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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中國歸屬問題再探

(2008-01-05 16:47:05) 下一個
1943年, 美英中發表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規定戰後日本必須將其侵占的台灣,澎湖等島嶼歸還中國。
1945年, 玻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發布, 強調開羅宣言必須得到貫徹和執行。
1945年日本戰敗後, 履行開羅宣言, 台灣終於回到祖國懷抱。

1952年, 美國為豁免日本二戰賠償問題, 拉攏48個國家, 簽署舊金山和約 (SFPT,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其中,就台灣問題, 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 由於當時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 Republic of China)還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都沒有參加這次會議, 因此日本需要選邊。

日本的內閣其實想和當時已經徹底占據中國大陸的中共政府談, 但由於冷戰需要,對共產主義的本能敵對及韓戰等原因, 美國屬意民國政府。 美國給予日本政府巨大壓力, 不允許日本政府以拖延戰術推後問題。由於SFPT是旨在免除日本賠償債務, 日本麵對美國壓力, 已別無選擇。

1952年, 日本與台灣民國政府簽署《台北和約》,明確就台灣的所有賠償問題, 在日本與民國政府間協商解決。 這一和約和SFPT成為台獨勢力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

然而很不幸的是, 60年代末, 70年代初, 隨著美國在東南亞勢力的衰微, 中國的地位提升, 1972年, 日本與中國建交, 發布了《中日聯合聲明》(the China-Japan Joint Statement), 日本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並強調嚴格遵守開羅宣言的規定。 同時, 日本宣布《台北和約》無效。至此, SFPT和the China-Japan Joint Statement明確日本放棄台灣所有權利並且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1979年, 在《中美建交公報》裏美國認知(acknowledge)“台灣海峽兩岸中國都認為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至此, 中美日就台灣問題的歸屬, 在國際法上已全部解決。台灣屬於中國領土在國際法上已無可辯駁。

最後要說明的是, 從舊金山和約的簽署, 我們不難看出, 弱國無外交, 台灣歸屬問題的解決, 取決於中國的發展和實力。 現階段, 任何企圖將台灣脫離出中國的企圖, 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做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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