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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內政和體育部關於“China einschl. Tibet”來信的答複zt

(2009-03-04 23:35:01) 下一個
柏林內政和體育部關於“China einschl. Tibet”來信的答複
李登




去年12月11日,我給柏林內政和體育部去了一封電子郵件,申請查閱“中國包括西藏”這種對中國人國籍表述方式的法律依據,今天(2009年1月20日)收到了它們的答複。



柏林內政和體育部
Klosterstraße 47
10179 Berlin



尊敬的李登先生:

由於柏林內政和體育部負責登記事務方麵的法律原則問題,所以您2008年12月11日關於使用“China einschl.Tibet”這個名稱來進行登記注冊之問題的電子郵件根據管轄分工轉到了我處。至於涉及其它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比如您所提到的大學統計報表,請向“教育、科學和研究部 ( Beuthstr. 6-8, 10117 Berlin, Tel: 9026-7 ) ”反映。

對您根據柏林信息自由法第13條提出的檔案查閱申請很遺憾我們不能滿足,因為在內政和體育部的文檔庫中並沒有收入相關的原則文件。但是我非常樂意為您介紹一下與此相關的重要法規和進一步的資料:

1985年2月26日頒布的柏林登記法(發表在柏林法律法規公報第507頁,最近一次在2006年9月7日對第1條第1款進行了修改,柏林法律法規公報第896頁)第2條第1款序號6規定,登記機關為完成其任務要在登記簿中存入居民的出生日期和地點,包括對正確性證明的必要說明。

在聯邦範圍內,登記簿中儲存的具體記錄(您涉及到的是出生地的問題)的種類和範圍,都是統一依據“登記記錄條目(DSMeld)”中的聯邦部分和州部分的規定來確立的。“登記記錄條目”是由市政最高協會的聯邦聯合會(Bundesvereinigung der kommunalenSpitzenverbände)於1982年10月21日最初發布的,任何人均可在聯邦檔案館(Potsdamer Str.1, 56075Koblenz, Tel: 0261 5050)查閱和摘記。

在“登記記錄條目”中的0603號資料頁中有關於“出生地”(國家)一欄的規定:隻是對在國外出生的人才填寫該項,該欄中應該填寫居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國家名稱的表述形式依據“登記記錄條目”中所附錄的由聯邦統計局發布的“國籍和國家代碼表”(最新是2009年1月1日版),而該代碼表又是基於德國外交部的“聯邦德國官方使用的國家目錄”製定的。

在“國籍和地區代碼表”中的序號479下可以找到“中國”和“西藏”。在這張表中,西藏是歸入中國的。

為了理解和澄清您針對登記事務的問題,我請求您寄來登記材料的複印件或者告之文件號碼。

我希望您對所涉及到的登記問題的法律根據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

致於友好的問候


(代表)
波特納

對此信的幾點分析


筆者的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柏林的信息自由法規定任何人都有權查閱公共資料檔案,隻要不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其它機密。正當筆者以為申請石沉大海的時候,收到了這封回複,所以對內政部的“信訪”工作還是很滿意的。

這封信詳細指明了登記國籍應該遵循的規定。在筆者《拷問對中國國籍的表述》一文中,筆者隻找到了外交部的“聯邦德國官方使用的國家目錄”,登記部門雖然應該遵循該目錄的規定,但一個聯邦部門的文件畢竟對其它部門是沒有強製約束力的。現在柏林內政部的這封回信解決了這個疑問。德國的任何行政上的行為都是有相應規定或者說原則的,具體到國籍的表述問題上。聯邦統計局根據外交部的這張表製定了“國籍和國家代碼表”,這樣在涉及到統計事務時,就應該遵照這張表上的國籍表述方式來表述。這實際上就找到了很多大學和公共機構對於外國學生或者外國居民統計時的國籍表述的法律根據。居民登記不是一個單純的統計事務,所以登記事務還需要自己的法律依據,除了筆者以前提到《登記法》和《信息保護法》,還有這次內政部回信中提到了的“登記記錄條目”,這個文件把聯邦統計局的那張“國籍和國家代碼表”包含了進去。所以,國籍該怎麽填寫,白紙黑字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

筆者翻看了這張表,很有意思,因為它把國家和地區分開了。在外交部那張表上,西藏是作為一個國家列於其中的,這實際上是違法國際法和雙邊公約的,但因為它不是一個法律文件,所以對它沒法采取法律對抗措施。如果在聯邦統計局這張表上還是把西藏明確的表述為一個國家,由於這張表有法律意義,因此是可以對它采取法律措施的,所以這張表上沒有把西藏明確作為一個國家來看待。這張表分為國家和地區,在表3中的“亞洲國家”項下,西藏沒有列入其中,可以推定是西藏沒有被視為一個國家。但是西藏出現在表2(按字母排序的國家和地區表)中,所以可以肯定它是作為一個地區被看待的。表4是依附或未獨立地區表,其中在“亞洲”項下列舉了未獨立的,但依附於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馬來西亞、巴勒斯坦地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各個地區。比如屬於印度的錫金,屬於印尼的伊裏安查,屬於日本的大東島、南鳥島、衝繩等。其實這個表4的地區就是所謂的什麽einschließlich什麽,嚴格說來,隻有名列這個表4上的地區,才能被表述為包括在某個國家之中,比如“印度包括錫金”、“日本包括衝繩”。表4上沒有西藏,也沒有任何一個中國的其它地區,所以西藏在被德國的國內法中,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依附(abhängige)或者非獨立(unselbständige)的地區,它就是一個正常的中國的地區。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給類的外國人統計表格中,還是在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在國籍一項出現“China einschl. Tibet”都是違法的。

此文曾發表在2009年2月初《華商報》第234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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