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政府治貪的能力和決心倒底有多大
(2007-03-21 06: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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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與賴昌星案類似的案子.此人背後除了胡星還有潛水的大魚.這種大事化小,一筆帶過的伎倆已經在各地多次上演.中央政府治不了地方貪官,清除貪汙就更無從談起.
這是個在昆明玩女人出了名的花太歲,一句"私生活,與本案無關"就帶過了.誰給任他蹂躪過的女人申冤!
看看烏煙瘴氣的昆明城市"規劃",他豈止能一個"罪人"就帶過!
他是帶著群狼出擊打獵的邪惡首犯.
關注本案
曾華受賄案在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個審理中,坊間所傳聞的與此案有著“千絲萬縷關係”的胡星案絲毫未曾被提及。昆明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二者之間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兩起案件,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它們之間是否有著任何關聯。
而在庭審結束後,被告人曾華一位獲準進入法庭參加旁聽的親友還向本報記者抱怨稱:在法庭上公開的所有案卷材料中,對於此前外界所宣揚的曾華多麽多麽好色的情況也絲毫沒有提及。“那是根本就沒有的事。再說了,那些都是私生活的問題,跟案子有什麽關係,為什麽大家都要這樣去議論?”
2、17家業內知名企業被首次暴光
公訴機關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以涉嫌受賄罪為由,對被告人曾華提出指控。根據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宣讀的《起訴書》,曾華在昆明市規劃局副局長和局長的任上時,曾陸續17次接受來自房地產企業的賄賂,這個詳細的“受賄清單”首次在得以進入法庭的部分公眾麵前進行了“暴光”,大量昆滇群眾耳熟能詳的知名的房地產企業的“金子招牌”,在法庭上被反反複複地提及。
“受賄罪和行賄罪是相對的,可謂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既然受賄行為已經被追究,那麽行賄者當然也就不可能置身事外。”熟悉曾華案的一位司法界資深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這種說法,記者昨日下午從一位律師口中得到了證實,該律師稱:目前,已經有一些房地產商被公訴機關提起了行賄的指控,而他已經接受家屬委托,將為這些行賄的房地產商進行辯護。
3、公訴機關指控曾華曾17次受賄
《起訴書》共長5頁,裏麵對曾華的17次受賄行為做了清晰的例舉,除涉及到的部分受賄額為名表、項鏈、翡翠等實物外,現金則多達人民幣、港幣、日元、美金及歐元共5大幣種,折合人民幣總金額約為200餘萬元。
這些受賄行為最早的一次是2000年3月,最後的一次則是2006年2月,時間跨度不到6 年。此間,曾華從昆明市規劃局副局長而擢升為了局長。在外界眼中,他無疑堪稱“官運亨通”,風光無限。但是,根據《起訴書》所載明的犯罪事實,他從來沒有停止過利用手中權利進行錢權交易。為支持所提出的指控,公訴機關在法庭上一一例舉了大量證據材料,透過這些證據材料,被告人曾華犯罪的手法和“模式”浮出了水麵:某家房地產為開發新的項目而提出規劃申請,由於一些條件並不具備,或者是急於盡快取得審批,就找到主管規劃的“老大”曾華。曾為其辦理的審批手續,而作為回報,“局長大人”每次都能從申請企業那裏獲得不匪的現金或實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以上財物並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相關條款,而且,社會影響惡劣,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曾華全部認罪並當庭表示懺悔
昨日,被告席上的曾華多數時候都低垂著頭,對於自己的失足並走上犯罪道路,他顯得非常追悔。 “我有罪……”他承認了所有被指控的17次受賄,並對這些受賄的情況做了相應的供述。在最後陳述階段,他還當庭進行了懺悔,稱自己“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願意接受相應的法律製裁。
作為曾華的辯護人,雲南華匯律師事務所楊清律師則認為:曾華受賄的罪名構成,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該律師提出以下幾點:一、歸案後,曾華認罪態度較好,交待了大部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二、公訴機關還認為房地產商給曾華父母提供的一些購房優惠也屬於行賄,這種認定站不住腳。三、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金額中,包括一些行賄人送給曾華女兒的過年壓歲錢,以及資助其出國讀書、香港旅遊等的費用,這些都不應該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關於這第三條辯護理由,該律師加以闡述說:在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時,向自己所尊敬的人送上一些動力或禮物,這屬於東方的“文化傳統”,隻不過是相互之間的一種關愛,不應當上升到犯罪的範疇。
審理結束後的昨日下午16時30分,昆明中院特意舉行了一個案情通報,該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暨新聞發言人蔡順斌在簡要介紹案情後,表示這起職務犯罪案件將在合議庭進行評議後,擇期作出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