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都搞不懂,法院是怎麽執法的,怎麽還有誠信罪?圖
女白領背叛外籍老男友賠70萬 法官:人還是自重點好 (圖)
新聞來源: 揚子晚報 於December 19, 2009 12:17:16
核心提示:南京一女白領在與大其35歲外籍男友同居後獲得承諾,隻要一直在他身邊,購買的價值170萬別墅會送給她。在該男子出國時,女子賣掉別墅並與他人懷孕,其外籍男友憤而起訴至法院,要求歸還70萬房款。南京法院認定其不誠信,判外籍男友勝訴。
12月19日報道 南京某保健品公司年輕的女主管沈菲傍上了一名“伯伯級”大款老外,成了他的情人。老外買了套價值170萬元的豪宅,用於金屋藏嬌,並承諾沈菲說,房子遲早會送給她,條件是她要一直跟著自己。為此,沈菲熬了4年,最後還是沒忍住,和一個心儀的小夥子好上了,還懷了孕。得知沈菲懷孕後,老外惱羞成怒,將沈菲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購房款。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婚外戀本來就是違反道德的,但是在兩人的經濟交往中沈菲有違誠信原則,判決她歸還這筆錢。
和老外同居又結交新男友
2004年,24歲的沈菲大學畢業了。年輕靚麗的她,在南京一家保健品公司負責銷售。憑借一股子熱情和出眾的能力,沈菲在公司站穩了腳跟,一年後被提拔為銷售部副主管。被冠以“美女主管”的稱呼時,沈菲一點也沒有飄飄然。在她看來,這種靠辛苦賺錢的方式,無法改變命運。她要走捷徑。因為偶然的工作聯係,沈菲認識了一家跨國集團公司的中華區總裁,一個中文名許靖傑的意大利人。這位大她35歲的“伯伯級”人物,開豪車、出入五星級酒店,風度翩翩。這讓沈菲心動不已,那正是她所向往的。許靖傑一人在中國,妻兒都不在身邊。沈菲借工作關係,屢次探望。幾次下來,許靖傑也心領神會,兩人最終跨過道德的門檻,越過了年齡的界限,發生了關係。
“跟著我,不會有結果的,我有妻兒,無法給你未來!”許靖傑不止一次這樣對沈菲說過。但沈菲不為所動,似乎鐵了心一樣跟著他,對他的日常起居照顧得無微不至。許靖傑也因她的細心嗬護,深深感動。
2006年4月的一天,許靖傑開車帶著沈菲出門。“我要給你一個驚喜!”接著,沈菲被帶到了位於鼓樓區龍江一高檔小區。原來,許靖傑剛剛花了170萬元買了一棟近200平方米的豪宅。“現在,房子的產權人還是我。”許靖傑深情地對沈菲說:“但房子隻給你一個人住,而且你隻要一直跟著我,最後這套房子的主人就是你。”沈菲被許靖傑的出手大方驚呆了,感動、竊喜、滿足,她一下子蜷縮在許靖傑懷裏,抽泣起來。房子拿到手,兩人便開始同居。
2007年初,就在買房不到一年的時間,許靖傑因工作關係調往東南亞。此後,他每年隻有一周的時間回來看沈菲。大多數時間,沈菲隻能獨守空房。但失之東隅收之桑榆。許靖傑出國沒多久,沈菲就因業務上的順風順水,被提拔為部門經理。更重要的是,她結交了一位年紀相仿的男友。她打算找個機會,和許靖傑說拜拜,但她不打算就這樣便宜了許靖傑。
老外打官司討70萬房款
“房子是商住樓,居住生活都不方便,換個房子好不?”2008年底,許靖傑在沈菲的要求下,賣掉了龍江的房子。這套房2006年時就值170多萬元,按理說此時至少要賣300萬元。但不知什麽原因,沈菲賣出去仍是170多萬元。作為一個老外,許靖傑對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不了解,對此沒表示任何懷疑,還從這筆錢中拿出了70萬元給沈菲,讓她再買一套房子。但沈菲並沒有買房子,繼續和新認識的男友保持親密關係,並懷上了對方的孩子。許靖傑今年初回中國後,發現了這個讓他十分惱怒的事實,接著和沈菲發生了爭吵。今年4月,沈菲提出和老外情人分手,1個月後和男友領了結婚證。
今年8月,許靖傑將沈菲告到法院,要求她返還70萬元購房款。法庭上,沈菲承認,許靖傑的確委托自己出售房屋,雙方也協商一致準備另購房屋居住。但許靖傑以前承諾,不管雙方什麽時候分手,龍江的房子都將作為對她的補償。因為自己感覺居住不方便,才賣房換新房,許靖傑也表示同意,並且承諾賣房款全部給自己,其中70萬元作為她的“青春補償費”,100萬元另購房居住。後來,因為金融危機,她才將100萬元借給了許靖傑。許靖傑現在起訴自己,不是因為想要這筆錢,而是想讓自己再回到他身邊。
法院認為,沈菲的說法缺乏證據。她在與許靖傑交往中,和他人交往並懷孕,且沒有將情感的變化如實告訴許靖傑,收到許靖傑70萬元後即提出分手,有違誠信原則。近日,法院判決沈菲償還許靖傑70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萬餘元。 本報記者 羅雙江
法官點評
人還是自重一點好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中國人和老外發生戀情,早已不是什麽新鮮事。但是,這種戀情,應該建立在雙方的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而不是出於諸如利益的種種原因。在此案中,基於雙方都認可的將房子作為最終補償的事實,可以看出,他們之間所謂的感情,是摻雜了濃厚的現實利益因素的。許靖傑作為有家室的人,在中國工作期間和沈菲同居,已經違反了婚姻中最基本的忠於配偶的原則,沈菲雖然沒有配偶,但她在明知許靖傑家庭狀況的情況下,執意和對方同居,也是有違基本道德原則的。
其實,許靖傑和沈菲之間的這種關係,本來就無所謂誠信可言,雙方都不是抱著廝守終生的誠意和對方在一起的。而之所以認為沈菲有違誠信原則,是基於雙方都承認的事實:雙方分手後,房子才作為補償。在這種缺乏書麵證據的口頭約定中,隻能看誰的陳述更符合情理。因為許靖傑長期在國外生活,回中國時間較少,且當時雙方仍保持親密男女關係,所以許靖傑將賣房款交給沈菲保管、委托買房屬情理之中,而沈菲卻沒有將自己感情的變化及時告知許靖傑,且一拿到錢就提出分手,其利益訴求的用意十分明顯,應不予支持。這樣判決,也是要對那些試圖通過傍老外“發大財”的人進行規勸,人,還是要自重自愛一些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