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豈好辯哉? 再說《美國憲法規定台灣屬美國?》
(2007-02-03 2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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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ip77478,大畢,工,現在旅居美國德州休士頓。正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換照。※Zip77478特區)
餘豈好辯哉? 再說《美國憲法規定台灣屬美國?》
2006/10/07 00:09
Zip77478
蕭惟仁網友在應答《美國憲法規定台灣屬美國?》(http://gb.ettoday.com.tw:6060/2006/10/05/142-
1998799.htm) 一文中,動用了重型武器,他的回駁,雖然炮聲隆隆,但離目標卻也很遠。
蕭網友文中開宗明義的說:「我詢問過國際法博士林誌升先生,他表示美國憲法有領土條款,我的文章是根據他的論述寫成的。」
我真佩服,感謝起草美國憲法的先賢,他們高瞻遠矚,知道後人中,有許多與博士,碩士,甚至學士無緣的人,可是讀書不多的人,也需要知道什麽是憲法,憲法保障了些什麽權益,所以選擇了人人能懂的淺易簡潔文本,當然也成全了我這個不學無術的後生小子,隻要多看幾遍美國憲法,條文也能望文生意,並沒有那麽難懂。
現在我來逐一回返蕭網友的問題:
一) (原文照錄) :我請問你:美國憲法有寫明波多黎各、關島、北馬裏亞納群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等群島都是它的屬地嗎?為何美屬台灣就必須在它的憲法注明?
蕭網友自己文中,有許多很易引人誤會的語句,譬如,「台灣這塊土地明明在美國憲法領土條例下有它所屬的地位,美國豈會讓你輕易搶去他的領土?」,「美國憲法中的領土條例」等等,所以我說了:台灣沒有列入美國憲法中。如今,既然蕭網友也同意美國憲法文本中,並沒有對疆域領土的記載,爭從何起?
二(原文照錄) :如你所說的憲法正文僅有七條,共八十九句,約六千字,所以他不可能把所有列島屬地一一詳載。但是它在第4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國會有權處置美屬列島。
美國憲法第4條第3項,學者通以「Admission of States」稱之,主要文本是規定國會得準許新州加入聯邦。此項中的第二段的文本,後因訴訟,而被美國最高法院引為法源,解釋美國以戰爭方案,由西班牙取得的古巴,波多黎各、關島和菲律賓的判決案例,所以此段文本也被稱作「Territorial Clause」(領土條例),又因為最高法院的釋憲是說:「屬於美國,但非合眾國之部分」,簡而言之,就是說,波多黎各、關島雖屬美國,但波多黎各、關島居住並非等同美國人,也不享有同樣的權益。因此,「Territorial」(領土) 的此一名稱,至今仍然引起學界的高度爭議(詳情請參閱蕭網友自己提供的http://www.answers.com/topic/territorial-clause )。
美國憲法第4條第3項第2款(段)的譯文:「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製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這段憲法文本,不論誰看,都沒有「界定的領土量程」,菲律賓、古巴不是都獨立了?按蕭網友的說法,那豈不是美國國會知法犯法、違憲了?
台灣的歸屬,當然與美國憲法沒有必然的關係。
叁) (原文照錄) :我們拋開法律,我隻問你:陳總統要動到中華民國憲法,把台灣土地圈入中華民國的領土量程,美國爲何馬上跳出來說:「Do not permit!」? 你能回答我這個簡單的問題嗎?你能說服我嗎?
這個問題是沒有答案的,因為不知「Do not permit!」是什麽人,場合,立場說的,我無從查證,怎能證明是否與美國憲法有關?不過,我順便提醒一下,「Do not permit!」是個複數形式的句型(We/They Do not permit! ) ,美國隻有一個憲法,如果憲法不允許,應該說成: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permit !),推而理之,既然不是美國憲法說的,我們又何必在乎?
蕭網友文中提及「美國列島屬地的資格」,「舊金山合(和)約」等,因為牽涉太廣,離題太遠,不再回返。
最後,蕭網友說:「竟然還質疑我打妄語」,在這點上,我倒是願意認錯,隻因看了簡介的「義務神職人員」,一時起了頑心,犯了口業,說別人「妄語」,當然是我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