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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部:華人入籍後回國新簽證類型 探親投靠贍養寄養 可2年(ZT)

(2010-05-21 09:56:33) 下一個
入籍後回國新簽證類型 探親投靠贍養寄養 可2年(ZT)


近年來,中國公民的外籍近親屬來華探親,投靠、贍養中國境內直係親屬,以及外籍華人、華僑將外籍子女寄養在中國境內等情況日漸增多。按照現行規定,上述人員中大部分人員可以申請探親類簽證在華停留,簽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到期前可以申請延期。結合工作實際,考慮到上述人員在華停留的實際需求,公安部決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對其中需在華停留6個月以上、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簽發相應有效期限的居留許可。

一、中國公民和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對中國公民和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常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探親”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對其中已滿60周歲或未滿18周歲的人員,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探親”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上述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時,外籍配偶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父母須提供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外籍子女須提供出生證明或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一)探望中國內地居民,還須提供中國內地居民的居民身份證、常住戶籍證明或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二)探望在中國內地常住的華僑,還須提供華僑的中國護照、國外定居證明及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三)探望在中國內地常住的港澳居民,還須提供港澳居民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四)探望在中國大陸常住的台灣居民,還須提供台灣居民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及在中國大陸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五)探望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還須提供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及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二、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係親屬、投靠境內直係親屬的外國人及其外籍配偶

對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係親屬、投靠境內直係親屬的外國人及其外籍配偶,被投靠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常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投靠”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上述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時,應提供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投靠人在境外無直係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外籍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

(一)投靠中國內地居民,還須提供被投靠人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常住戶籍證明或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二)投靠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還須提供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及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三、年滿60周歲在中國內地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對年滿60周歲在中國內地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購置房產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置房”類或“置房者家屬”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上述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時,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經公證的經濟來源證明或經濟擔保書或經濟自保書。外籍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子女還須提供出生證明或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來中國照顧年滿60周歲、在國內無子女的中國籍父母且已滿18周歲的外籍華人

對來中國照顧年滿60周歲、在國內無子女的中國籍父母且已滿18周歲的外籍華人,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贍養”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上述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時,須提供中國籍父母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常住戶籍證明或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被贍養人國內無子女證明、經公證的經濟來源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

五、外籍華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

對外籍華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國內撫養人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寄養”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上述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時,須提供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複印件或中國籍父母的中國護照及在境外定居證明,經公證的申請人父母的委托書,國內撫養人或監護人的內地居民身分證、常住戶籍證明或在中國內地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及經公證的書麵保證。

上述五種情形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均須提供在華住宿登記證明。已滿18周歲的外國人首次申請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許可,還須提供健康證明。上述所有證明材料中,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並出具加蓋翻譯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譯件。上述人員中,如因婚姻關係、親屬關係、房產關係、外籍子女年滿18周歲等居留事由喪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其再以原居留事由辦理居留許可延期的,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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