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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案-判決前的預言

(2007-12-29 09:46:36) 下一個
馬英九案-判決前的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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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人絕對不會「放下屠刀」...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宣判之前,謠言滿天飛,「罪」或「無罪」不但成了街頭巷尾的話題,更成了民進黨和國民黨大選的前哨戰。

28日獲判無罪後,馬英九特別費案依然是街頭巷尾的話題,但是對民進黨和國民黨而言,則成了下一步攻防戰的參考。

首先,我要恭喜馬英九,無罪之宣判終於讓你拋開幾個月來的沉重負擔。不過我也要提醒你∶更凶險、更嚴酷的戰爭正在等著你,因為敵人絕對不會「放下屠刀」!

從你的反應裏(見這兩篇報導∶〈馬英九∶選舉路將更加「凶險」注意自身安全〉、〈山高難遮日~馬英九∶心情平靜,但不能鬆懈!〉),我看到了你對自己的處境有所認識,所以在此我就不再多說了。

今天我要談的是一篇於12月23日登載在美國〈世界日報.世界周刊〉的評論,標題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不會宣判有罪〉,作者是劉天。我讀了這篇評論後,對作者的真知卓見,感到無比的佩服,劉天不愧是「預言成真」的先知。

在這篇評論裏,作者沒有從「政黨利益」和「特別費合法性」的角度去分析,而是從〈社會安定、信賴保護、司法不應阻斷政治運作、趨利避害〉四個原則去考量。

在這四個原則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是「社會安定」。因為如果法官以民進黨的「政黨利益」做為審判的依據,不但是一條死路,更會造成危及社會安定的的暴動!所以即使民進黨用行政力量去恐嚇法官,法官也會好好考慮「顛倒是非」、判「馬英九有罪」的「後果」!

如果從「特別費合法性」去判馬英九有罪,隻有一個可能性∶司法部是「民進黨」開的。因為特別費本身具有「補貼」之性質,一旦「合法」使用特別費被判「有罪」的話,那麽陳水扁、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吳淑珍、馬永承早就應該關起來了,台灣6000多名高官首長也要關起來。還有,陳水扁的兩個孩子也要關起來,因為陳致中/陳幸妤和吳淑珍(包括孫子)一樣,從外界獲得了不少非法的贈品、贈金。(陳致中/陳幸妤,你們就別否認了,誠實是最好的庇護。我估計你們從非法途徑獲取的贈金/贈品,不會少於一億台幣。至於趙親家的罪行,我就不用再提啦!)

還有,我要提醒平日喜歡「顛倒是非、定人罪」、「唯恐天下不亂」的政治惡棍(王世堅、謝誌偉、莊國榮、卓榮泰、謝欣霓、管碧玲、陳瑩┅┅),你們最好小心,別學陳水扁那一套「騙子哲學」,也別被自己的「政治利益」衝昏了頭、蒙蔽了良心,因為下一個被判罪的人可能就是你們,到時悔之晚矣!(記住「多行不義,必自斃」的曆史箴言。)

下麵就是這篇「預言」,請大家好好欣賞作者的真知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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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不會宣判有罪 劉天 2007-12-23
世界日報.世界周刊

台灣股市近日一連下挫,政治上的幹擾很多。陳水扁總統考慮戒嚴、延後選舉等說法傳出,造成人心不安之外,連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所涉特別費案於28日宣判,「陰謀論」也甚囂塵上,謂將宣判有罪定讞,一舉讓馬英九出局、國民黨不戰而敗雲雲,成為股市動蕩的因素。然而,可以樂觀期待,馬英九應會從特別費案中脫困,不但重還清白,而且振奮選情。

如果設身處地,從主審法官的思維,論法理談利害,都有不能、不會判馬英九特別費案有罪的理由。

一、安定原則。法律有先天保守性,目的在保障社會安全、國家整體利益。任何足以造成國家動蕩、社會不寧的判決,與法律的原旨不符,都為司法人戒慎避免。換言之,如因追求一人的正義,足以使百萬人計的福祉受損時,成熟的法官都要考量再三,務使損害減至最低。法律的目的,不在製造動亂,而在呈現正義,非僅個人尤為整體正義,同時保護無辜者不受判決牽連損害。

這種例子,不勝枚舉。2004年陳水扁當選總統有效,其訴訟判決便可從這個角度索證。最近,高雄市長選舉二審翻盤,陳菊判決當選有效確定,如果考慮高雄市係綠營大本營、「高雄事件」為前車之鑒,複有民進黨「當家鬧事」的前科,則法官的判決雖推翻一審,但維持了社會安定,仍為各方肯定,包括藍軍接受。即以美國為例,甘乃迪總統被刺,華倫大法官的調查報告迄今仍有不服其論斷的各種陰謀說法,包括CIA參與其事等,但如考量整體損害的安定原則,則華倫報告仍被推為定論。

這種情形,尤易發生在控辯皆言之成理時,法官考慮損害比例,基於安定原則,往往「避重就輕」、趨向作衝突麵最小的決定。何況特別費案,當事人素負清譽,其「大水庫」的自辯論據且受其後檢控案引用,而馬案檢察官取證有瑕疵,南北檢起訴論點複不一致,都是馬英九的有利因素,易為法官接受。

二、信賴保護原則。政府首長依法、依規運用特別費,交由會計人員領辦,行之多年,除少數棄領捐出者外,皆循例使用。如於馬案苛細追究,則逾6000名前後任首長皆不能免於究訴。從正麵來說,這些首長若無侵吞的犯意,依法例支用,如竟遭究辦,不啻天降橫禍,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從負麵說,首長特別費如非對個人的「補貼」,而采嚴格的「公帑論」,則首長集體涉案的「曆史共業」,也應循法例脫釋,而非耗盡司法資源、舍奸佞不治罪而錯用於窮究首長。依上述安定原則,窮究所有首長將使政壇不安,而先後起訴、論斷不一,更滋生弊端,易遭評為政治工具打擊異己,反失司法正義。

三、司法不應阻斷政治運作。對於正在進行的總統大選,馬案若判有罪,使藍軍退選,不啻剝奪人民選舉權利,透過司法而非選票,將候選人拉下馬來。則所謂的司法正義,形同幹預政治,使社會立生嘩變,也不符前述安定原則。而法官的判決,必須極強而有力地駁倒一審法官、南檢的論點,同時須為社會各界認可。基於馬英九形象、運用特別費的帳目、檢方瑕疵等,實未授予二審法官能夠義正詞嚴將馬定罪的論據。罪疑唯輕,何況清白?即若公婆各說有理,法官判決也自須朝衝突麵小的一方定判。

進一步說,一審判馬英九無罪,綠營因「四大天王」等首長同時涉案,而並無激越反彈,因此二審續判馬英九無罪,既有前審可循,自較平穩安全。若法官非此之圖,藍軍及支持者頓失所寄,必然激烈反彈,引起政治嘩變、社會動蕩、國家危殆,豈是法官所應為?退一步說,馬英九有罪與否,交付選舉由人民審判,也比法官憑單薄己意自斷,要更有說服力。

四、趨利避害的考慮。二審一旦逕判馬英九有罪,藍軍激憤,實不能保證法院、法官能免於民情衝擊。當前台灣政治激化,走偏鋒的極端分子日多,連陳水扁都遭恐嚇,但元首有特勤單位全程保護人身、住居、旅行及家人安全;而阻斷大選的判案法官則無此長期保護;試問,馬案法官有無寧毀家犯難而必欲實踐司法正義的案情需要?法官應知社會平議,其實心中有數。何況陳水扁已矣,失政敗德,下台不遠,民進黨若敗選也不複掌控國政;於是,釋馬正符合人民喁望,在法官生涯中,抗權勢、順民情、還清白、為國家帶來轉機,利多害少,要順水行舟或逆勢而為,該如何判,已不言自明。退一步說,對法官的理性樂觀期待若竟落空,則台灣還有什麽可憑依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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