napa3638/。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論陳致中的投資移民
2006/12/01 00:27
陳仲仁

日前「新聞挖挖哇」討論邱毅爆料陳致中美國投資移民,特訪問美國投資移民代辦公司,生意人談及隻要投資50或100萬美金,3~6個月就能拿到綠卡;果真如此簡單,環顧四周親朋好友,隻聞加拿大及紐澳成功移民者,請問你有聽聞那一位是美國投資移民成功獲得公民身份嗎?如果美國投資移民與加拿大及紐澳一樣簡單,你還會選擇加拿大及紐澳嗎?

由於全球資金往往匯流美國,以致老美經常煩惱遊資過多,因此聯邦政府不同於加拿大及紐澳,向來不鼓勵投資移民,對於想藉由投資移民取得EB5簽證者,於1991年製定繁瑣複雜的投資移民法律以杜絕此通路。近20年來,我在美國東西兩岸都住過,從未聽聞有那位華裔美僑是因投資移民而成為美國人;反倒是許多詐騙被誆案例,像徐乃麟與一群醫生每人繳交50萬美金參加美國投資移民,結果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但像葛小寶、餘天、巴戈、許效舜、張宇、邰智源、童安格、趙樹海、王祖賢、張韶涵、王釧如...等等選擇投資移民加拿大則都成功登陸。

根據美國國際商會的資料,美國新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的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用於設立一個新的商業性公司,合資和購買,以及擴展現有的企業,並且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資格在美國工作的外籍全職員工,新移民法對於能投資100萬美元以及能創造10個以美國人工作機會的外國投資人,每年給予1萬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他細節不述。

依據這份資料所述,所謂投資是指提供資本,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而美國政府規定,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至於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該企業必須是新的,購買一項原已存在的企業,也不符合規定,但施行細則定有變通辦法。所為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淨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以上。採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雇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業性公司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兩個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投資。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於創造就業機會。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美國新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製是兩年。即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另一項比較不同的是,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應該在以美國為「主要」居住地點,例如開了個人的銀行帳戶,駕照,交了地方及聯邦稅,買了或租了住宅,同時投資人每年都應該在美國至少要居住一段時間,例如三、四個星期或幾個月,以免移民局懷疑投資者「結構性的放棄美國的居住權」,就是美國的綠卡。而加拿大的投資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一段特定的時間。投資移民一定要留在國外超過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請「回美証」[Re-entry Permit],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國外一年多了。

美國施實投資移民的效果沒有像加拿那麼好,原因除了投資數額較大,有聘用美國員工限製,及不能投入「投資基金」的被動投資外,美國職業移優先的第三類傑出商業人材,相形之下比較簡單,不過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已充份利用了美國的投資移民條例,大量地投資美國。

要投資移民嗎?先看清楚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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