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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戰場 很難贏

(2008-01-16 13:20:39) 下一個
對於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地位的問題,呂副總統曾建議「到國際法庭打官司」,但因訴訟主體須是「國家」,且「台灣是否為國家」正是繫爭之所在,從而讓事件變成「套套邏輯」;昨天自由廣場〈為台灣另闢戰場〉一文,建議透過友邦向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以確認台灣是個「國家」。但轉個彎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一樣難如登天,原因出在法律規定。

〈國際法院規約〉第四章第六十五條說:「法院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如經任何團體由聯合國憲章授權而請求或依照聯合國憲章而請求時,得發表諮詢意見。」 重點在於「聯合國憲章」。而〈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第九十三條設計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個別情形決定之。」 同時,第九十六條規定:「一、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二、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於其工作範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換言之,想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要有授權,其授權的源頭(authorized by…)在大會(或/與安理會的建議)。目前「『中華民國』想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在秘書處就被擋下來,那請友邦向大會提:「『中華民國』想向國際法院請教『台灣』是否為國家?」的議案,結果當然不言可喻。

教授提及一個流行但並不正確的見解是:「說台灣尚未獨立『是把已出生的國家─台灣─推回子宮』」,言下之意是相當荒謬的。但這是無視於法理程序者的直觀定論。

一九六四年南羅德西亞(日後的辛巴威)「片麵宣布獨立」引起軒然大波,聯合國且首次實施全麵製裁。關鍵是「南羅德西亞問題」在一九七九年「(大英)國協政府首長會議」後的〈路薩卡宣言〉(Lusaka Declaration)中獲得共識:先回復「殖民地」地位,由女王重新派遣「南羅德西亞總督」索姆(C. Soames),再將「權力」移轉給當地合法政府,以變成過渡國家「辛巴威羅德西亞」,才於一九八○年讓它獨立為辛巴威;安理會並以「聯合王國再度負起管理國責任」為基礎欣然附議。

片麵宣布獨立後十六年,辛巴威仍須重回一九六四年的時空原點,再度走完法理程序才被國際承認;同理,台灣問題的現實雖在二十一世紀,法理與程序卻必須從一九四五年(甚至於一九四一年)重新走起不可。這是無法跳躍、迴避與取巧的嚴肅課題,一句「塞回子宮」豈非過於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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