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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真理概念

(2007-01-26 20:12:18) 下一個


“真理”這個概念在我國當代哲學思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這裏,“哲學”被規定為追求“真理”的學問。
但是我們發現,我國當代主流哲學所推崇的由列寧所製定的“真理”概念把真和理、絕對與相對混在一起,從根本上講,是不能成立的。列寧說:“(一)有沒有客觀真理?就是說,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賴於人,不依賴於人類的內容?(二)如果有客觀真理,那麽表現客觀真理的人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無條件地、絕對地表現它?第二個問題就是關於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的互相關係問題.”(《列寧選集》,第2卷,第121頁)。下麵,我們也從兩個方麵,談談列寧的真理概念為何不能成立。
                                   一
從列寧對“真理”概念的第一個問題的回答中是肯定的,他把“客觀真理”規定為“人的表象中不依賴於主體人類的內容”,由此,他反對把“真理”歸結為人類表象的主觀形式的觀點。他認為,“如果真理是人類經驗的形式,那就是說,不能有不依賴於人類的的真理,不能有客觀真理。”(《列寧選集》,第2卷,第121頁)但是這個肯定的回答包含如下兩個問題:
首先,它把“客觀實在”中的現象與本質都認定為是真理的內容。大家知道,所謂“物質”,從本體上講,就是“實事”和“理”的有機統一。現在的問題是,“不依賴於人類的內容”究竟是指“事”,還是指“理”?如果是指“事”,那麽由此獲得的就不是“理”,而是顯示理的現象。現象盡管也是客觀的,但是它與理或者本質是不同的,其中不排除歪曲本質的假象。所以馬克思講過,如果現象與本質是同一個東西,那麽科學就是多餘的了。在概念中,所謂“不依賴於人類的內容”就是理,而不是表現理的“實事”,概念應該揚棄“理的表現”,而去把握“理”本身。毛澤東就是這樣看問題的。他說:“我們看事情必須要看它的實質,而把它的現象隻看作入門的向導,一進了門就要抓著它的實質”(《毛澤東選集》第96頁)。列寧的“真理”概念沒有把“實質”和“現象”區別開來,把二者都納入真理的範疇,這樣,他就容許了包括假象在內的現象在真理概念中的存在。
其次“人的表象”這個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它究竟是指人的感覺呢,還是指人的思維?如果指感覺,那麽它隻能解決現象問題,隻能對“事”形成印象;“理”是由思維來把握的,思維隻有在揚棄現象之後才能把握“實質”。還是毛澤東說得好:“感覺隻解決現象問題,理論才解決本質問題”,認識的真正任務在於經過感覺而到達於思維,到達於逐步了解客觀事物的內部矛盾,了解它的規律性(《毛澤東選集》262-263頁)。所以達到對理的認識高度的主觀形式,絕對不是一種“表象”,而是理性的東西。視真理為一種表象,無異於放棄了對真的追求。
第三,現行真理概念沒有分清“理”和“真”的問題,認為真就是理或者理就是真。事實上,“理”是客觀的,用毛澤東的話講,它是“實質”,與認識無關,因而不存在真假問題;而“真”則與假相對立,它們存在於人類認識活動中,因而它是主觀的。把“真”和“理”捆在一起,說“真”也和“理”一樣,是不依賴於人類主體的內容,混淆了主觀和客觀的界限。列寧一方麵說“真理”是不依賴於人類主體的內容,另一方麵講真理謬誤的對立。從前者出發,真理是“道理”,是現象中的“實質”(盡管列寧本人沒有如是講);另一方麵講,“真理”則是人類主觀認識形式。列寧本人曾舉例說:“自然科學關於地球存在於人類之前的論斷,是客觀真理”(引主同上書,第122頁)。“論斷”顯然是主觀認識形式。這裏實際上包含一種邏輯矛盾,其根源在於把“真” 和“理”捆在一起。而事實上,“真”是主觀形式,“理”是客觀實在。所謂“真”就是人類認識關於“理”的思想。把二者混為一談會導致很多問題講不清楚。
                                             二、
列寧對第二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這很對。但是,要將他的合理思想更符合邏輯地表述出來,必須排除“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這兩個非常混亂的哲學用語。
“理”可以與“絕對”相聯係,理即是絕對;但是不能與“真”混淆,再說將“絕對”和“真”並在一起就不科學的,因為世界上沒有絕對地真。所以,我們認為,在“絕對真理”這個詞中應該刪去“真”,我們主張理或絕對。
同樣在“相對真理”這個詞中,“相對”和“理”是不能等同的。我們可以容許“相對”與“真”相聯係,因為任何“真”都是把握“理”的一種理性形式,因而是相對的,真即相對。
在作了這些必要的整理之後,列寧對“真理”第二個問題的回答是精彩的:相對的真把握絕對的理是一個過程。人的認識即相對的真不能立即地、完全地、無條件地表現絕對的理,而隻能有條件地把握它。但是列寧有一個說法是拙笨的:相對真理的總和就是絕對真理(《唯批》第二章第五節)。相對真的總和,還是相對真的,而不是“絕對的理”,因為“絕對的理”是相對的真由真到更真的極限。毛澤東在《唯物論辯證,法講授大鋼》中似乎發現了列寧的問題。他講了無數相對真理的總和構成絕對真理的的表現。“表現”是恰當的,因為它意味著:即使是相對的真的總和也不能是絕對的理,而隻能是絕對的理的表現。然而在重新發表《實踐論》時,他把“表現”一詞刪了,今本《實踐論》有關論述是:“人們對於在各個一定發展階段上的具體過程的認識隻具有相對的真理性。無數相對的真理總和,就是絕對的真理”(《毛澤東選集》第272頁)。這裏說相對的總和,還是總和的相對,而不是絕對。說相對就是絕對,顯然錯了。
  綜上所述,我們的觀點把“真”和“理”區別開來,認定前者是關於“理”的思想,後者是客觀事物的“實質”,即理。從這一點出發,我們看到,不論哪一個認識主體,哪怕是人類最天才的頭腦,都沒有資格以“理”自居。他們有權思維“理”而獲得“真”,但無權用“真”冒充“理”。我們的哲學研究必須徹底清除充數之“濫竽”,讓它們逃之夭夭。
   “相對的真”隻能有條件地思維“絕對的理”。任何相對的真,哪怕是最最接近絕對的理的真,也隻是相對的。從這一點出發,我們看到,最“真”的理的詮釋也隻是相對的、暫時的,或者反過來說,世界上不存在永恒的“理”的詮釋者。因此,試圖做“理”的永恒的代言人是妄自尊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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