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感想
(2007-01-31 00:49:55)
下一個
文章來源: 68243
本人有一商業店鋪,分租給一鋼琴零售商。和約為5年,和約與其本人簽,而非公司。一年後,也就是今天(27/10/2005),突然以生意不好為由搬走。谘詢lawyer後,結論是如果我告他,我定贏。但是如果他公司和個人帳上都沒錢,我能得到什麽?或者我還能有什麽其他方法得到我應得的補償。我已經有他兩個月押金,但是,如果我的房子一直租不出去,我想從他身上得一些補償。
多謝指教!!!
文章來源: 單身老貓
老實說,人家已經麵對生意上的失敗,不能說是有意為之,而且您已經有兩個月的押金在手,也不算是真正有損失,何不給別人留條生路,不要咄咄逼人,給人家留些餘地,佛家說的是因果循環,報應不爽,其實世事難料,難保將來您遇到困難時,別人不會如此對您,放人一條生路,也算是一種善緣,不是嗎?
我的感想:
並不是任何可以用法律解決的事情都一定要用法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