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對台實行的鳥籠政策讓台獨很惱火
(2007-02-03 20: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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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南逸雄
我先給出反分裂國家法的全文,再給以分析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反分裂國家法》, 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製“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幹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製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麵是我的分析:
1. 這個反分裂法的第一條到第五條規定了大陸對台動武或不動武的底線: 台灣不能獨立, 獨立必打.這就是給台獨套上的鳥籠. 這個反分裂法出台後台獨的前後兩個頭子李登輝和陳水扁就沒有敢公開明了的說我要台獨, 盡管他們用了隻做不說的方式搞台獨, 但隻能小打小鬧, 沒有以前那麽猖狂了
2. 台灣方麵隻能與大陸在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範圍內談統一, 這是又一個鳥籠
3. 第八條實際上是說大陸隨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台動武,尤其是"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解釋權完全在大陸, 大陸在軍事準備工作完成後隨時都可以說現在"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了, 我要打了. 在軍事準備工作完成前, 不說"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暫時不打.這又是第三個鳥籠, 讓台獨摸不清大陸何時說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4. 第八條中更為重要的是一旦確定要打, 隻需"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就可決定和組織實施",不需再到全國人大上去獲得批準了.也就是說可以在開打後再通知全國人大, 這就給中央打突然襲擊的戰爭了做好準備.
因此現在的台灣是關在中國《反分裂國家法》這個鳥籠裏的鳥, 隻能在籠中唧唧喳喳的叫, 在籠中跳來跳去, 中國大陸就像玩鳥的主人, 每天給"台鳥"(我給台獨起的渾名)喂點水和雜輛, 讓外國人看看這個唧唧喳喳叫,跳來跳去"台鳥"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