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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侯第一次偵訊 有誘導性

(2008-01-16 13:20:38) 下一個
〔記者項程鎮、劉誌原/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昨二度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指稱,偵訊檢察官侯寬仁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對他所做的第一次偵訊內容,事後看來有誘導性,但馬也坦承,侯訊問時,並未給他不當壓力;合議庭裁定五月八日上午再次開庭。

有無證據能力 律師說法因人不同

馬英九的辯護律師陳明、薛鬆雨等人也指出,檢察官傳訊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作證時,同辿頂冗肊夆T問的問題,導致證人證詞充滿臆測之詞,且多為個人意見,「並無證據能力」﹔但令人玩味的是,律師卻認為馬英九被誘導性訊問的部分,「有證據能力」。

質疑當庭改列被告 遭「突襲偵查」

另,馬也對檢方第一次偵訊時,以關係人身份傳喚,卻當庭將他改列被告一事表示不滿,認為有「突襲偵查」的疑慮。馬並一再強調自己的清白,且對他有利的證據,無奈檢方都不採信。

馬英九的律師陳明認為,證人要陳述個人的意見,應符合其個人經驗,但市府公務員作證時,檢方都給予假設性的前提,例如檢方會問證人,「如特別費用完,該怎麼辦」,或「如馬英九沒還特別費,又該如何」,都有先入為主的前提。

陳明進一步指出,對於特別費的終極解釋權限,應在法院,證人從未碰過這些法律爭議,因此證人對特別費性質的認定,當然是個人意見;至於檢方所提行政院、財政部等機關認定特別費是公費的函文,陳明表示應不具證據能力。

此外,前台北市長室秘書餘文,因涉嫌詐領特別費,被檢方依偽造文書和貪汙罪嫌起訴,合議庭昨下午二度開庭,餘文的律師聲請交付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和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檢調所做的錄音筆錄光碟,合議庭當場裁準,並定下周一勘驗餘文涉案的所有發票和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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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馬數度改筆錄 何來誘導

〔記者楊國文、林俊宏/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昨對馬英九指他有「誘導式訊問」一事,表示尊重馬的答辯權,但他強調,都是就特別費有無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訊問,結束後,馬還花了逾一個半小時檢查筆錄內容,「筆錄一改再改」,才認同簽字,全程有錄音錄影為證,馬的說詞不實。

有意角逐大位者 怎會輕易被誘導

北檢公訴團隊也聲援侯,表示連馬的律師都同意筆錄具有證據能力,馬卻仍在法庭外提到被突襲,有本事的話就進法庭講,不要在外放話。檢方強調,隻有在法庭交互詰問時才有誘導訊問可能,侯的傳訊及偵查過程一切合法,並無誘導或突襲爭議。

侯寬仁說,馬曾任法務部長,是他的老長官,還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應該對法律事務相當熟稔,尤其是有意角逐國家領導人大位,怎麼可能這麼容易被人誘導?怎能無中生有呢?

他嚴詞否認誘導式訊問,指去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馬英九到案後,訊問到快十二時結束,馬要求看筆錄內容,一直看到超過下午一時三十分才在筆錄上簽字,期間,筆錄就改了二、三次才完成,侯反問:若馬不同意,會在筆錄上簽字嗎?

以關係人傳喚 馬即「潛在性被告」

另對馬陣營質疑有「突襲偵查」的疑慮,侯表示,刑訴法隻有證人和被告,因還未正式分案,故以關係人身分傳喚馬,亦即「潛在性被告」身分,陳水扁總統因國務機要費被以關係人傳喚也是如此。

侯也說,當時傳喚馬是與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聯繫,並告知馬可以委任律師,但因陳清秀未向法院登錄執業律師才無法在場替馬辯護,而馬到場時,還宣讀他可委請律師、保持緘默等四項權利,馬回答暫時不需要,程序一切合法。

而偵訊時,侯問馬,以您個人認知,特別費的性質是屬於公款還是私款?馬雖未直接說出答案,但以迂迴方式表示,特別費需用在公務公益及招待餽贈,並非個人薪資的一部分。

因此,公訴團隊與侯寬仁看法一致,均認為根據馬英九第一次的回答可知,特別費屬於公款;同時再提出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廿五日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質詢新證據,由前立委彭百顯質詢提到,首長特別費有「編列於法無據」、「支出漫無標準」及「運用黑箱作業」三大弊端,檢方認為,馬當時擔任陸委會副主委,隔年還出任法務部長,對特別費是公款及用途不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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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打誘導牌 馬營口徑不一露馬腳

記者劉誌原/特稿

馬英九昨主打「誘導訊問牌」,主張第一次遭檢方偵訊是誘導訊問,目的隻有一個,就是強調「特別費是公款」不是馬的認知,若法官認定此觀點,馬即無「犯意」,當然不構成貪汙。

但馬營陣腳卻有點亂,針對馬第一次遭檢方偵訊的說法是否有「證據能力」,庭內外有不同說法。

庭內,馬律師團認為,雖是誘導訊問,但說法禁得起考驗,同意所謂「誘導訊問」下的筆錄,可以拿來當證據;但庭外,當初陪馬應訊的前北市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則認為,那次應訊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偵查,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昨天馬英九庭內的誘導訊問說,輔以庭外陳清秀多次強調,馬從未說特別費是公款,隻是說明特別費應使用在交際應酬、犒賞等等用途上,用意即是要說明,第一次講的不見得是真的。

馬陣營主打「誘導訊問牌」,訴訟策略已浮現,但在庭內、庭外對於同一件事,卻有不同的說法,在「案重初供」原則下,說法若前後不一,法官多半會採信被告在首次應訊最無防備下的說詞,如此,馬英九恐難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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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團隊:誘導訊問 刑訴法未禁止

〔記者胡守得、項程鎮/台北報導〕馬英九口出被檢察官誘導訊問,律師群隨後順勢主張這些偵訊供述沒有證明力,引發法庭論辯,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則回以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不可以,並對辯方援引南檢特別費案護身,認與本案無關,表明不受該案拘束立場。

檢、辯昨攻防要點著重起訴、非公訴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明能力,雙方對互提人事物等證據的證據能力多無爭執,但是否有法律上的證明能力,則有激烈攻防。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對辯方反撲證詞證明力,回防指出,偵查中並沒有交互詰問限製,刑訴法也未規定偵訊不可誘導訊問,況且證人回答的個人意見,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刑訴法第一百六十條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證詞自有其證據能力。

參與馬案偵辦的公訴檢察官周士榆緊跟著「作證」表示,證人偵訊中隻要回答不知道,筆錄即如是記載,不會強迫證人陳述;證人雖大都為基層公務員,但因為實際經辦業務者,負有審核的標準,偵訊中所回答的話,是依其個人實際經驗陳述,並非假設性。

侯少卿並逐頁反擊辯方提出的答辯狀,直指援引的兩個最高法院判決沒有拘束力,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一號提及的特別費意涵,因該解釋並非討論特別費的性質,與本案沒有關連性。

尤其對辯方引用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不起訴為論據,侯少卿明確表示兩者沒有關連,不受個案拘束立場,並指許案除獲不起訴尚未確定外,起訴部分也尚未判決確定,完全反駁辯方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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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襲性偵訊 通常不影響證據能力

記者項程鎮/特稿

馬英九昨步出法庭後,指其特別費案有突襲性偵訊問題,引起法界注意。事實上,突襲性偵訊在訴訟實務上,並不是新聞,國務費案的辯護律師李勝琛等人,也曾指查黑中心當初偵辦時,有類似訊問手法。

對突襲性偵訊是否會影響證據能力的認定,法界認為,最高法院對此通常不會採取嚴格證據主義,也就是大都會尊重檢方所做偵訊筆錄,不會貿然據以認定缺乏證據能力。

法界人士進一步指出,檢方偵查過程中,所能取得證據的環境因素隨時都在變化,因此法官麵對類似爭議,都會在違法性疑義和公共利益間,進行權衡考量。

法界人士表示,突襲性偵訊對民眾權益影響最大之處,是在應告知事項的差別,如偵訊對象是被告,檢方應告知可行使緘默權,且可選任辯護人,但如僅為證人,證人因身分、業務或利害關係,依法具有拒絕證言權;因此,民眾依何身分被檢方傳訊,對其法律權益影響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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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綠委 遭藍營民眾謾罵

〔記者劉誌原、胡守得、項程鎮/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昨開庭,藍、綠立委多人均前往旁聽,對馬表示第一次偵訊時,遭檢察官侯寬仁誘導式訊問,立委王幸男說,馬是哈佛大學畢業,有一定法律素養,這樣翻供很不道德。

昨天庭訊圍繞嚴謹的證據能力、證明能力打轉,馬說的少、看律師的次數多,聽的時間更長,一小時半下來,神情從開始的一臉嚴肅更多了疲態。

不過,馬在中場休息前往休息室時,為其開門的法警說了句「加油」,馬聞聲立刻回頭,稍顯疲累的臉也終於綻露歡顏。

此外,昨旁聽民眾也不多,連同記者,隻約坐滿旁聽席的一半。倒是場外仍聚集了藍營支持者,馬到達、離開法院時,均與支持者揮手致意。而旁聽的綠委要離去時,則有部分民眾謾罵,均遭警方製止,未造成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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