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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時捷不得解雇“問題”職工 zt

(2010-02-12 03:42:13) 下一個

保時捷不得解雇“問題”職工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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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職工發表意見是言論自由。



斯圖加特的勞工法庭裁決,保時捷汽車公司解雇一名55歲操作工的決定不合法。勞工法庭並稱此決定是終審裁決。


被保時捷開除的機械工Ulrich S.因為打抱不平而惹惱了公司管理層。


2002年,聯邦總理默克爾訪問保時捷公司,有一名職工乘機將一張紙條塞到默克爾手中,要求默克爾支持立法禁止企業內“打小報告”(Mobbing)現象。


這名職工的行為引起保時捷公司不滿,為此他被迫簽約辭職。操作工Ulrich S.對此趕到不平,發起簽名支持上述職工的行動。他在散發的傳單上表示:我們反對越來越嚴重的剝削,並呼籲動用職工的政治和工會權利。


2002年至2007年,保時捷公司連續四次試圖解除和Ulrich S.的合同,但都未成功。保時捷提出支付解職費的建議,也被他拒絕。由於保時捷拒絕讓其上班,被一家法庭判處支付Ulrich S.七萬五千歐元。而在目前的終審判決之後,保時捷還將不得不補償他約22萬歐元的工資。


斯圖加特的勞工法庭法官表示,Ulrich S.的言論完全受到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的保護,因此保時捷公司將其解雇的決定無效。


法官並認為,Ulrich S.隻是操作機床的普通工人,為此無需保證和雇主間的絕對信任關係。此外,因為他目前已經年屆55歲,受到解雇法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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