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副處以上黨員幹部婚姻變化需申報組織
(2007-02-03 20: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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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 09:13:44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趙耕)昨天的市委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辦法》,今後,本市副處以上(含副處)黨員領導幹部本人的婚姻變化應當向組織申報。
據了解,目前本市執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頒布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去年9月,中央對規定的原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出台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根據修訂後的規定,今後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以及領導幹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無需上報。而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婚姻變化的情況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首次被列入了上報的範疇。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限作出了具體規定,本市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在發生規定所列事項後的30日內,按要求進行報告,本市的中管幹部、市管幹部要於每年1月20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年度個人有關事項。
黨員領導幹部需報告個人事項規定的變化:
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新: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的情況
舊: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新: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舊: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新: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舊: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新: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