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義解釋 其害更甚
(2007-02-03 2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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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不正義解釋 其害更甚
陳長文
行政院主計處終在昨日對首長特別費的沿革屬性作出解釋,對其「亡羊補牢」作法,原應肯定,然而細看報告,竟將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混為一談。明顯想利用輿情對於政府首長陷入特別費製度陷阱的同情,藉以為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弊情尋找開脫卸辭。
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的屬性不同,審計部已多次強調。特別費的報支,係依行政院規定,可以半數為限,免附原始憑證。
但國務機要費則不然,其本身非僅並無可以半數條領的規定,而必須全數備妥原始憑證。並依照九十二年「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其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明白規定國務機要費必須具備完整單據。並且,依據總統府八十六年致函審計部稱:「…基於機要費性質特殊,向例以領據結報,憑證由本府自行保管,另設專帳專戶管理…」更可明確看出,總統府雖可以機密為由,自行保管相關憑證,但並未因此免除其留存憑證的義務!
惟在主計處提出的報告中,卻全然不提九十二年的規定內容與八十六年的函文,反而語帶誤導地以「今年」的新修規定改為回歸正常的審計程序,意圖製造以前沒有要求全數檢據的規定,是今年修規後才要求全數檢據的假象,以魚目混珠。一個是白紙黑字規定免留原始憑證(特別費),一個則是白紙黑字規定須留原始憑證(國務機要費)。這其中,要不要檢據,規定得清清楚楚,全無任何主觀裁量的餘地,而主計處竟公然曲解法規原意,令人不齒。
特別費的爭點,在於不用檢據的部分,依規定仍須用於公務。這就涉及一個重要的主觀爭議,即不用檢據的規定,是否免除了首長自證支出流向的義務,換言之,檢察官的主觀心證是寬是嚴,是否要求舉證,將左右其是否起訴首長的判斷。這部分,主計處以及法務部對首長特別費作出的解釋,應有助於檢察官縮小主觀心證的範疇。但國務機要費則根本不存在這樣的主觀爭議。因其在客觀法條規定階段,即已可確認總統府必須負擔舉證支出流向的義務。
這也是陳瑞仁檢察官在總統夫人的起訴書中,頗受詬病的部分,因為他「消極」的接受了總統對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屬性的抗辯,而未實查全部的單據。但即便標準寬鬆至此,陳總統在需檢據報銷的部分,仍因授意造假而涉罪,而這又是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大的不同處。馬英九的特別費,在須檢據的部分,其秘書雖亦以假發票報帳,但一則無事證顯示為馬所授意,二則其仍留存了真實發票以供檢核,故一般認為,在須檢據的部分應不至涉有不法。其可能被指控的部分,係在不用檢據的特別費部分。
令人遺憾的,主計處今日卻以合理解釋(對特別費的性質闡明)掩護不合理解釋(混同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屬性),意圖為總統開脫。如果,這是主計處進行報告,也是蘇貞昌院長拖遲許久後終於願意站出來的主要原因,那麼我們寧可主計處不要解釋。就算有政府首長因此被起訴,也應該有信心到法院審判時,法官會注意到主計處今日所提出諸般特別費的沿革因素、法理因素,而自有公正判斷。
相反地,一旦主計處作出了不正義的解釋,雖然,司法機關不必全然受該解釋的拘束,但這是主管機關的專業解釋,司法機關很難不受影響,這將對法律正義造成莫大的傷害。不正義的解釋,其害更甚不正義的不解釋。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