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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認為德國解雇法條文有歧視 zt

(2010-01-20 12:37:06) 下一個
歐盟認為德國解雇法條文有歧視
2010-01-19


歐盟高院要求各國法庭按照歐盟法判案。

根據目前的德國解雇法,在計算解雇雇員必須的提前期限時,雇員25歲以前的工齡不被計算在內。


一名從18歲起在某公司工作了10年的女職工,因為其25歲前的工齡不被計算,為此,公司將其工齡算作3年,由此公司隻需提前1個月通知就可將其解雇。而假如將其25歲前的工齡計算在內,公司需要提前4個月才能和她解雇雇傭關係。


這名埃森地區的女職工為此向杜塞爾多夫的勞工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公司在年齡問題上有歧視行為。杜塞爾多夫勞工法院向歐盟最高法院進行谘詢。


歐盟最高法院認為,德國解雇法中的相關條例違反了歐盟禁止年齡歧視的原則,為此德國法庭在判案時,不應引用這個條文。


歐盟最高法院還表示,歐盟法院注意到,德國法庭目前不直接引用歐盟的禁止歧視的法規判案。歐盟最高法院認為,禁止歧視是歐盟法的基本點,因此應該為各國法庭完全承認。在和歐盟法規基本點相抵觸時,各國法庭應該放棄采用本國法律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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