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拖延策略擺明心虛了?

(2007-02-03 20:47:58) 下一個
楊肅民/特稿



針對陳瑞仁檢察官起訴國務機要費案,民進黨團主張對總統的刑事豁免權要提出聲請釋憲,隻是聲請釋憲一定會拖延審判程序的進行,那麼陳水扁總統「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條件說,就幾乎篤定可以拖過二○○八年五月廿日,實在沒有必要再使「暗步」,機關算盡,隻會讓人覺得陳水扁心虛。
過去原本隻有對確定或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聲請釋憲;其次是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的案件,對於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確實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他不符合規定,都會被大法官駁回不受理。

國務機要費案甫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法院後,被告等當事人是可以提出要求,以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先決條件是要能說服受命法官,讓他「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受命法官才會裁決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聲請理由書,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如無法讓受命法官確信有違憲疑義,案件就會繼續審理,另外,如大法官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就會決定不受理,法官就得裁定續行審理,若認為應予解釋,就會提會討論,最後作出解釋。

不過,這段期間可長可短,如果大法官真的受理,就算以有時效為由「插隊」,以最快速的總統府補提大法官憲政爭議案為例,也要將近一個月左右,慢者可以拖好幾年。

民進黨為了使出「拖字訣」,任何機會都不放過,但是這樣以程序手段來拖延訴訟,如果不是心虛,何必如此?搞暗步、耍小手段,隻會讓民眾越反感。

柯建銘促黨團聲請釋憲 蘇謝保留
高有智、林修卉、陳洛薇/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報告風波持續發酵,綠營傳出檢調報告出現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的違憲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天說,他個人建議民進黨團應慎重考慮聲請釋憲,即檢察官對總統訊問已違憲,違法手段取得的證詞也無證據效力,若檢察官對總統訊問形成慣例,將破壞憲政製度。

不過,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答詢時表示此時不考慮釋憲,因為這麼做到底是對或錯,都需要詳細的討論。


而台北市長候選人謝長廷認為,就憲法法理而言,憲法五十二條並非保護總統個人,而是保護「總統」這個職位,任何黨派的人擔任總統皆享有刑事豁免權,包含免於被調查、被傳訊的權利,讓總統專心任事。陳總統創下赴花蓮應訊先例時,內部就有總統把自己「作小了」的批評,此時再主張豁免就有矛盾。

謝長廷指出,陳總統已就國務費案接受應訊,如還要再主張刑事豁免權,反會遭來質疑,有人會認為總統因被起訴了就縮回去、怕了,不能再坦蕩蕩,這就成為政治問題,因應訊的例子是陳總統自己創下的,相信陳總統會好好思考。

柯建銘表示,副總統呂秀蓮在陳瑞仁起訴書出爐後的民進黨臨時中執會曾提到,國務費案應拉高到憲政體製上談,總統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根本不應接受訊問或被起訴。

他也說,台南縣長蘇煥智之後也曾在本周三擴大中執會中表示,總統受憲法保障不能傳訊,陳瑞仁傳訊總統的違憲行為,總統成為被害者,民進黨團需要慎重考慮聲請釋憲。
柯建銘強調,憲法保障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是為了保障總統「職位」而非「個人」,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不是保護扁,是保護憲政製度。他說,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除內亂或外患罪外,具有刑事豁免權。一旦憲政破例讓檢察官得以違憲訊問總統並取得證詞,未來任一屆總統都很難阻擋此慣例,將造成憲政製度重大且不可回復的損害。

他強調,陳瑞仁對總統作了兩次偵訊,已經違憲。檢方將違憲偵訊的口供,作為起訴的不利證據,合憲性應受公評。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