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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係實質補貼 用剩不須繳回 內閣為特別費解套

(2007-02-03 20:48:37) 下一個
認係實質補貼 用剩不須繳回 內閣為特別費解套
蔡慧貞、劉鳳琴/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日在院會進行「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製度之沿革及改進」臨時報告案。法務部認為,特別費固然須使用於公務所需,但認定較寬鬆,具有對首長「實質補貼」性質,相關支出「難以截然劃分公私」,且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
查多年前舊帳並不合理

施茂林在院會報告時也特別說明,法務部是以行政院的法律顧問的立場,提出法律意見,無涉民、刑事問題,隻是就特別費的發展背景、報支程序、核備等行政沿革著墨。「法務部不會責令高檢署將報告轉知各地檢署檢察官,但會張貼上網,供檢察官作為辦案參考。」

施茂林認為,如果特別費照現在這樣告來告去,問題將十分嚴重,包括民代的助理費、出國補助、出差費可能都會被告發,爭議將無止息。由於特別費的製度行之有年,一般認為具有實質法的效力,已領具核銷的費用,超額支出部分不增加,未用完的慣例也無要求要繳回,如今竟一夕間要追查多年前的舊帳,並不合理。

法務部認為,各機關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上所謂的,「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上的習慣法之行政作為」。

施茂林提醒,依慣例承襲下來的做法,也應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處理慣例的信賴。「且審計單位隸屬監察院,具有準司法性,已經審計單位核銷的費用,不能隨便推翻。」

主計長也同意寬鬆認定

施茂林強調,依數十之年慣例,特別費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的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也多基於是「首長須做額外支出(財務上之特別犧牲)的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因此,「對過去特別費的支出予以過度檢視,當非此製度設計之原意」。對特別費案,他認為,檢察體係應有統一的標準。
主計長許璋瑤亦持相同主張,認為特別費動支要件係朝「從寬發展」,五十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採「寬鬆彈性」的認定。隻要在核定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

許璋瑤指出,民國四十一年始建立特別費製度,六十二年增訂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領據動支,早年因薪資待遇偏低,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基於職務關係所需的招待、饋贈等花費,如由其個人自薪資中支付,並不合理,因此編列此一專屬特定款項,供其統籌支配哂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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