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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檳榔西施的色誘探討檳榔攤脫序經營問題

(2007-02-03 20:47:14) 下一個
從檳榔西施的色誘探討檳榔攤脫序經營問題

從檳榔西施的色誘探討檳榔攤脫序經營問題 謝瑤偉

壹、前言
近年來,在固定路段或交通要道,常常可以看見林立的檳榔攤出現上身隻著小可愛(形似胸罩),下身穿超短迷你裙的少女,坐上檳榔攤高腳椅,在人車往來的大馬路邊招徠顧客,「檳榔西施」之名不逕而走。以檳榔西施做為促銷手法,和台灣社會的「幼齒文化」有關係,為招攬生意,檳榔攤業主發現,儘管花了大把的裝潢費去點綴攤子,或者是用心的設計檳榔包裝袋、使用印有清涼養眼的泳裝美女或裸女的包裝盒,期望顧客能因視覺上的刺激而多光顧,但是仍不抵身著火辣、令人清涼養眼的檳榔西施,因此一窩蜂推出未成年少女以撩人的姿勢,甜美、親切的笑容,去吸引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男性消費者(註一)。

貳、從事檳榔西施的工作生涯
根據研究指出,就業動機影響個人的職業選擇,而最主要影響青少女從事檳榔西施工作的動機是她們認為這個工作內容簡單輕鬆,不需要高學歷、高技能、高經驗,一個月輕輕鬆鬆賣檳榔,就可以月入三、五萬元,這樣的工作對一個年輕女孩,初入社會致毝?裕?且環菹喈敳誨e的收入,遠勝過一般大學畢業,甚至是碩士畢業的專技人員初次致毸?@得的薪資,讓她們很願意投入這個行業(註二)。

然而對於智識未臻成熟的少女,年幼的她們,有的當初隻為了好玩或是朋友的招攬一時興起,而嘗試兼差擔任檳榔西施,到最後則禁不起金錢的誘惑,漸漸的沉淪下去,以致無法自拔。她們認為隻要不偷不搶、不作姦犯科,當個檳榔西施有何妨?假以時日,行為越開放,穿著越暴露,一個個火辣辣大膽的檳榔妹紛紛出唬?粫r間,檳榔攤美女如雲,大腿林立,而美美的檳榔妹,也因此有了新的稱呼││檳榔西施。

檳榔西施可以說是「辣妹」的前身,檳榔攤在有美女或免費的吃「冰淇淋」,對於一些好色之徒,當然是趨之若頡L貏e值得一提的是:在社會上「笑貧不笑娼」的錯誤觀念影響之下,崇尚高物質享受,一切向錢看的行徑,已經完全迷失了自我。因此,檳榔西施在物質誘惑之下,可能會淪為雛妓、流鶯或應召女等等,用最原始的本錢來賺取金錢的方式,成為多數檳榔妹的固定「生涯」模式(註三)。

參、脫序經營麵麵觀
檳榔西施的出現是檳榔業者競爭之下,為刺激買氣想出來的促銷手法,這個台灣特有的行業,主要是由一些年輕的女性以暴露衣衫等性感穿著,利用「色誘」的行銷手段,吸引招攬男性顧客,檳榔西施的豔名四播,成為台灣最新景點。這種行徑不僅戕害青少女的身心發展;也扭曲了社會善良的風俗,其嚴重性不可再輕忽。謹針對這種脫序經營檳榔攤的招搖,提出下列四點省思:

一、穿著尺度問題
基於保護少年身心發展,身穿透明內衣外加薄紗招攬生意的未成年少女,應可構成「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加以處理;對於火辣檳榔西施身穿透明薄紗,若隱若現的暴露其胸部及下體,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

二、僱用未成年少女夜間工作問題
業者僱用未成年少女從事檳榔西施,亦可依相關法令如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如禁止雇用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從事夜間工作)等移送相關單位裁罰。

三、攤位設置問題
檳榔攤設置地點若為公告禁止設攤路段,佔用道路營業,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並沒入攤架;若檳榔攤佔用公地,可依刑法竊佔罪嫌移送法辦;其營業場所若設置於私人土地,應查報是否屬違章建築,經查報認定是違章建築者,應即由警察局簽請縣市政府相關單位進行拆除(註四)。

四、違反工商法令問題
對於業者有否辦理商業登記、有否逃漏稅等違反工商法令者,移稅捐或工商等單位處理。

過去警察局在執行「取締檳榔西施」掃蕩勤務過程中,是否澈底針對上述問題,密切協調縣市政府相關之工務、環保、建設、稅捐等單位聯合編組執行,以達到釜底抽薪之效果,雖有待深入瞭解,但根據台灣省警政廳統計,全國約有一萬三千餘家檳榔攤,其中合法申請領有營業執照者僅有六百七十餘家,目前有關攤販管理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各縣市政府對檳榔攤亦缺乏專責管理單位,恐連基本的清查列冊尚有待建立,遑論管理機製的建置,實有檢討之必要。

肆、情色見解爭議點
  檳榔攤是台灣街頭的景緻之一,檳榔西施已成為檳榔產業行銷的一環,用暴露的女性身體來吸引消費者消費的行為,固然令人側目,但女體促銷並不等同於情色,事實上,社會上的商業行為,用「女體促銷」的手法由來已久,從早期的撞球場穿著迷你裙的計分小姐、電子花車女郎、鋼管辣妹,到百貨公司內衣模特兒,乃至最近流行的內衣主播,在在都是透過女體來促銷(註五)。近年來,哂門?w促銷商品更甚,車展中常見穿著清涼的模特兒,電腦展有清涼辣妹助陣,連開火鍋店都有業者雇用穿著清涼的少女大跳鋼管舞。如果穿著暴露的女郎可以賣車、賣電腦、賣飲食,那同樣手法賣檳榔的為什麼就不可以(註六)?

因此,有學術界以藝術文化的觀點,對於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的問題,隻要不從事性交易、不露三點,沒有妨害風化問題,宜否動用公權力的介入,提出質疑。在司法實務上亦依證據認定而有不同處分。本(九十一)年三月間,媒體報導台南地檢署對一名蔡姓女子穿薄紗沒穿胸罩賣檳榔的行為,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將蔡姓女子處分不起訴(註七);同年五月間,台南地檢署多位檢察官不約而同都以妨害風化罪,將警方移送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檳榔西施及業者提起公訴(註八)。經查蔡姓女子被不起訴處分,係因被告於工作時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檳榔西施被提起公訴,原因係除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外,透明之小內褲且下體性器官之體毛又明顯清晰可見,業使一般人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亦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由上述內容可知,同樣是穿著大膽火辣的檳榔西施,結果確不相同,其理由在於下體性器官體毛之能見度,以認定是否為公然猥褻行為,但媒體在報導司法機關對於檳榔西施處分不同之是類案件,未能掌握報導其問題癥結點,恐引發社會大眾對司法機關裁量標準不一的誤解,此為媒體從業人員值得審慎思考的課題。

伍、結語
穿著清涼、暴露的檳榔西施,在街頭搔首弄姿販售檳榔,雖經警方大力取締,但仍無法消弭。揆諸現今社會開放,合法露兩點的書刊、電視節目充斥,檳榔西施穿著清涼普遍被認為是個人尺度的問題,因為情色的定義會隨社會觀念轉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O七號解釋謂: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檳榔西施遊走於情色灰色地帶,政府與其耗費警力掃蕩檳榔西施,且成效不盡理想,不如盡速與業者協調訂定一套周詳的管理辦法,澈底執行,方是解決檳榔攤脫序經營現象的正道。

參考資料
註一:黃莉君,「檳榔、檳榔攤、檳榔西施」,藝術論衡7,九十年十二月,第一六O頁。
註二:梁佳美,「從檳榔業者與檳榔西施對檳榔業前景之觀點比較」,藝術論衡7,九十年十二月,第一三九頁。
註三:江朝貴,「從檳榔西施探討青少年的價值觀」,學生輔導第七十期,二000年九月,第二十七、二十八頁。
註四:「大力取締檳榔西施」,台灣月刊,民國八十八年三月,第一九五期,第二十八頁。
註五:「女體促銷/學者:檳榔西施非色情社會應正視」,http://www.ettoday.com/2002/04/21。
註六:「西施有理清涼無罪」,中時小社論,二OO二年一月十日。
註七:吳明良,「檳榔西施露兩點不起訴」,聯合報第二十版,二OO 二年三月七日。
註八:洪榮誌,「賣檳榔洩春光接連被起訴」,中時電子報,二OO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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