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序
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 1 )
1835 年,法國青年托克維爾在參觀了一圈美國之後,寫了一本書叫《美國的民主》,其中有一段話是這樣的: " 我考察美國,並不僅僅是為了滿足一種合理的好奇心,我的願望是找到一些我們自己能夠從中受益的啟示……我承認,在美國,我看到的不僅僅是美國。在那裏,我尋找民主的形象本身,它的傾向、特點、偏見和激情,從而了解它的發展能給我們帶來什麽樣的恐懼或希望。 "
近 200 年後,把這段話放在我這本書的開篇,仍然恰如其分。
我 2000 年去美國, 2007 年離開,期間在哥大、哈佛兩所大學學習過。但是在此期間我從中受益最多的卻不是這兩所大學,而是第三所大學:美國的政治和社會動態本身。
截然不同的製度、文化、語言背景,使包括我在內的很多中國人很難徹底融入美國社會,但是,這個障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卻可能是好事 ---- 它有益於我保持觀察美國社會時的新鮮感。就象如果一個外星人來到地球,可能會對電視、汽車、電梯、男人打領帶卻不穿裙子、女人穿裙子卻不打領帶感到奇異一樣,來自中國的我,會對發生在美國政治、社會中的諸多現象感到奇異。
我對美國的電視節目天天在罵總統感到奇異、對美國的前司法部長跑去給薩達姆做辯護律師感到奇異、對一些老百姓自發掏錢買偏貴的咖啡以支持巴西的咖啡農感到奇異、對大學生為了一個萬裏之外叫做蘇丹的國家給本州的政治家建立打分製度感到奇異、對美國人至今還在譴責 30 多年前的 " 竊聽總統 " 尼克鬆感到奇異、對美國首富巴菲特抱怨自己的收入稅交得太少了感到奇異……總之,對一切以前在自己的國家沒有見過的現象感到奇異。
當年法國青年托克維爾參觀美國時也頗感奇異。令他最感奇異的,是美國政治中的平等觀念。他寫道: " 在所有美國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新鮮事物中,沒有什麽比平等給我帶來更大的衝擊力了。我很快就發現了這個基本事實對整個社會無與倫比的影響力,它給公共輿論帶來一定的方向,給法律帶來一定的基調,給統治機構傳輸新的公理,給被統治者帶去特殊的習慣……對美國社會了解越深入,我就越意識到平等是所有其他事物滋生的基本事實,也是我所有觀察所抵達的核心要點。 "
然而,讀過《美國的民主》的人都知道,托克維爾寫上述這段話時,與其說是抱著讚賞的心情,不如說是哀歎的心情。作為一個外公在法國大革命中被砍頭、爸爸被囚禁的法國貴族遺少,托克維爾對民主 ---- 這種在美洲大陸剛剛生長起來的 " 奇花異草 "----- 抱有複雜的心情。一方麵,他意識到民主的崛起是勢不可擋的曆史必然趨勢,而且他也相信民主可以消除專製製度的一些弊端;另一方麵,他又非常憂慮民主可能的危害 ---- 他憂慮民主會造成 " 多數暴政 " ,憂慮民 主會使人們偏好 " 做奴隸的平等 " 甚於 " 自由下的不平等 " ,尤其憂慮民主會導致整個社會智識的平庸化, " 吸幹詩意的源泉 " 。
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 2 )
這並不隻是一個貴族遺少對失去特權而發出的哀鳴。托克維爾隻是諸多前仆後繼的 " 質疑民主派 " 思想家中的一個,無數優秀的思想家 ---- 上至古希臘時代的柏拉圖、下至 20 世紀的哈耶克 ----- 都表達過類似的想法。更耐人尋味的是,那些親手搭建起美國民主製度框架的 " 美國國父們 " ,很多恰恰是質疑民主的 " 托克維爾主義者 " 。
羅伯特·達爾,一個美國政治學家,曾出版過一本書叫《美國的憲法有多民主》。該書的主要觀點是,與其它西方國家的民主製度,美國的憲法並不民主。他列舉了美國憲法中不夠民主的一些主要因素:總統並非直接選舉(通過選舉人團製度間接選舉);參議院也並非直接選舉( 1913 年才變成直接選舉);國會兩院製,其中參議院每州兩名代表的規則違反了人口比例代表原則; " 贏者通吃 " 的選擇規則會導致小黨派、非主流聲音得不到有效代表;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力也有悖於民主精神;選舉權隻局限於一部分白人男性;最高法院法官的終身製……達爾對美國憲法這些 " 民主破綻 " 的闡述當然有其道理。但問題在於, " 不夠民主 " 一定是件壞事嗎?一個社會一定是越民主越好嗎?
對美國曆史的進一步觀察表明,也許美國的開國之父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主導思想本來就不是 " 民主最大化 " ,而僅僅是 " 製衡最大化 " 。
1787 年 5 月,當來自 12 個州的 55 個代表來到費城開始為新生的美國製憲時,他們有一個共識:美國不需要一個世襲君主製,因為不受約束的君權是暴政的源泉。但這並不等於說他們的共識是 " 美國需要一個民主製 " 。這其中的區別在於,在其中很多人看來,純粹的民主製也可能是暴政的一種;區別暴政與否的標準不在於人數,而在於 " 不容分說的強製性 " 。就是說,雖然製憲者們很清楚美國 " 不應該是什麽樣的 " ,對美國 " 應該是什麽樣的 " ,卻眾說紛紜。
這其實也不奇怪。這些製憲者是在探索一條在人類曆史上從沒實踐過的道路。古希臘城邦曾經實踐過直接民主,中世紀城市共和國曾經實踐自治,美國的 " 前祖國 " 英國有初步的君主立憲雛形,但在如此大規模的疆土上實行代議民主製和三權分立,通過民眾定期選舉來產生政府元首和立法機構,卻是從未有過的。對比一下當時的歐洲君主專製主義的如日中天,再對比一下當時的中國,乾隆皇帝還在為英國公使不肯行三跪九叩之禮而龍顏大怒,就知道美國的製憲者們當時在進行怎樣跨時代的製度探險。
製憲的分歧在大州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間形成,但最主要的,是在 " 聯邦黨人 " 和 " 反聯邦黨人 " 之間形成。前者的著名代表包括麥迪遜、漢密爾頓、華盛頓等,後者的著名代表包括傑弗遜、喬治·梅森、帕崔克·亨利等。兩派對暴政都一樣痛恨,但是對 " 暴政 " 的來源,卻有頗不一樣的估計:聯邦黨人對 " 多數人暴政 " 頗有疑慮,傾向於精英治國,所以在製憲時特別處處提防 " 州權 " 和民意的直接衝擊,著力於通過複雜的製衡機製為 " 直接民主 " 設置障礙,並主張建立相對強大的聯邦中央政府。正是因此, " 聯邦黨人 " 都可以被稱為 " 托克維爾主義 " 者。反聯邦黨人則認為暴政的主要來源是 " 聯邦政府 " 和 " 政治精英 " ,主張一個社會越貼近自治越好,所以處處維護 " 州權 " 、人權,極力縮小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
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 3 )
最後出台的美國憲法可以說是二者之間的折中。對於聯邦黨人來說,他們成功地把 13 個殖民地擰成了一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三權分立、間接選舉、限製選舉權、司法審查等方式,將美國的民主設計成了一個 " 充分製衡 " 的政治機器;另一方麵,對於反聯邦黨人來說,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劃分問題上,他們成功地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壓縮到最小,並用 " 明確表達的權力範疇 " ( expressedpower )這一法定原則 ( 即,除非權力明確劃分為聯邦政府,否則都屬於地方政府 ) ,限製了聯邦政府 " 竊取 " 州權的空間。反聯邦黨人還在新憲法通過之後的第三年成功加入了 " 權利法案 " (也就是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從而守住了美國憲法的權利底線。
聯邦黨人的 " 精英治國 " 和 " 充分製衡 " 精神、以及反聯邦黨人的 " 平民自治 " 和 " 權利底線 " 精神至今仍然是美國政治的兩大支柱。美國憲法之所以經受 200 多年的考驗仍然不過時,就在於 " 平民自治 " 精神在為民主製度提供活力,而 " 精英治國 " 精神在政治互動的過程中提煉理性; " 權利底線 " 精神為權利的不斷擴張提供了基礎,而 " 充分製衡 " 精神使任何權利的擴張不至於轉變成專斷的權力。
當 1835 年托克維爾為美國 " 無處不在的平等精神 " 而歎為觀止時,奴隸製在美國還沒有廢除,婦女仍然沒有選舉權, 1830 年印第安人遷徙法案正拉開印第安人 " 血淚之路 " 的序幕。今天我們回頭看當時的美國,會覺得托克維爾將 " 平等 " 視為美國政治最大的特點簡直是個笑話。其實在這一點上不必過於苛求托克維爾,平等隻是相對而言的,相比當時的歐洲和東方國家,美國的確是一個普通人麵前呈現出最多可能性的社會。
更重要的是,令托克維爾驚歎的不完全是已經實現的平等,而是這個製度勢不可擋的發展趨勢,即它所蘊含的 " 平等的可能性 " 。 19 世紀 30 年代,美國的政治權利僅僅被 " 白人男性 " 享有,但是權利就像是水滴,一旦下滲,就會開始沿著平麵蔓延。美國的先驅之處,就在於它是第一個讓權力的水滴從皇宮貴族滲向平民百姓的現代國家。第一步是權利的下滲,第二步才談得上滲透的均勻。托克維爾站在 1835 年的美國,看到那些暫時被 " 白人男性 " 壟斷的權利將四處蔓延的前景,意識到權利的 " 細菌 " 在翻出國王貴族的圍牆之後將迅速傳染給每一個人,並為此驚歎不已。
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 4 )
的確,在接下來的 200 年裏,托克維爾看到的 " 權利細菌 " 開始慢慢擴散,直至從法律意義上覆蓋整個社會。美國的民主製度史,就是民權不斷平等化的曆史。這個過程有兩個層麵,第一個是政治權利的平等化、平民化過程,對此最好的說明莫過於美國的修憲史。 200 多年來,雖然國會曾經有過一萬多個修憲提議,但隻有 25 個修正案通過並生效(除了另外兩個相互抵消的法案)。前 10 條是著名的 " 權利法案 " ,全部內容都是限製政府權力,保證公民基本權利,比如著名的 " 第一修正案 " 旨在保護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宗教自由,比如頗有爭議的 " 第二修正案 " ,旨在保護公民的武器擁有權。其它 15 個修正案裏,有 5 個直接涉及選舉權的擴大: 1870 年將選舉權擴大到各個種族(第 15 修正案); 1920 年女性選舉權(第 19 修正案); 1961 年哥倫比亞特區居民選舉權(第 23 修正案); 1964 年禁止以未交稅為由剝奪公民選舉權(第 24 修正案); 1971 年將選舉權從 21 歲降低到 18 歲(第 26 修正案)。另外有 5 個修正案涉及到對政府權力的限製: 1798 年限製聯邦法院幹涉州級事物(第 11 修正案); 1865 年林肯著名的廢奴法案(第 13 修正案); 1868 年 " 適當保護 " 和 " 平等保護 " 條款(影響深遠的第 14 修正案); 1992 年限製國會給自己漲工資的權力(第 27 修正案)。剩下的幾個修正案則涉及選舉製度: 1803 年副總統由選舉產生(第 12 修正案); 1913 年參議員由間接選舉改成直接選舉 (17 修正案 ) ; 1933 年涉及國會會期的一項技術改革 ( 第 20 修正案 ) ; 1951 年總統任期限製(第 22 修正案); 1967 年總統殘疾後的繼任問題(第 25 修正案)。就是說,美國憲法 200 多年來經曆了極少的改動,而所有經曆的改動,除了少數涉及技術改動外,幾乎全部都旨在限製政府權力、增進政治權利的擴大或者平等化。在所有的修正案中,隻有一條,即 1913 年通過的第 16 修正案涉及政府權力的擴大:賦予聯邦國會征收收入稅的權力。而這一條,本質上還是旨在擴大平等 ----- 正是從這一修正案開始,美國政府開始了收入再分配進程,從此走上了福利國家的道路。
而這正涉及到托克維爾所預見的 " 平等化 " 進程的第二個層麵:社會經濟權利的平等化進程。從 19 世紀末到今天,美國的 " 福利社會化 " 曆經了三個浪潮: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以西奧多 · 羅斯福總統為象征的 " 進步主義時期 " ,主要的政策舉措有反壟斷法案的大量實踐(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 1911 年被最高法院打碎成 34 家公司,是其中最著名的故事),打擊腐敗和裙帶政治,工會權力的擴大和勞工保護的加強,公共健康法案,環保運動的發端。第二個浪潮是 30 年代著名的富蘭克林 · 羅斯福新政時期,這一時期針對大蕭條美國政府展開了一係列福利舉措:社會保障體係建立,公平勞動法案確立了最低工資,住房法案開始給窮人提供住房補助,教育貸款法案給窮人提供教育貸款等等。第三個浪潮則是 60 年代約翰遜總統時期的 " 偉大社會 " 運動和民權運動,在這個階段,給窮人和殘疾人提供醫療保險的 Medicare 和 Medicaid 項目出台,食品券項目出台以防窮人挨餓,給低收入者提供的稅收返還製度建立,提高有色人種受高等教育和就業機會的 " 平權法案 " 出台 …… 當然,美國的福利國家色彩比歐洲尤其是北歐國家要淡得多,但 100 多年來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和福利政策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不同階層的社會經濟地位平等化的趨勢,卻是清晰可見的。
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 5 )
當然這個過程的每一個進步都不是自動出現的,都經曆了無數來自民間的抗爭。從 19 世紀初為生存權而拿起武器抗爭的西蒙內爾印第安人部落,到 19 世紀後期風起雲湧的勞工運動,從 20 世紀 30 年代的社會保障運動到 60 年代的民權運動,從寫《湯姆叔叔的小屋》的 HarrietStowe 到拒絕給白人讓座的 RosaParks ,從 1877 年鐵路工人大罷工中被槍殺的普通工人到與麥卡錫主義堅持鬥爭的美國自由聯盟……可以說,美國政治的每一點進步都是艱難鬥爭的結果,而不是 " 開國之父 " 們的恩賜。美國左翼曆史學家 HowardZinn 曾寫過一本書叫《 APeople'sHistoryoftheUnitedStates 》,就是從人民鬥爭的角度 " 倒著 " 書寫了一部美國政治史。
但是另一方麵來講,這種抗爭之所以可能並且取得節節勝利,也還是仰賴於製度提供的空間。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自由是平等之母:正是鬥爭的 " 自由 " 使得 " 平等 " 的成果變得可能。比如,美國 20 世紀初反壟斷、反腐敗的進步主義運動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歸功於一批被稱為 " 耙糞者 " ( muckrakers )的調查類記者。這些記者四處挖政府、大公司、政黨的黑幕,其中經典的 " 耙糞 " 作品有: LincolnSteffen 揭露各大城市市政府腐敗的 " 城市之恥 " 係列, IdaTarbell 的《標準石油公司的曆史》( 1902 ), UptonSinclair 的《叢林》( 1906 ), DaviPhilips 的《參議院的背叛》( 1906 ), ThomasLawson 的《瘋狂金融》( 1904 )……這些作品和其他曆史因素合力,直接導致了標準石油公司分解、參議員從間接選舉變成直接選舉、食品和藥品管理法案出台、有色人種全國促進會成立等等進步性變化。試想如果這些 " 耙糞 " 的新聞記者當初沒有言論自由,這些製度改良很可能無法實現或者要推遲很久才能實現。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當今中國很多左派和右派之爭、生存權和人權之辯,往往是假問題:如果 " 左派 " 真的想治理腐敗、推進平等、維護民生,就無論如何也繞不開 " 右派 " 所倡導的言論、集會、結社、出版自由權問題。自由之不存,平等將附焉?這是美國政治史所揭示的道理。
要想避免革命,就要及時響應改革呼聲,是美國政治史揭示的另一個道理。事實上,觀察幾個進步浪潮中的美國政府就會發現,它們不僅僅是 " 被動應戰 " ,迫於民眾壓力不得已地進行政治改良,而往往也主動出擊,為防患階級或種族矛盾的激化而尋求變革。我們的傳統觀念總是說 " 西方國家是資產階級的管理委員會 " ,所以永遠是 " 站在資本家一邊 " ,但是主動尋求打碎洛克菲勒標準石油公司這個 " 資產階級象征 " 的,正是西奧多·羅斯福政府 ---- 事實上他在任上起訴了 40 多家壟斷性大公司。 " 為什麽社會主義會在美國失敗? " 這是社會科學界的一個經典問題。雖然人們給予了種種解釋(移民社會、個人主義文化等等),但我更願意相信另一個說法,就是:社會主義並沒有在美國徹底失敗,它隻是以一種緩慢變革、點滴改良的方式一點一點地發生著,是一場漫長而安靜的 " 革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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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場 " 安靜的革命 " 也不是沒有爭議,當美國的平等化進程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開始遭遇反彈。政治權利的平等化已經基本不存在爭議,但是社會經濟權利的平等限度卻頗受爭議:到底社會經濟權利平等到什麽程度,就有可能造成對自由的侵害?甚至某些人發問:社會經濟利益的享有,是不是一種天然的 " 權利 " ?競選籌款改革就是一個例子(見本書中 " 民主請客誰買單 " ),為了限製富人操控選舉,促進各個階層政治影響力上的平等,美國的法律嚴格限製了個人和集團的競選捐款數額(比如個人對某一候選人一年捐款最多不超過 2000 美元),但有些自由派則不幹了:我想多捐點錢還不讓捐了,這是幹涉我的言論自由! 1975 年就有人將 " 聯邦競選法案 " 告上了法庭,稱其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反壟斷法、最低工資法的爭議,也從來就沒有終結過 ---- 這不僅僅是因為 " 一小撮資本家 " 要堅持捍衛自己的叢林法則,也不僅僅因為一些 " 自由原教旨主義者 " 為了自己的 " 信念 " 而對弱者的痛苦視而不見,而且因為很多嚴肅的思考者通過考據論證,這些初衷在於保護弱者的法令其實最後往往傷害了弱者(見 " 比道德製高點更高的 " 一文)。平等和自由之間衝突的第三個典型例子,是對 " 平權行動 " 的辯論(見 " 誰有特權上大學 " ):有人認為低分錄取黑人是對他們的曆史補償,有利於促進種族平等,而另一些人則認為這構成了對其他種族的逆向歧視,違反了高等教育的自由競爭原則。 1978 年的巴克訴加州大學案,就是民權運動觸及自由底線時遭受的一個反彈。
今天美國政治的很多辯論都是圍繞著 " 自由至上 " 與 " 平等至上 " 之間的拉鋸展開的,可以說,精英主義傾向的 " 聯邦黨人 " 和平民主義傾向的 " 反聯邦黨人 " 的幽靈從來沒有消散, 200 多年來一直在明爭暗鬥。有意思的是,他們對於政府的態度卻似乎掉了一個個:精英主義者這越來越主張小政府,而平民主義更傾向於大政府。這大約是因為,政府還可以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這個 "20 世紀現象 " ,可能是開國之父們當初所始料不及的。
平等派和自由派之間的拉鋸造成的妥協可能令雙方都不滿意,但自由和平等之間的這種張力,卻是一個健康的政治製度應有的特征。它是 " 權利和權利 " 之間的鬥爭,而不是 " 權利和權力 " 或者 " 權力和權力 " 之間的鬥爭,因而可以說是政治鬥爭中比較人道的一種。與其說它反映了 " 邪惡的政客、資本家與善良的人民群眾 " 之間的矛盾,不如說它反映了社會內部、人性內部對不同價值的追求。本質上來說,它體現的是個體主義政治觀和集體主義政治觀之間的認識論差異,而人的個體性,和人的 " 階級 " 、 " 種族 " 、 " 宗教團體 " 、 " 性別 " 等集體屬性,都是政治必須正視的現實。