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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科學, 當災病來臨時, 宗教隻會舉起屠刀, 濫殺無辜

(2006-12-13 03:47:41)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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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長的曆史中,人類都不斷在尋求解釋現象,尋求真理的方法,對於人為何會犯罪?人為何會死?為何會有災難?等等的問題,人類一直在尋求解釋。

基本上人類對於現象的解釋有兩種說法,一種我們稱為自然學說(naturalistic),所謂自然學說乃是用今日世界的事與物,用這個世界可以看得到的東西來解釋現象。

另一種則稱為魔鬼說(demonological),而魔鬼說則認為,人類世界的各種現象皆為其他世界的權力或者是神靈(other world power or spirit)所造成,並不是個人可以控製或選擇的。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至西元十五世紀,西方進入所謂的中古世紀(MiddleAges),在這長達千年的黑暗時期,人民十分迷信,而天主教神學是當時唯一的意識形態,因此魔鬼說的思想大行其道,認為世間萬物為神所創,而每當發生災禍時,便認為是邪惡力量在作祟;人們會違反社會規範或宗教,也被認為是因被邪魔附身或者本身即為巫師。

這樣的思想一直延續到十七世紀,在十七世紀之前,有數十萬計的人,被指為「異端」、「巫師」而慘死在火刑或其他酷刑之下。其中最為著名的便是發生在十五世紀末至十七世紀的「獵巫運動」,在那段日子中歐洲各地火光熊熊,不論是宗教或世俗司法機關,皆大力緝捕所謂的「巫師」、「女巫」。

當時的宗教或世俗司法機關用著不合理的秘密審訊、證據法則配合嚴刑峻罰,輕易的入人於罪,在這恐怖的運動中尤以女性為最大的受害者,幾千名無辜的女性被判定為「女巫」而處以火刑。

此數據將就「獵巫運動」之曆史背景、以及審訊、處罰的內容作一粗略的介紹,讓大大們對那段黑暗的曆史有所認識,並且探討何以女性是「獵巫運動」中主要的受害者。


「獵巫運動」的曆史背景

雖然自羅馬時代起,天主教會便不斷的對所謂的「異端邪教」進行鎮壓,但為何在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的歐洲社會中會由上至下各階層且不論世俗政權或教會,皆瘋狂的相信有施行巫術,以害人為樂的巫師、女巫存在,並進而展開大規模「獵巫運動」,仍有其曆史背景及一定原因存在。

有不少的人主張「獵巫運動」與西方中世紀末期社會體製的崩潰,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變有關,但事實為何?已不可考證。

首先,從中世紀末期開始,歐洲出現接二連三的災亂:如基督教會發生「巴比倫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會大分裂」(The GreatSchism,1378-1417),使教會領導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則戰火荼毒歐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紀初的農作歉收、大饑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歐洲經常處於動蕩不安的狀態。

而這樣的不穩定一直延續著,宗教戰爭(1562-1598)、三十年戰爭(1618-1648)等兵災仍不斷發生、耕種欠收與瘟疫及動物流行病在十六、十七世紀也層出不窮,使歐洲經濟狀況每況愈下,社會秩序愈加敗壞,大大動搖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中世紀體製崩潰,混亂四起,立基於中古封建製度及莊園經濟的人際關係網絡也產生巨變,「相互依賴社會」變成「自私自利的社會」;在人際關係緊張的悲苦歲月,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認定社會亂象與魔鬼(撒旦)及其同路人--巫師或是女巫有關。

因此一遇有災變或意外,就用莫須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師,並以巫師事件解釋社會上為何會發生許多不幸,其次,也有學者主張,「獵巫運動」與近代初期西方社會的宗教信仰改變有關。

一五一七年歐洲「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後,因為天主教(Catholics)與基督新教(Protestants)雙方對抗激烈,加上俗世政權也卷入這場宗教戰爭之中,於是社會控製比過去更形嚴密,個人在信仰上乃被迫必須選擇一個立場。

隻能選擇天主教或是基督新教,其中毫無「宗教寬容」(toleration)可言,因此,經常發生由於宗教見解與所屬教會立場不同而喪命的民眾。

由於前述的曆史背景,追捕巫師,尤其是女巫的社會因素已然齊全,在1480到1520 年間和1580 至1670 年間便發生了兩次大規模的「巫師追獵」運動。

第一次「獵巫運動」

在1480 到1520 年間發生第一次大規模的「獵巫運動」,當時是由「宗教裁判所」負責追拿巫師、女巫;而吹響獵巫號角的,則始於1484 年教皇英諾森八世所發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最高的希望)諭令,這道諭令可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巫師、女巫追緝令,會發布這道諭令是因為兩名宗教裁判官在日爾曼地區進行追捕異端份子的工作時,發現有巫術的問題,而當地官員卻不配合追捕,於是教庭為了鎮壓巫術,便下達這緝巫諭令,大幅度的擴大了追捕巫師的宗教裁判官的權限。

除此之外,1487 年時兩名宗教裁判官英斯蒂道裏和斯伯倫吉合著了<女巫之錘>,這本對迫害巫師及女巫貢獻巨大的巨著。

此書乃針對宗教裁判官所寫,教導其如何偵查女巫的罪行,同時提供鎮壓巫術的理由,書中表示女巫分為兩類,一類隻為人卜卦、解難其罪較輕;另一類則背棄天主,侍奉魔鬼,不但危害人類,還建立了魔鬼的事業,犯了嚴重的宗教罪,此和信仰「不純者」乃糊裏糊塗犯了罪不同,對這些女巫不需寬待,可判處火刑,若其有懺悔之意,則法庭可較為寬厚處理,先絞死或吊死女巫,再施以火刑。

書中還描述背棄天主的女巫,往往三更半夜,全身塗抹特製油膏,赤身裸體騎著巫使到特定的地方參加聚會。


第二次「獵巫運動」

1580 至1670 年間鎮壓巫術達到高潮,掀起了規模最大一次的「獵巫運動」。

此時追捕活動漸由「世俗法庭」接手,鎮壓更為嚴厲,被迫害之人較前一波更多。在當時的法蘭西王國、日爾曼帝國南部是追獵行動最猛烈的地方,舉例來說:

僅1575 至1590 年間,當時法國洛林省之宗教法庭庭長雷米即燒死了900多名巫師。

同時各王國的法官、學者等精英份子也爭相發表有關魔鬼學的論文,替追捕女巫行動提供「學術根據」,例如:當代有名的政治理論家、人文主義者 博丹(Jean Bodin),於1580 年出版<巫師的魔鬼術>一書,為他帶來更大的聲望,洛林省的雷米庭長也於1595 年出版<魔鬼>一書、法國東部西班牙領地弗朗什-孔泰的法官博蓋在1603 年出版<巫師惡言錄>皆為當時的熱門書籍。

無情的司法機器

一、 宗教裁判所與世俗法庭

宗教裁判所又稱異端裁判所,顧名思義,其設立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製裁「異端邪說」。

而其設立過程可追溯至1216 年,教皇洪諾留三世建立了一個直接聽命於教廷、專追究異端的新僧團——號稱「真正信仰的警犬」的多明我會,之後在1233 年,教皇格裏戈利九世下令由多明我會修士擔任各教區原來由主教充當的宗教裁判員角色,授予他們「由法庭追糾」異端的全權。

至此,宗教裁判所已經基本形成,至1252 年,英諾森四世發出〈論連根拔除〉的訓諭,規定在各教區設立清算異端的專門委員會,委以逮捕、審問、懲罰異端並沒收其財產的責任,從組織上正式批準了建立宗教裁判所,因此十三世紀下半葉起,西歐各國普遍建立起了宗教裁判所。

然而我們必須認清一點,並非所有宗教裁判所皆參與鎮壓巫術而發起大規模「獵巫運動」,例如:最為惡名昭彰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三百五十年間懲罰了三十四萬人,其中有三萬二千人被活活燒死,然而其打擊的主要目標是猶太教和穆斯林。也就是說宗教法庭其主要任務是在打擊「異端邪教」

例如:多那圖斯派、阿利安派、一性派、韋爾多派、阿爾比派、回教徒等異教徒,隻是在十五世紀末到十六世紀初,某些地區之宗教法庭也對所謂的施詛咒術、崇拜魔鬼的巫師、女巫進行追捕。

到了十六世紀後,追捕女巫的工作乃由國王與諸侯的世俗法庭接手,由於在歐洲封建製度下,司法權力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性,因此賦予諸侯宣布死刑的權利。在世俗法庭接手後,鎮壓更是毫不留情。

二、 審判巫案的訴訟程序—「調查訴訟」

宗教裁判所與世俗法庭在審判巫案時所采用的是所謂「調查訴訟」(inquistion,『在拉丁語源中有調查的意思』)的程序,此種「調查訴訟」程序乃是由宗教裁判所在與異端對抗長達三世紀的經驗中累積經驗而成。

三、 殘酷的刑求與奇特異常的「女巫判斷準則」

不論是宗教法庭或世俗法庭,為了使女巫自白認罪,通常會采用刑求的方式,同時當時法庭還有一套奇特的「女巫判斷準則」,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為女巫。

「刑求之方法」當法官用一般的審訊方法,沒辦法得到「女巫」的供詞時,便會開始使用刑求,刑求的種類非常多種,有心理上的威嚇、也有肉體上的折磨。

心理上的威嚇,例如:法庭可將審訊室旁的刑求間的門打開,使犯人看到各式各樣的刑具而心生恐懼;亦可將審訊室旁的刑求間的門關上,安排仆役在內佯裝受到刑求,發出痛苦淒厲的哀嚎,使犯人因害怕自己亦受苦刑而招認。

而肉體折磨的刑求方式更是花樣百出,可依據時間、地點而有所不同,例如:鞭刑、斷糧斷水、用刑架拉扯被告四肢、用火燒腳、針刺指甲、「夾棍」--把木棍貼在小腿上,用繩子綁住再釘進楔子、「水刑」--將被告的雙手雙腳串著釘在牆上的鐵環裏,身子架著一個木架,接著灌九公升的水,若還不招再灌九公升半的水,或者是命令嫌犯在滿布尖石及銳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等等...

經過一次的酷刑後,至少要隔一天才會進行第二次刑求,這並非要讓犯人有喘息的機會,而是要讓犯人能有時間細細回想上刑的痛苦和恐懼。且為了表示供詞乃正確的,在逼供中得到的證詞,一般還要在不施刑的情況下再重複一遍,通常是在施刑後的第二天對供。

p.s 如果犯人翻供,就得再行審問,也代表刑求將再次加之於犯人之身。


正義的覺醒!「獵巫運動」的終止

如前所述,十六世紀時正是鎮壓女巫最劇之時,法官和知識菁英皆承認魔鬼巫術是有罪的。

然而仍有部分有良知的教會牧師、法官、醫師或知識份子,對於巫案的審判發出不平之鳴,甚至對於魔鬼觀念提出不同看法,雖然這些聲音起初並未得到重視,甚至有些人還因其為女巫抱屈而被指為撒旦的同路人,白白葬送性命,不過正義終究會覺醒,此種反對迫害女巫的思想漸漸為人所接受,到了十八世紀,理性終於戰勝迷信而深植人心。

覺醒與反思

在十六世紀對這種瘋狂「獵巫運動」提出批判的先驅者是當時擔任貴族私人醫生的維爾(Jean Wier)大夫,其於西元1563 年在巴爾出版一篇<魔怪的幻想、咒語和毒藥>的論文,內容大意為其不否認撒旦的存在、亦不否認「真正」巫師的存在,但是其認為絕大部分被審判為女巫之人,不過是病態的普通人罷了,他們需要的是藥物治療,然而在十六世紀這樣的聲音是得不到什麽響應的。

此外於日耳曼帝國特裏爾城大學擔任教授的勞斯神父(Fr. Loos),亦曾著書立說,反對捉拿、迫害女巫運動,但卻因宗教裁判所與教會高級神職的幹預,其於1592 年被迫表示反悔,收回自己所發表的見解,不過其勇氣仍值得敬佩。

到了十七世紀,出現了反對鎮壓巫術的權威人士,德國耶穌會的教士史派神父(Fr. Spee),其常藉機為女巫平反,例如:某天符茲堡(Wurzburg)教區主教與史派神父談話,問他年僅三十,為何頭發已變白?他便半開玩笑地回答:「由於我把無數的女巫送上火刑台,所以她們便找我報複,我雖僅近中年,而使我的頭發已變白,因為她們都是無辜的呀!」。

其於一六三一年出版用拉丁文撰寫的<論審案的謹慎性或對女巫的起訴>一書,此書力攻女巫存在之說且痛批用酷刑逼供之不當,得到廣大的回響,其謂:女巫難道真有超自然能力,能騰雲駕霧,呼風喚雨或危害別人的身體嗎?根本沒這回事,這全是一般老百姓,特別是鄉下人及法庭內「劊子手們」病態的產物,事實上他們竭力所指的「女巫」根本不可能是『女巫』。

此書不久更譯成法文,於歐洲廣泛流傳,而在這覺醒的過程中,更有不少正義之士因而犧牲,例如:三位頗知名的耶穌會神父,高弗裏迪(Fr. Gaufridi)、格朗迪埃(Fr. Grandier)和布列(Fr.Boulle),多有仗義執言,不懼得罪權貴為無辜的村婦伸冤。

結果翻案的時機尚未成熟,在反女巫運動方興未艾,法國正大力捉拿她們之際,這三位開明的神職反被裁判所誣為撒旦的同黨,附有魔鬼,故意擾亂視聽,便不管青紅皂白判了他們通魔鬼的罪名,被囚、審訊,最後如女巫一般的被火焚死。法國還有一位聞名的規布神父(Abbot Guibourg),也因同樣的動機被判刑、火焚。

不過也因為他們的犧牲,使得大眾輿論對女巫、巫術是否存在更加質疑,同時也促使教庭及司法當局對於殘酷的審判過程產生反省。

「獵巫運動」的終止

在1657 年,教皇亞曆山大七世,公開叮囑法官在給巫案量刑時,千萬不得大意,而嘉布遣會(capucin)的多頓神父,於1671 年再法國出版了第一部駁斥巫術有罪的重要著作<魔法師和巫術問題-文人不信和愚民輕信>,這部劃時代的著作給法國司法人員的思想帶來了一個轉捩點。

王國各省的最高法院麵對巫案的審理也變得開明,他們聲明不服下級判決者可以上訴的立場(尤其在死刑判決中,這種上訴權乃自然生效的),並且將一些不遵守上訴製度且在下達死刑判決後,立即燒死女巫的下級法院法官處決,以敬效由。

同時配合著司法的改革,獵巫運動漸漸被製止,到了1682 年,法王路易十四發布諭令,規定隻有在提出物證-如使用毒藥等情況,才有權追捕巫師、魔法師,不能僅憑謠傳或密告揭發就立案傳訊,雖然這道諭令並不否認巫術的存在,然而,要求法官著重蒐集物證,實際上便等於否定了魔鬼案件成立的可能性。

進入十八世紀後,隨著自然科學的進展、理性主義的昂揚,以及啟蒙時期哲學的傳播,巫術害人的想法成為了庸俗的迷信、愚昧的幻想,自此「獵巫運動」終告結束,而成為曆史上血腥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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