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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途未定論--舊金山對日和約部分

(2007-02-03 20:47:38) 下一個
(●作者陳逢麒,北市人,碩畢,當前於政大俄羅斯研究所擔任研究助理。正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陳逢麒特區)

台灣前途未定論--舊金山對日和約部分
2006/10/05 00:15
陳逢麒

台灣前途未定論是台獨主張的根本法理基礎之一,「舊金山和平條約」為台灣前途未定論的法理基礎,台灣前途未定論的叁個關鍵在於:1.美日兩國的當時的公告宣言與態度:2.中華民國的法統是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3.舊金山和約條文中及1952年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文中所稱的中國是指哪一個中國?


正文分多個部分解析論述之:

一、《舊金山對日和約》部分

1951年9月8日,美國排斥中國而與日本片麵媾和,締結了《舊金山對日和約》。該和約第二章領土第二條爲「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權利根據與請求」,回避了對日本放棄後的台灣領土歸屬作出明確規定。依此和約內容及國際法來看,舊金山和約本身是美日兩國的和約,日本放棄占領地的獨占權及占領權後,由於該和約是美日兩國訂立,依法理理論看戰敗國與戰勝國簽定和約,戰敗國必須割讓土地及放棄武力占有的土地,並且依一般慣例,像是甲午戰爭後的馬關和約本身,戰敗國的土地割讓或放棄後依法理是由戰勝國所繼承或占領,因此美日和約內文可以說日本完全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及放棄占領台灣的權利,但內文中未明訂台灣由美國所繼承,一來可見美國當時就無意占領也無意繼承,並且二來在美國未表示繼承的意思表示後,台灣當時的主權確是未定狀態,也就是說在1951年美日和約時訂立台灣主權未定的結論。又依《舊金山對日和約》第八條規定:日本必須承認盟國現在或今後爲結束自1939年9月1日開始的戰爭狀態而締結的一切條約,以及盟國爲恢複和平而訂的任何其他協議的完全效力,所以美國當時是以盟國領導國及盟國的身份與戰敗國日本簽定和約,所以台灣的主權是日本放棄後由盟國所繼承,但未必等於是由中華民國政府繼承其主權。

二、舊金山對日和約與中華民國在台灣蔣政權之關係

因為當時美日舊金山和約的結論是台灣主權未定的結論,但是1951年時國府遷台,以台北為臨時首都,雖當時美國未表示對台灣的主權占有的表示,因此台灣的主權在當時本就是在美國與中華民國政府關係下解決,另外由於當時國際法認定台灣主權未定但是中華民國政府是以武力占據台灣(播遷來台),結論就是以美日舊金山和約的結論來看,中華民國政府是非法以武力占有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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