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我結婚有老婆了,所以我不嫖妓?!」
(2007-02-03 2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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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本,北社社員,北市人,醫學及法學雙學位,某電台主持人。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質疑「我結婚有老婆了,所以我不嫖妓?!」
2006/11/09 00:17
東本
拜讀「黃許施林」先生,「我結婚有老婆了,所以我不嫖妓?!」一文,對自稱「往來兩岸的律師與台商顧問」之大作,竟完全無法律之探究,深表遺憾,對文中所提之論調及對比深感無法苟同,回應如下:
回應一:請問李泰安先生所涉之「搞軌案」已經宣判有罪了嗎?檢方與被告同為檢方與被告同為刑事訴訟之兩造筆者已於本論壇「國務機要費案,不要為審先判」一文中說明,容不贅述。「黃許施林」先生如果真的身為法律人,應多關心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及被告人權。至於李泰安先生對於檢方調查所做之陳述,不知「黃許施林」先生從何得知?若非案件當事人又非就法律麵討論,單隻就簡單的假設邏輯推論就將不同類案件對比,實已違背法學最基本之訓練。
回應二:請問「黃許施林」先生:何以得知同樣麵對檢察官,陳總統不願透露借夫人珠寶首飾的朋友而願意背負這被天下人所誤解的窘境?又何以得知他將地下工作的情治人員說出來呢?是起訴書載明或您有何訊息?歡迎就教!
回應三:我國刑法第16條:「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又同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升鬥小民若主張因不懂而不繳綜所稅,就會受稅務部門之行政處分,民眾自有聲明不服甚至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措施,然重點仍是要踐行正當之法律程序,難道稅務單位之行政處分書升鬥小民完全無不服救濟之管道嗎?究竟最後該不該繳稅還是回歸行政法庭之裁判。「黃許施林」先生或許久為台商之顧問,忘記我國乃有別於專製獨裁之中國,基本上,我國之法治程度於中國仍處於遙遙在前之位置。
回應四:你有老婆了,你可能會出去嫖妓!但就法律言之,嫖妓之行為我國刑法並未明列處罰之法條,此行為反倒有是否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討論,又「通姦罪」乃為「告訴乃論」且隻有配偶才得提出!因此,在法律上,有老婆的人所受非難的是「通姦」而非「嫖妓」!就法律邏輯而言,「你有老婆了,你不會出去嫖妓!你是去與人通姦!」至於會不會受法律之訴究,端視配偶是否於時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以上簡短回應,還望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