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仆賣官竇爵判無期
(2008-07-14 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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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原市委副書記涉12名官員買官行為,並侵吞國家財產2261萬餘元,中組部點名通報後曝光
《財經網》專稿
失去自由近兩年後,吉林省長春市原市委副書記田忠因賣官和貪汙被判無期。
2008年7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田忠案作出一審判決。《財經》記者獲悉,吉林市中院一審認定:2000年至2006年7月,田忠在擔任長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期間,非法收受現金、住房折價139.5萬餘元;同時侵吞國家財產2261萬餘元人民幣。一審法院判決:以貪汙罪判處田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田忠當庭表示將在10日內向法院正式答複是否上訴。其辯護律師7月14日告訴《財經》記者,田忠目前尚未提請上訴。
田忠於1950年6月25日出生,吉林省雙陽縣人,曆任長春市農安縣縣委書記、長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等職。田忠案發始於2006年。當年8月31日,田忠因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刑事拘留。當年9月14日,田忠因涉嫌受賄被吉林省檢察院批準逮捕。
就在田忠案發前後,其子田昌黎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於200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後經法院兩審判決,最終獲刑三年六個月。田昌黎原為長春市九台市西營城鎮黨委書記。
中組部點名通報“田忠賣官案”
2007年1月,中組部的一份點名通報使得田忠案案情部分曝光:2006年六七月間,長春市縣(市、區)黨委換屆期間,時任市委副書記的田忠,利用分管幹部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八名領導幹部的賄賂,共計45萬元人民幣、8萬美元。
但田忠案的案情遠比中組部的通報嚴重得多。根據吉林市中院的判決,田忠身負貪汙、行賄、受賄三宗罪。其中僅受賄一項,即指向長春市轄區的10餘名官員的“買官”劣跡。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7月,田忠在擔任長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當事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住房,總計折合人民幣1395376元。
行賄者中有12名為當地各級官員,其中有六名來自田忠曾任縣委書記的長春市農安縣,包括原縣委書記張俊先、原縣委副書記蔣洪濤、原副縣長於樹民和曲丙恩、原縣委辦主任劉竟先、原農安鎮黨委書記吳勝利。
此外,長春市各城區中,涉及原南關區教育局局長張亞媚、原雙陽區副區長蔣誌新、寬城區婦聯主席張立光。相繼被查處的買官者,還有原石頭門水庫管理局局長郝耀國、原九台市計經委主任楊建英、原德惠市市長李慶祥等。
這些官員向田忠行賄,有的是感謝田忠在工作中的“關照”,更多是的謀求仕途上“更進一步”。其行賄金額從2萬元至39萬元不等。
貪汙2261萬餘元由來
另據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間,田忠在擔任長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期間,主管中國與古巴生物技術合作的海伯爾項目。2001年3月22日,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下稱長春生物所)與古巴海伯爾生物技術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成立合資公司,古巴提供技術、占股份30%,長春生物所出資金、占股份70%。
檢方指控,借主管海伯爾項目之便,田忠產生了將該項目據為己有並從中獲利的想法。隨後,田忠得知中方長春生物所無力投資,正尋求投資夥伴,即指使其親友采取虛假出資方式,成立了吉林省寶邑生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寶邑公司)。田忠將寶邑公司描述為一家具有海外背景,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將其介紹給長春生物所。
2002年1月,寶邑公司與長春生物所簽署股權轉讓協議,進入海伯爾項目。2002年3月,寶邑公司、長春生物所、古巴海伯爾公司三方簽訂協議。寶邑公司占有合資公司65%的股權,長春生物所占有股權僅5%,古巴海伯爾公司占有30%的股權。
海伯爾項目廠址設在九台市。在為項目建設進行征地的過程中,田忠又騙取了九台市政府主要領導的信任,征得九台市西營城鎮32.83萬平方米國有土地無償使用權,並將土地使用證辦在寶邑公司名下。
2005年8月,田忠決定轉讓寶邑公司在海伯爾的股份套利。他通過長春生物所負責海伯爾項目及兼任海伯爾公司副董事長的王鵬賦聯係到買方賀永山。王鵬賦隨後代表寶邑公司與賀洽談,使其65%的股權得以順利轉讓。通過股權轉讓,田忠將無償征用的土地使用權變現,並歸為己有,共侵吞國家財產總計人民幣2261.3萬餘元。其中,32.83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為1017.67萬元,九台市政府撥付辦理占地各項手續費用832.61萬元,九台市政府撥付各項補償、安置、搬遷等費用411.02萬元。
為感謝王鵬賦使寶邑公司的股權順利轉讓,田忠給了他100萬元人民幣,行賄一罪由此而來。
不過,根據吉林市檢察院的起訴書,檢方指控其在此過程中貪汙2566萬餘元,而法院最終認定其貪汙226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