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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德的安徽研究生來德國一年就發精神病,zt

(2009-01-02 02:16:18) 下一個
留學德國的研究生精神病發揮刀殺妻 父母被判賠償

安徽市場報

留學德國某大學攻讀碩士學位的張某在留學期間患上精神病,回國治療期間用菜刀將妻子陸某砍死,陸某的父母將張某的父母告上法庭。日前,涇縣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張某某、趙某某30日內賠償原告陸某某、李某某損失的30%即人民幣8.4萬餘元。

  被害人陸某在杭州某公司工作。張某在德國某大學讀碩士研究生。二人於2006年3月在涇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陸某、張某各自回到學習工作地點,平時通過電話網絡聯係,未生育子女。2007年11、12月份,張某從國外打電話回來時,其父母從其言語中發現張某精神狀態異常。2008年1月初,陸某和其朋友去德國將張某接回後,陸某去杭州上班,張某則住在其父母家中。期間,2008年1月30日、2月11日,張某的父母帶張去南京治療,經診斷,張某患有焦慮症、抑鬱症、精神分裂症。3月21日,陸某從杭州回到涇縣。次日,張某、陸某在陸某父母家中吃過午飯後,到歌廳唱歌一小時後又來到張某父母家中,此時張某的父親在家,三人一起聊天,後陸、張回到房間,張父去廚房做飯。下午4時許,張某到廚房取菜刀回到房間持刀朝陸某頭頸部連砍數刀,致陸某大麵積出血而死亡。案發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張某的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張某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張某現在醫院住院治療。

  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係張某配偶,二被告係張某父母,依法均可以擔任張某的監護人。現雖無證據證明雙方確定由誰擔任監護人,但從陸某將張某從德國接回以及二被告陪同張某外出診治並生活在一起,推定案發前陸某與二被告共同承擔了對張某的監護義務。鑒於陸某是張某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由陸某承擔主要責任,二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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