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Karajan1先生請教台灣歸屬問題
(2007-02-03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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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認為Karajan1先生比較理智,有人卻對我的評論不以為然,今天想就先生張貼的《呂:台灣地位 應回歸舊金山和約》進行討教,驗證一下我的看法。
我在下麵,按時間順序,從維基百科轉載了
-《開羅宣言》(1943),
-《波茨坦公告》(1945),
-《舊金山和約》(1951),
-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上海公報》(1972),《中美建交公報》(1979),《八一七公報》(1982)。
呂秀蓮副總統說《開羅宣言》隻是新聞稿,不是正式國際和約,也未言明台灣歸屬誰。 《開羅宣言》明確地說明“日本「占據」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列島,以及中國東北,歸還於中華民國;” 做為中華民國的副總統,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如此赤裸裸地顛倒是非,實在有失身份。
即使《開羅宣言》隻是新聞稿,隨後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和英國首相丘吉爾聯合發表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開羅宣言》的內容,應該具備法律效應。
退一萬步說《波茨坦公告》又不具備法律效應,按呂秀蓮說的《舊金山和約》未明確規定台灣的歸屬問題,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 1972年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方麵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簽約的一方毀約,這條《台北和約》也壽終正寢。
到此為止,隻剩下《舊金山和約》具備法律效應。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向美國投降,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 美國做為戰勝國,理所當然地擁有台灣及澎湖列島的監管權。 相信即使不是所有的,絕大多數台獨人士都承認台灣是美國海外屬土。
但是美國在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承認隻有一個中國,台海兩岸都是中國人。
-《上海公報》說美國對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沒有異議;
- 在《中美建交公報》裏美國認知(acknowledge)“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都認為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 在《八一七公報》裏中國重申“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而美國也對此表示“讚賞”。
由此看來,美國也已經推翻《舊金山和約》, 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因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簽署的時間最晚,應該比《舊金山和約》更具備法律效應。
不知Karajan1先生有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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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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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開羅, 11/25/1943《開羅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在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開羅簽訂[1],並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公報形式發表的對日作戰宣言[2]。
[編輯] 主要內容:
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
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
日本「占據」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列島,以及中國東北,歸還於中華民國;
在一定期間內,讓朝鮮獨立自主;
三國在緬北聯合對日作戰。
該宣言經美、中、英三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茲坦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裏號戰列艦所簽署的《日本降書》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
不過最後該宣言因各國利益不一致,並無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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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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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又稱作波茨坦宣言,是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上美國總統哈利·S·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溫斯頓·丘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這篇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
公告開始部分回顧了對納粹德國的勝利和三國共同戰勝日本的決心(第一至第五條),作為長遠的目標是在世界上建立一個和平的體係來避免將來軍國主義的重建(第六條),為此日本當權政府必須被消滅(第七條)。
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的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製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第八條),日本軍隊必須被完全解除武裝(第九條)。
公告聲明戰勝國不打算奴隸日本民族或消滅日本國家,但戰犯必須嚴懲,新的日本政府必須是民主的,保證言論、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權(第十條),日本的民用工業可以保留,但能夠建立侵略力量的工業必須被消滅,日本依然可以參加世界貿易(第十一條),在日本達到這些條件後,占領軍將被撤回(第十二條)。
最後公告呼籲日本政府命令其軍隊無條件投降(第十三條)。
1945年8月6日和8月9日美國分別在長崎和廣島投落了兩枚原子彈,日本昭和天皇裕仁通過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蘇四國照會接受波茨坦公告。重慶時間1945年8月15日7時中、美、英、蘇四國政府同時宣布已接受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完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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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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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由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和約,並且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合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地位問題,合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隨著這個條約的生效,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複正常。
內容
[編輯] 領土
日本國承認朝鮮的獨立,濟州島、巨文島及鬱陵島的主權歸朝鮮所有。
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
[編輯] 關於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
如果基於國際法,隨著和約的締結,占領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與日本簽訂和約後,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便失效。不能在那裏日本隨意地給予大赦的那樣限製的條款被加進了。
一部分日本人認為,按照國際法的慣例,和約簽訂後,日本就已經完成了義務,無需再承擔任何相關的戰爭責任,包括賠償、道歉等。
[編輯] 簽字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裏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因中國代表權問題未參加會議。但中華民國於1952年與日本在台北另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文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方麵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另外,南韓與北韓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也未簽署《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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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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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中美建交公報)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間所簽署的三個聯合公報,包括了《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和《中美就解決美國向台出售武器問題的公告》(簡稱《八一七公報》)。這三個公報是中美在冷戰時期開啟對話和關係正常化的重要基礎,其中有關台灣問題的部分在今天的重要性則更為顯現,美國政府一直聲稱其兩岸政策是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製訂的。
[編輯] 上海公報
兩國間的第一個聯合公報《上海公報》是於美國總統尼克鬆訪問中國期間在上海與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於1972年2月28日簽署。這個聯合公報的特別之處在於,雙方首先並沒有回避各自的歧見,文件中闡明了兩方不同的觀點,然後表示雙方願意尊重對方的立場。隨後再闡述雙方達成的共識。
《上海公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兩國對越南問題以及亞洲其他地區政治局勢的不同看法;
中美關係正常化符合兩國利益;
國際爭端應在尊重主權、不幹涉別國內政等基礎上解決,反對任何國家在亞洲建立霸權或在世界範圍內劃分利益範圍;
中方反對美方在臺灣問題上所持立場,反對一中一臺、兩個中國、一國兩府、臺灣獨立和臺灣地位未定論;
美方認識到(acknowledge)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並對此不表異議(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將逐步減少在台美軍設施和武裝力量;
擴大兩國民間交流與往來,為雙邊貿易提供便利;
保持接觸管道;
《上海公報》是尼克鬆訪華的主要成果,標誌著中美關係的緩和。對美國而言,該公報的最主要意義在於拉攏了中國,在國際上進一步孤立蘇聯及其衛星國家,利用中蘇分裂加強美國的國家安全。而對於中國,雖然當時兩國存在意識形態上的不同,但是中國領導人認為因地理原因,蘇聯依然是對中國最大的威脅,因此與美國改善關係對中國也有利。而今天,《上海公報》最大的意義則在於美國對中國首次正式表明了承認一個中國的立場。
[編輯] 建交公報
《中美建交公報》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於1979年1月1日正式發布,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立正式的大使級外交關係。美國在該公報中首次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就保留與台灣的非官方往來。美國也認知(acknowledge)“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都認為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一立場。兩個國家也再次重申了反對任何國家在亞洲建立霸權的共識,暗示著兩國對蘇聯的共同立場。
該建交公報在鄧小平訪問美國前夕公布,加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性,被該國政府視為一次外交勝利。而對在台灣的、依然堅持擁有全中國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而言,則是繼被迫退出聯合國之後在外交上的另一次打擊。
[編輯] 八一七公報
《八一七》公報是於1982年8月17日簽署的,也是三個聯合公報中爭議最大的一個公報,中國一直認為美國沒有切實履行該公報中有關美國“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的承諾。該公報是為了徹底解決美國對台武器出售的問題而簽訂的,該問題在《上海公報》和《建交公報》中都未獲得有效解決,雙方隻是闡明了各自的立場,但都未達成共識。但是在公報中,除了美方首次強調將逐步減少對台武器銷售之外,中國則重申“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而美國也對此表示“讚賞”。
美國在該公報中對對台售武問題對中方做出了明確的承諾,最重要的三條包括:
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
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
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
中國一直指責美國政府繼續對台售武,而且數量和質量都不斷提升,違反了該公報。而美國則以《台灣關係法》中對台關係的承諾,以及近年來兩岸軍力不對等為由,對於中方的抗議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